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HANGHAI NEW VISION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Apr 25, 2025
58517_rns_2025-04-25_c53a9714-d7f8-4e81-9899-3ee994c8a285.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简称:新相微
公告编号: 2025-035
证券代码: 688593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5年4月25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118.50万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0.26%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 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新 相微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及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并确 定 2025 年 4 月 25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15.8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18.50 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 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相关公告。
2、2024 年 4 月 27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新相微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谷至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4 年 5 月 6 日至 2024 年 5 月 15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 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4 年 5 月 17 日,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新相微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告编号:2024-038)。
4、2024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新相微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 号:2024-039)。
5、2024 年 7 月 4 日,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与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日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 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内容与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 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监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董 事会以 2025 年 4 月 25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15.8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 5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18.50 万股。
-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
-
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公司董事会以 2025 年 4 月 25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15.8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 5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18.50 万股。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5 年 4 月 25 日。
-
2、预留授予数量:118.50 万股。
-
3、预留授予人数:5 人。
-
4、预留授予价格:15.89 元/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 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50%,为 8.00 元/股;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之一的 50%,为 8.31 元/股;
(3)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之一的 50%,为 9.95 元/股;
(4)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之一的 50%,为 10.45 元/股。
-
5、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或公司
-
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 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 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归属: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④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项”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限制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归属期 | 归属期间 | 归属比例 |
|---|---|---|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公司将对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统一办理归属手续。在上述约定期间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 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7、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 |
占拟授予限 制性股票总 量的比例 |
占预留授予时 公司股本总额 的比例 |
|---|---|---|---|---|---|
| 118.50 | 16.46% | 0.26% | |||
| 118.50 | 16.46% | 0.26%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 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董事会以 2025 年 4 月 25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15.8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18.50 万股。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 司董事会以 2025 年 4 月 25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15.8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 予条件的 5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18.50 万股。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 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做出最佳 估计,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实质 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约定价格(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 利,员工可获取行权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 险,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存在差异,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付交易。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 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该模型以 2025 年 4 月 25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 对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
1、标的股价:15.89 元/股(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
2、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
-
3、历史波动率:20.2980%、17.3022%(分别采用上证指数近 12 个月、24
-
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1
-
年、2 年存款基准利率);
-
5、股息率:0.4310%(采用公司近一年股息率)。
-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 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 本的影响具体情况见下表:
| 预留授予数量 (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
2025 年 (万元) |
2026 年 (万元) |
2027 年 (万元) |
|---|---|---|---|---|
| 118.50 | 186.01 | 91.05 | 78.25 | 16.71 |
-
注:1、上述费用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 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
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新相微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 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本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信息披露义务,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次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 条件。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 授予数量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特此公告。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