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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NEW VISION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May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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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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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保护 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 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 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利益,做好投资 者关系管理,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防止泄密及因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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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组织与实 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 合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办公室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协助对 参与活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除非得到 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应代表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不得向相关机构与个人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 息。
第十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依法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对外的窗口,公司应对相关工作人员 进行相应培训,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熟悉公司包括营运、财务、 产品、研发、市场营销、人事等方面的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证券等方面的专 业知识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职业素养,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有较强的 协调能力及心理承受能力;
(四)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规范地撰写定期报 告和临时公告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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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
(三)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与投资者、投资机构之间建立双向沟通渠 道管理,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经营的透明度,树立良好的 公司形象,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一)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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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战略目标、战略方针、经营宗旨和经营计划 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即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营运 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 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关联交易、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 业绩、管理层变动、股利分配、召开股东会等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与信息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披露和重大事件的披露;归纳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 信息并统一发布;收集公司现有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 意见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二)筹备会议:筹备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料;
(三)接待投资者:保持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之间 的联系,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的来访,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程度; (四)公共关系:建立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监局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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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的良好关系。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做好媒体的采访及报道工作。保持与 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证券机构及投资咨询机构的联系;
(五)网络管理: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 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及时披露和更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六)重大事件处理:在公司遇到重大重组、重大诉讼、盈亏大幅度变动、 股票价格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及进行信息 披露;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各种推介会;
(五)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现场参观;
(十)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一) 路演;
(十二) 其他方式。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交流的方 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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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应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 商。
第十八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充分的信任,投资者关系 管理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 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 作。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 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为:负 责公司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公司股东、做好投资者的来访接待、安 排媒体对公司的采访及公共关系的维系、有关投资者制度建设、筹备会议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置投资者咨询的专线电话,确保投资者与公司之间沟 通渠道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相关情况的咨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 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 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 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三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 待,接待前应请来访者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 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 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
第二十四条 媒体宣传: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 导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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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相关的文 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媒体在采访后形成的文字材料 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进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五条 公共关系维系:应与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 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将监管部门的有关信息传达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同时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咨询公司等保 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第二十六条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 议材料,做好股东登记等工作。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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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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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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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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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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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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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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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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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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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法定的信息披露与非法定的信息披露。
(一)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 本材料和数据,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公告。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在发布前,董事 会秘书应向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请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发布;
(二)非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自愿性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 加的新闻发布会和研讨会、接待来访、电话采访及咨询等。由公司各部门提供 相关材料,董事会办公室完成文稿,交董事长或总经理审定是否公告。公司所 有的信息披露应遵循统一尺度,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布;
(三)对外接待、对外报材料及新闻宣传信息披露:公司在对外接待中凡 涉及信息披露的,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披露。公司在对外宣传中凡涉及信息 披露的,在宣传前,应先将宣传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且须在公司指 定的披露报纸刊登后,才能进行宣传;
(四)投资者电话采访及咨询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统一 回答;
(五)网站上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在自己网站上披露信息,须将材料交 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披露,且须在公司指定的网站披露后才能进行披露;
(六)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它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 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 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股东会的程序:
(一)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二)股东会的资料由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统一由董事会办公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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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在股东会召开前由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交股东及 股东代表;
(三)股东会由公司聘请见证律师进行法律见证,记者如需采访公司董事 长或总经理,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具体事项。
第三十一条 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的 程序:凡关于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来公司考 查和调研,一律由董事会办公室安排接待并回答一切问题。如投资者需要到公司 生产地现场参观,在不影响生产和泄露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相关部门应积极 配合,及时提供便利,并在不违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前 提下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上开辟“投资者关系”专栏,由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管理,由董事会秘书专门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并与之交流。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 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对于论坛及电子 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 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 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的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 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公司可能会被要求承担或被追究相关 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于公司在接待投资者来访及咨询过程中涉及的比较重要 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可加以整理,并在整理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 行选择性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 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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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 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 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第三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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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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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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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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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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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 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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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 进行,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 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能向投资者回答的问题范围。若问题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 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 知。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 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四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 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 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 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 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 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五十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 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 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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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 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 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五十三条 投资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参观时,自行解决所产生的费用。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 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 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 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 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 发展等事项发表言论。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向投资者关系顾问支付报酬,避免以 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对于公司向分析师 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 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 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应在 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六十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 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对公司进行考察有关费用自理,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赠送高额礼品及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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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
歉:
(一)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 (二)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 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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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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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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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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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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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 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 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 录。
第六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 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首先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进行相关信 息披露。对于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 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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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上海新 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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