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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NEW VISION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May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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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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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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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 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 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 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 露时间。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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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
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 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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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 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 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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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 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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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四)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五)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十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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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 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其它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 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 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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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 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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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
(三)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 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证券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 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 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 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一)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公司证券部门负责草拟;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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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 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 公告。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建立档案管理,方便查询,该工作由公 司证券部门负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 敏感信息,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 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该信息。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 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 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 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或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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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权限及责任划分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负有直接责任;
(三) 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 公司证券部门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信息 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五) 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并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门履行职 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 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 整性。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 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 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 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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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 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 的所有文件。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六)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证券事 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 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 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每月提供财务报表及大额现金进出表, 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其他部室及个人不得干预董 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门报告需要披露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 总经理办公会应责成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门:财务部、 审计部等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部门负责人在有关事项发生 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
(三) 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 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全资子公司所需披露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 及时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对所 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 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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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 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 并由双 方就交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四十五条 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一)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 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门报告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 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 就任全资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全资子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涉及公司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董事会秘书 和公司证券部门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全资子公司董事的, 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全资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 承担全资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五) 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 式发布;
(六)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执行情况;
(七) 公司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 独立董事应当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 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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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 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 事项。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审计委员 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
(三)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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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在有关财务信息披露中的责任: (一) 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 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二) 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规定内部审 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制定各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一) 明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公司和本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二)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三) 根据本制度属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的报告流 程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专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 当在第一时间报告其负责人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并根 据信息披露需要及时提供所需文件或资料。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其负责人并同时通 知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门;
(四)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条 公司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 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一) 明确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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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 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三) 公司应制定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的工作流程,明确接待工 作的批准、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陪同人员的职责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泄漏的紧急处理措施等。
第五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报告、申报和接受监督: (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事前报告、 事后申报程序,并遵守有关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规定;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买卖本公司股份 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程序;
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进行监督,在发现存在违规买 卖的时候应立刻通知公司和根据相关规定及时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 部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部门的意见与违规买卖人员谈话并对 该事件予以处理,并提醒公司董事会主张公司因此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由《上 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具体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交由公司证券部门保存,并 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保存的 第一责任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相关文件和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齐备后交由公司 证券部门妥善保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 相关文件、资料的,应向公司证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 准后方可进行,并应及时归还。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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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予一定处罚。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流转保密规范,明确信息的 范围、密级、判断标准以及各密级的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并要求知情人员签 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公司明确保密责任人制度,董事长、总经理作为 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 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 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五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 重大信息出现泄密的紧急处理流程为: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 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 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 程:
(一) 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 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 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 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二) 报告、通报人员的范围和报告、通报的方式、流程:公司收到监管 部门发出的第(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 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 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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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七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 机构。
第八章 责任
第六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 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 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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