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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Prosolar Resources Developm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Apr 28, 2010
56555_rns_2010-04-28_49eaccaa-e7ff-4f4d-9dfd-fa346ca14468.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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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创兴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 息使用人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 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 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披露前,不得 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对于公司年度统计报表等的报送要 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 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 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 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 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