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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PRISEMI ELECTRONIC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Jul 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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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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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 意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3364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0万股,每股面值 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34.8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2,21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9,166.13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3,048.87万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138,672.87万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 11月26日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1月26 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44197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1年11月30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在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 技支行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超募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年4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增加设 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于2022年7月7日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 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存储余额 募投项目
1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635585149 0.00 超募资金
2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 97160078801100003980 0.00 超募资金

注:存储余额为截至2022年7月7 日的账户余额。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 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635585149。截至2022年7月7日,专户余额为零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存单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 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丙方,各种 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丙方报送。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 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

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 放和使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欣、张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乙方指定中国民生银行上海普陀支行作为本协议项下专户对账及协助 查询的具体经办机构,该经办机构出具的相关书面材料应加盖中国民生银行上 海普陀支行公章/业务专用章有效(对账单以打印的电子章为准),其他两方对 此不持有异议。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公司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 江科技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97160078801100003980。截至2022年7月7日,专户余额为零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存单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 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丙方,各种 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丙方报送。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 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 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 放和使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欣、张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乙方指定 / 作为具体经办机构,代为行使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履 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相关书面材料加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

科技支行公章有效(对账单以打印的电子章为准),其他两方对此不持有异议。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