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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PRISEMI ELECTRONIC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Dec 4,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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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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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 意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3364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0万股,每股面值 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34.8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2,21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9,166.13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3,048.87万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138,672.87万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 11月26日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1月26 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44197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芯导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芯导")
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 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相应由上海调整为上海、无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 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全 资子公司无锡芯导于近日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锡芯 导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四方监管协议"、"协议"或"本协议")。具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 立情况如下:
|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专户账号 | 存储余额 | 募投项目 |
|---|---|---|---|---|---|
| 1 | 芯导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84110078801100000599 | 0.00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锡芯导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一: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 芯导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二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84110078801100000599。截至2023年12月1日,专户余额为零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甲方二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存单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
金额和期限由甲方二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丙方,各 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丙方报送。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 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 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 检查专户存放和使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欣、张琳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 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 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乙方指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作为具体经 办机构,代为行使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相关书 面材料加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公章有效(对账单以打印 的电子章为准),其他三方对此不持有异议。
(十一)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壹份,其余 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和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