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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NEW VISION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5
May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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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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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内部机构(包括各部门、分公司或办事处)、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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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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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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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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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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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促进公司实现战略发展。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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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和《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 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专职负责人由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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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进行检查。在检查 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 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 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资金管理、采购管理、存货管理、销售管理、筹资与 投资管理、研发管理、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人力资源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 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不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 问题,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 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 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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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工作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 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无需事先发送通知书,可根据需 要随时进行;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提供有关资 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对公司参股、控股子公司进行审计时,内审部可以申请抽调公司或参 股、控股子公司的合适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采用抽样审计等 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通过运用 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 据,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五)审计组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对 审计事项进行分析研究,编制内部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出具审 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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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内审部应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必要情况下,可进行后续 审计和复查;
(七)内审部应当及时将审计报告等审计资料归入内部审计档案,并严格按 规定管理。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提出的管理建 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内部审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 执行内控制度好、遵纪守法、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给予 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忠于职守,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 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揭发、检 举、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 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 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罚,并要求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或个人,应当视情节轻 重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提出追究责任、给予处分和要求经济赔 偿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三)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者提供审计线索人员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 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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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六)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 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建立责 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 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 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 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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