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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Phoenix Enterprise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May 2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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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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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 于
金山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金山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联合律师 事务所接受金山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 就公司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事 实进行了审核,并见证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12 年4 月26 日 下午1: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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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于2012 年4 月28 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以及 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截止日为2012 年5 月16 日(星期 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A股股东及2012 年5 月21 日登记在册的B股股东(B股最 后交易日为2012 年5 月16 日)。
4 . 公 司于2012 年5 月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公告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5. 公司通过上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 会议对象、登记办法以及议案内容等事项。
6.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12 年5 月25 日下午1:30 分在上海市 吴中路369 号美恒大厦一楼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上述公告 相一致。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的相关证明,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0 名,代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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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数为119,088,029(一亿一千九百零八万八千零二十九)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769%(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1 人,代表股份数为117,156,0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305%;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9 人,代表股份数为1,931,9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3%)。
本所认为,上述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 会议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出席、列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认为,召集人资 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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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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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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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董事会2011 年度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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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监事会2011 年度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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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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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司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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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司2011 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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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支付会计师事务所2011 年度审计费用及续聘2012 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上述审议和表决的议案与公司公告内容相符 合。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2.会议表决程序
会议采取书面投票的表决方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逐项表决了董事会提出的议 案,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审议议案进行了现场投 票。
本所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3.会议表决情况
经公司对每项议案投票结果的统计以及本所律师合理查验,本次 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经参加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均分别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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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 海 市 联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经办律师: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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