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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Prosolar Resources Development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6

Jun 29,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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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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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 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设立,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 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办公室

公司董秘办行使监事会办公室职能,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日常事 务的总负责人。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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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董秘办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监事会印 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 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 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 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专人送达至公司董秘办。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 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 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 介机构业务人员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 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 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会议记录

董秘办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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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 (四)会议出席情况;

  •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

向;

  •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董秘办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监事签字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与会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十五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办理。

第十六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 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附则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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