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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Prosolar Resources Development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8

Apr 30,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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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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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创兴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厦门创兴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立委员会召集人(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公司 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秘办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

  • 并提出建议;

  •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大致工作及决策程序如下:

  •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 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 (二)资料备齐后,由战略委员会审核,签发立项意见书;

  •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项目

由战略委员会最终审定;

(四)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由战略委员会上报董事会提交。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有关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委 员会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秘办人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厦门创兴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 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 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委员会召集人(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向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七条 内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 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对公司进行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 料:

  •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财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 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 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财务部有关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厦门创兴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 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三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立委员会召集人(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 面的资料及被考证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 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 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 效考评;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证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证程序:

  •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 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 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厦门创兴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决策和经营层人员的选拔和录用程序,优化董事会和经营班 子的人员结构,从而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立委员会召集人(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秘办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必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 司董事、经理人选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后 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相成书面材料或提案;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集董事、 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任职或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任职有关的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厦门创兴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 八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