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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NEW VISION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May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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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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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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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 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 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专 款专用、严格管理、如实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审计委员会和保荐 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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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 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设置多个募集 资金专户的,公司还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 资金安全的措施。
第八条 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周到、存取方便的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 户存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 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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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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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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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 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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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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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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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 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 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 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募 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 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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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 体情况。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 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 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 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 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 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 展。
法律、法规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资金用于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 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前款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 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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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 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 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支付或划拨时间等。
第十五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 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 亏损等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 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 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 支付后 6 个月内实施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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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且应当 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信息。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就 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0 万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规定履 行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 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 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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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 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 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 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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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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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变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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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 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投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相 关意见的合理性。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 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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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相关规定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 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 度、期限等事项,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公司应当 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 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新 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公司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则的规定履 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 告。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 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 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审议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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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 和超募资金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法规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 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
第二十九条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报时披露。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 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 关的必要资料。
第三十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 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 ” “ ” “ 第三十一条 在本制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 以上 含本数; 超过 、 低 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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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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