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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PRISEMI ELECTRONIC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1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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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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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大会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 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履行股东大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 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临 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大会相关公 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五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所有股 东,均有权按照本细则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但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 表决方式。

第六条 公司可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信息公司提供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 服务,并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七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编制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下列网络投票相关信息:

(一)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参会股东类型;

(四)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五)拟审议的议案;

(六)网络投票流程;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 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九条 上市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监事候选人。

第十条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披露本细则第八 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公告时,应核对、确认并保证所提交的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 完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 容。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 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需要事先 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股东大会投票意见代征集 系统(网址:www.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的投 票意见: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 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征集时间为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9:15-15:00。

第三章 网络投票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 过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9:15-15:00。

第十七条 股东应当按照其股东类型及优先股品种分别进入对应的投票界面 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 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确认多个股东 账户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一)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有效证件号码。

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为准。

第十九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 见。但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有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 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二十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 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 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 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 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 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 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 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 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 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证券公司、证金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 有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信息公司融资融券 和转融通投票平台(网址:www.sseinfo.com)行使表决权。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结算公司, 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其具体投 票操作事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 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章 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二十五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 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的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及其相关明细。

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的,应及时向 信息公司发送现场投票数据。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 数据、现场投票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及其相关明细。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相关议案的全部投 票记录,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相关公告披露的计票规则统 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一)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二)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三)优先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第二十八条 公司需要对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 东、中小投资者等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披露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提 供相应的分类统计服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 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信息公司 提出。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召集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编制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并及时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二天,股东可通过信息公司网站(网 址:www.sseinfo.com)并按该网站规定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有效投票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