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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PRISEMI ELECTRONIC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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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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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 事行为,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主要适用于董事的选举,即:在选举两名以 上的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 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 散投向数位董事候选人,董事一般由获得投票数较多者当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代表 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 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可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 30%及以上的,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 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九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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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 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 权。

第十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 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 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

第十一条 出席股东投票前,董事会负责对累积投票制进行解释及对具体操 作作出说明,指导其进行投票,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 有效。

第十二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总数,并 在其选举的董事后标明其投向该董事的投票权数。

第十三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 票权数,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等于或小于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时,该选票有效。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 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等,则按以下 情形区别处理:

(一)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未超过《公司章程》的规定,则全 部当选;

(二)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该得票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 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如其均不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不足 应选人数的,则该次股东会应就投票权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规则的程序再次 选举,直至选出全部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如需网络投票,按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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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关于网络投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轮表决不适用网络投票。

第十六条 经再次选举仍不能选出的,应重新启动选举董事的程序,由此导 致公司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与本次缺额人数相等的原董事(自最后递交辞 职报告或最后被撤换的董事倒数起算人数)的辞职报告或者撤换议案应当在下任 董事填补后方能生效,即不得因累积投票制而导致公司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此次选举失败,原 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当选董事人数超过 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 缺名额再次进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程序。

第四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 别说明。

第十八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的本制 度。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 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 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 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 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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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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