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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New Centurion Net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Oct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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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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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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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自律 规则及《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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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 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 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 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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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 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 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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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 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 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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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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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知情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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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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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 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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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填写《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 记表》,并将前述表格、相关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填写的《暂缓与豁免 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及所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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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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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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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暂缓披露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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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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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相关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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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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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 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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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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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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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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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 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 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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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 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业务指引》 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 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 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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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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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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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 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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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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