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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Prosolar Resources Development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Mar 3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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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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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 Mao PRC Lawyers 金 茂 凯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13F, Hong Kong New World Tower, No. 300 Huaihai Zhong Rd, Shanghai, 200021, P.R.C. 中国 上海 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13 楼 邮编: 200021 Tel/ 电话 :(8621) 6387 2000 Fax/ 传真 :(8621) 6335 3272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3 月 30 日上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路 1388 号 2 楼会议室召开。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 委派李志强律师、任真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 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数为 9 人,代表股份 73,615,651 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 33.75%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 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3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包 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主要议程、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 办法等事项。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发布,公司 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冠全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合资格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履行了全部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11 年度监事会 工作报告》、《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司 <2011 年度报告 > 及摘要》、《关于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及《公司 2011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前述议案均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结论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 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2 年 3 月 30 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昌道
经办律师:李志强、任真
2012 年3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