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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Prosolar Resources Development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9
May 20,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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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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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创兴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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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F. 6-7, Water Mansion, No.157, W. Lianqian Rd., XIAMEN, 361008, P.R.CHINA 中国厦门市莲前西路 157 号水务大厦六、七层,36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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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创兴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09)厦信实律书字第008号 共6页
致:厦门创兴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福 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创兴置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兴置业”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出席创兴置业2008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创兴置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 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创兴置业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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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出具本鉴证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得到创兴置业及其相关人 员的如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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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副本和书面材料复印件,与其正本
-
或原件是严格相符的;
- 2、文件和书面材料中的盖章和签字均是真实有效的;
-
3、文件、书面材料、以及有关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
-
完整、没有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以及
-
4、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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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任何直接或间接故意导致的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创兴置业提供的有 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创兴置业 2008 年度股东 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创兴置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开本次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9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 (1)审议《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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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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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公司<2008 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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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公司 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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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公司 200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
-
(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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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上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提案内 容已予充分披露,本次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 决,提案内容没有进行任何变更。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确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方 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出席 本次大会的人员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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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兴置业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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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9年5月1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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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规定聘请的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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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创兴置业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数为89,607,772股,占公 司股份总额的41.08%。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通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创兴置业董事会秘书和部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创兴置业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其召集人的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新议案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审议事项均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 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议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的 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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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以代表股份89,607,772股的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了本次大会的所有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表决结果,该等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 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创兴置业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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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创兴置业股 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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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刘晓军 经办律师:朱智真
二OO 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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