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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Phoenix Enterprise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Oct 2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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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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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管理工作,规范 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 —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担 保(试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担保形式包括保证、资产抵押、 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

公司在银行办理融资、授信、信用证或保函业务时,以抵押、质 押方式向银行出具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

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二)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 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三)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 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对 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岗位职责及授权批准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部进行运作, 财务部设置专人负责对外担保业务,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必须报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应确保办理担保业务的不相容岗 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七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单位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的担保。

  •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八条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 出决议。第七条第(一)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十条 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 《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 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 第十一条 财务部作为公司担保业务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一、 办理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审核和报批。

  • 二、 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担保业务的审批和备案。

  • 三、 负责对被担保单位进行全面调查和评审,对所提供审核材

  • 料的真实性负责。

  • 四、 对担保合同进行档案管理,并配合董事会对外进行信息披

露。

第三章 担保种类和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可提供以下指定种类的担保

  • 一、 为本公司解决流动资金和其他业务所需资金或银行授信、

  • 信用证、保函等融资活动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

  • 二、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 三、 为与本公司有互保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对在建立新的互保单位前由财务部对互保单位的 主体资格、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等 进行全面评估。对已建立起互保关系的单位,应关注和跟踪其上述信 息的变化,定期作出评价。对发生的互保金额应相对平衡,担保时间 应大致相当。

第十四条 公司应掌握被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 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 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 好的发展前景;

三、 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 保责任的情形;

四、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 六、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对公司外企业提供单向的信用担保。

第十六条 要严格控制控股子公司的内部互相担保,公司不得为 无法持续经营的控股子公司提供债务担保。

第四章 担保评审

第十七条 对外担保需要被担保单位提供的资料:

  •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码证书、资

  • 信评估等级证书等。

  • 二、 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贷款卡。

  • 三、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四、 企业贷款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职务证明和简历。

  • 五、 与担保有关的主要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

  • 六、 在主要开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

  • 七、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 八、 其他因担保事项所要求提供的资料,及公司认为需要的其

他重要资料。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 一、 财务部负责对担保业务进行全面调查和评审;

  • 二、 行政部负责担保业务法律方面的事务,并提出法律意见;

  • 三、 董事会秘书在两部门审核意见的基础上报董事会审批;

  • 四、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批。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对担保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 融资必要性、融资用途和融资需求的说明。

二、 融资对其未来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影响,偿还贷款及解除担 保的措施。

三、 被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及近三年财务状况,资产质量、还 贷能力、财务信用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分析。

评审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当全面反映评审人员的意见并经 评审人员签章。

第五章 担保决策

第二十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根据担保评审意见,按照公 司章程及基本制度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公司担保业务 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担保决议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议事规程履行 决策程序,表决结果和意见应记录在案。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提供 担保或者改变决议内容。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 益或近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在决策环节应予回避。

第二十二条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公司应当重新履行 评审与决策程序。

第六章 担保执行与监管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根据审批意见,按规定程序在征询法律顾问 的前提下订立担保合同,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

规定。担保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条款:

一、 债权人、债务人;

  • 二、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 三、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四、 保证的范围、方式和期间;

  • 五、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在担保业务执行过程中的主要职责:

  • 一、 担保合同中约定条款及决策机构要求事项的执行和落实。

  • 二、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责任人必须到有关 登记机

  • 关办理担保登记。

三、 对被担保单位的财务风险及担保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定 期了解被担保单位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定期形成书面报告,建立 被担保单位档案。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 及时向财务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监事会报告。

四、 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债权人与被担保单位恶意串通,损害 本公司利益的,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向有关部门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 效。

五、 由于被担保单位违约而造成公司承担担保义务后,应及时 采取有效措施向被担保单位实施追偿。

六、 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妥善保管被担保单位用于反担 保的财产和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确保反担保 财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五条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被担保单位,终止 担保合同:

一、担保有效期届满。

二、主合同被终止的。

三、被担保单位要求终止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应全面清理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凭 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第二十六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 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 形、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时,公司必须及时了解被担保人 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 或仲裁,及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 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 权的,公司授权办理相关案件的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 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九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 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 任。

第三十条 对外担保的监测采取的方式:

一、 获取被担保单位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资信评估报告等相

关资料。

二、参加被担保单位与被担保项目的有关会议和会谈。

三、必要时,可派员进驻被担保单位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担保业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监 事会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有关部门 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纠正和完善,形成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担保业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 担保业务相关岗位设置不容许职务混岗。

二、 担保业务审批决策机制及其执行,评审要科学合理,担保 业务的审批手续要符合规定。

三、 担保条件的落实,担保单位必须符合规定,担保合同必须 完善。

四、 担保业务监测报告制度落实,对被担保单位财务风险及被 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定期提交监测报告,以及对反担保财产的安全、 完整情况定期监测,所有的担保项目必须备案。

五、 担保业务记录和档案文件必须完整。

六、 担保合同到期必须及时办理终结手续。

第七章 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风险,并对违规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 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

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经办担保事项的调查、审批、担保合同的审查 和订立等有关责任的部门或人员为担保事项的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公司担保合同的审批决策人员、责任部门有关经办 或负责人员等,由于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发生下列情形者,应具体 情况追究责任。

一、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公司 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

二、 在签订及履行担保合同中,徇私舞弊,造成公司财产重大 损失的。

三、 在签订及履行担保合同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 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造成公司财产损 失的。

四、 因担保事项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减少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降低或有负债的风险,并在查明事实和 原因的基础上,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无视风险擅 自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 章 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

规章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 准。本制度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 时进行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修改时亦同。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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