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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Prosolar Resources Development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3

May 29,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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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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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确保 公司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 管理暂行条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信息”是指所有会对公司经营、社会形象和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 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人的持续责任,公司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人应 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一、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三、 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为定期报 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六条 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公司股票价格不会 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事项没有达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披露要求的,可以免予公告,但必须报 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 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 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中不少于 2 次向公众提供本公司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定期报告应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等指定场所,以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指定报纸披露 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交易所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有进一步要求的,公司还应当按证券交 易所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年报文件包括:

( 一 ) 审计报告原件;

( 二 ) 年度报告正本及其摘要;

( 三 ) 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 四 ) 上述文件的电子文件;

( 五 ) 停牌申请;

( 六 )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出现以下财务状况异常的情形时,应当在收到年度审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报 送证券交易所,并提交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 一 ) 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均为负值;

( 二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即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 值;

( 三 ) 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 四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不予确认的部分,低于注 册资本;

( 五 ) 最近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上年度利润进行调整,导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 ( 六 ) 经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财务状况异常的。

第十五条 公司最近年度财务状况恢复正常、审计结果表明上述情形已消除,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的,公司应当自收到最近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交年度报告,同 时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特别处理:

(一)主营业务正常运营;

  • (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在指定报 纸披露。

<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 中期 >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以及有关通知的规定编制中期报告。

第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对中期报告的披露提出进一步要求的,公司还应按 交易所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 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 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 报送本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和本章第二、三、四节有关事项 的,必须公告;其他事项,如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也应当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 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经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报纸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会议记录和 全套会议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经交易所审查后在指定报纸上刊登决议公告。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五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 知,通知中应当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预案作出修改,或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作出决议,或会议 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持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统计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 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以会议文件等形式向股东通报的重要内容,如未公开披露过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第二节 收购、出售资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是指公司收购、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 权利的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拟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经董事会批准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 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一) 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 10 %以上;

(二) 被收购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 ( 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占上市公司经 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被收购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不适用本款;收购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被收购企业 的净利润或亏损值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值计算;

(三) 被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或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绝对额占上市 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被出售资产 的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不适用本款;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被出售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 值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值计算;

(四) 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 ( 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计算 )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总额 10 %以上。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收购、出售资产按第三十条第 ( 一 ) 、 ( 四 ) 项所述标准计算所得的相对数字占 50 %以上的;或按第 ( 二 ) 、(三)项所述标准计算所得的相对数字占 50 %以上,且收购、出售资产 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除须经董事会批准,报告本所并公告外,必须经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还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出售的资产进行审 计或评估,审计或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生效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审计或评估,必须 在股东大会上说明原因。

中国证监会对收购、出售资产另有规定的,公司还应当按照相应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进行收购、出售的,以其在此期间交 易的累计额确定是否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 %的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视同上市公司行 为,适用本节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持股 50 %以下)收购、出售资产,交易标的有关金额指标乘 以参股比例后,适用本节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收购、出售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需履行股东披露义务或要约义务的,应 当同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收购、出售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告交易实施情况 ( 包括所有 必需的产权变更或登记过户手续完成情况 ) ,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上述收购、出售资产事项,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交易公告文稿;

(二) 收购、出售资产的协议书;

  • (三) 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 如有 ) ;

  • (四) 被收购、出售资产涉及的政府批文 ( 如有 ) ;

  • (五) 被收购、出售资产的财务报表;

  • (六) 中介机构对被收购、出售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七)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 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交易概述及协议生效时间;

(二)协议有关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工商登记类型、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主 营业务等;

(三)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该资产的名称、中介机构名称、资产帐面值及评估 值、资产运营情况、资产质押、抵押以及在该资产上设立的其他财产权利的情况、涉及该财产的重 大争议的情况;

被收购、出售的资产系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还应当介绍公司(或企业)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主营收入、净利润等 , 并附收购、出售基准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 如果基准日不是年底,还需披露上一年度损益表 ) ;收 购、出售资产达到 7.2.3 条所规定标准的,除披露上述内容外,还应当披露该等资产的历史情况;被 收购出售的资产系企业所有者权益,且占被收购企业所有者权益的 50 %以上,另应当披露该企业近 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或公司成立之日起至收购、出售资产合同签署日期间的资 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四) 公司预计从该交易获得的利益及该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

  • (五) 交易金额 ( 包括定价基准 ) 及支付方式 ( 现金、股权、资产置换等,还包括有关分期付款安

  • 排的条款 ) ;

  • (六) 该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 (七) 出售资产的,应当说明出售所得款项的用途;

  • (八) 收购资产的,应当说明是否与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其他募集资金说明书中列示

  • 的项目相关,并说明该项交易的资金来源;

  • (九) 须经股东大会或有权部门批准的事项,应当明确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和进展情况; (十) 如果收购资产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应披露有关情况;

  • ( 十一 ) 如果收购资产后,可能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的,应披露规避的方法或其他安排 ( 包括有

  • 关协议或承诺等 ) ;

  • ( 十二 ) 收购资产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的安排计划; ( 十三 )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 (四)代理;

  •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本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三十九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 %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上市公司行 为,其披露适用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 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 万元至 3000 万元之间或占上市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 %至 5 %之间的,公司应当在签定协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第四十一条的 规定进行公告,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四十一条 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临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 ) 交易日期、交易地点;

( 二 ) 有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 三 ) 交易及其目的的简要说明;

( 四 ) 交易的标的、价格及定价政策;

( 五 ) 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

( 六 ) 关联交易涉及收购或者出售某一公司权益的,应当说明该公司的实际持有人的详细情

况,包括实际持有人的名称及其业务状况;

( 七 ) 董事会关于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是否有利得意见;

( 八 ) 若涉及对方或他方向上市公司支付款项的,必须说明付款方近三年或自成立之日起至协 议签署期间的财务状况,董事会应当对该等款项收回或成为坏帐的可能作出判断和说明;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十)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关联交易涉及收购、出售资产的,还应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要求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 30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 净资产值的 5 %以上的,公司董事会必须在作出决议后二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的内容须符合上条的 规定。关联交易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在股东大 会上应当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权。对于此类关联交易,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 利发表意见,同时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 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上市公司应当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 料。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 易累计金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公司应当按上述规定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签署的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包括产品供销协议、服务协议、 土地租赁协议等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或前一个定期报告中已经披露,协议主要内容(如价 格、数量及付款方式等)在下一个定期报告之前未发生显著变化的,公司可豁免执行本节上述条 款,但是应当在定期报告及其相应的财务报告附注中就报告期内协议的执行情况作出必要说明。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的交易,可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 一 ) 关联人按照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增发新股说明书以缴纳现金方式认购应 当认购的股份;

( 二 ) 关联人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或者红利;

( 三 ) 关联人购买上市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

( 四 ) 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 五 )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六条 在关联交易谈判期间,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因市场对该关联交易的传闻或报道而发 生较大波动,公司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报告并发布公告。

第四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时预计出现亏损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30 个工作日 内发布首次风险提示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 一 ) 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或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 %以上 的,公司应当在知悉该事件后及时报告并公告;

( 二 ) 公司根据前项规定披露信息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有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 三 ) 对诉讼、仲裁事件的披露,应当说明诉讼、仲裁受理日期,诉讼、仲裁各方当事人、代理 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姓名或名称,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名称和所在地,诉讼或仲裁的原因、依据及 诉讼、仲裁的请求,判决或仲裁的日期、结果以及各方当事人对结果的意见等。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重大担保事项,需及时进行披露,且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 一 ) 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公司为上述公司、个人以外的法人提供担保,涉及的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 计的净资产值的 10 %以上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公告;

( 二 ) 公司根据前项规定披露信息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协议的复印件;

  • ( 三 ) 对担保事项的披露,应当说明担保协议签署及生效日期,债权人名称,担保的方式、期

  • 限、金额,担保协议中的其他重要条款,被担保人基本情况等。被担保人为法人的,应当包括企业 名称、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被担保人为个人 的,应当包括姓名、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 ( 四 ) 根据第(一)项披露的担保事项,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 的,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并公告;

( 五 ) 根据第(一)项应当披露的担保事项,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其还 款能力的事件,公司知悉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且所涉及的数额达到本章第二节第三十条相关规定标准的,比 照本章第二节的规定披露:

  • ( 一 ) 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

  • 更和终止;

( 二 ) 大额银行退票;

( 三 )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 四 ) 遭受重大损失;

( 五 ) 重大投资行为;

( 六 ) 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 ( 七 ) 重大行政处罚(若不涉及具体数额,应当披露被查处的具体内容);

( 八 ) 证券交易所认为需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

( 一 ) 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的变更,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 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 二 )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 三 ) 订立上条第(一)项以外的重要合同,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 产生重大影响;

( 四 ) 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 ( 五 )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 六 ) 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5 %以上;

  • ( 七 ) 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 5 %以上;

  • ( 八)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 ( 九 ) 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

  • ( 十 ) 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

  • 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 ( 十一 )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 ( 十二 ) 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 ( 十三 )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 十四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 ( 十五 ) 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

  • ( 十六)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 ( 十七 ) 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 ( 十八 )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 ( 十九 ) 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

  • 准备的;

  • ( 二十)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公司就违规事项

  • 公告时,应当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 二十一 ) 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额、股权结构、股票面值发生变化,或尚未流通股份转为流通股 时,必须进行公司股份变动的临时公告。公司配股缴款结束、送股除权或股份变化的报告获得主管

单位批复后,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公告,内容和格式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 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准则第五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涉及公司股份变动的合并、分立方案应当报证监会批准并抄报证券交易所,在 实施过程中涉及公司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记等事务的,按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

第五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的交易以及公共传播媒介、网站对本公司的报道。 第五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并公告:

( 一 ) 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 二 ) 公共传播媒介或网站传播的消息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产生影响。

第五十六条 股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 , 证券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形,认定其是否属股票交易 异常波动:

  • ( 一 ) 该股票的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幅限制或跌幅限制;

  • ( 二 ) 该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列入 " 股票、基金公开信息 " ;

  • ( 三 ) 该股票价格的振幅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 15 %;

  • ( 四 ) 该股票的日均成交金额连续五个交易日逐日增加 50 %;

  • ( 五 )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第(一)至(四)项情形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股票,其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 起重新开始。

第五十七条 公司针对有关传闻发布公告,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告文稿及传闻在公共传 播媒介中传播的证据。

第五十八条 公司认为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与本公司或本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无关,应当 在公告中作出说明;若与本公司有关,则应当披露可能影响其股票价格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 露第一责任人。

(二)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统 一对外的信息披露;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三) 董事会全体成员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四) 公司下属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重大信息汇报 工作的责任人。

第六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 人)也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制作和审批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秘办为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公开披露信息的制作和报送工 作。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应编制定期报告需要而被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应在规定 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按期完成。

第六十五条 为便于了解公司日常经营状况,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完整,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每月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反映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状况的概要资料和信息。 第六十六条 发生上述重大事件时,各主管部门或分、子公司应在事件发生时以书面形式 将具体情况详细报告董事长,并经董事长签字后,送交董秘办。

第六十七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需要披露或解释的事项,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当董事会秘书认为所需资料不完整、不充分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提供进 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第六十八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审核相关的信息资料并签字。

(二)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检查。

(三) 董事会秘书披露信息前,应当制作信息披露报批单。报批单内容至少应载明:公司名 称、股票代码、日期、信息披露内容,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签署意见。

(四)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与交易所及媒体联系披露事宜。 第六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取得联系, 并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具体披露事宜。

第七十条 董事会及经理层应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干 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方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信息) 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七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网站为: http : //www.sse.com.cn 。公司应公开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 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七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也可载于其他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五条 在信息披露前,公司一切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 > 书 证券事务代表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均负有 对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采取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 围之内。

第七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且公司股票价格已经 发生明显异常波动时,公司应立即将该信息给予披露。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若出现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 规则》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八十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八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公司董秘办。 第八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联络方式: 电话: 0592-5311857 传真: 0592-5311821

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