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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Medicilon Inc. Director's Dealing 2025

Aug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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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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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 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述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规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凡开设个人股票账户的,要严格管理自己 的股票账户,不得将股票账户转交或借予他人炒作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 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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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日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有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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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新增本 公司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 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 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章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后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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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本所申报数据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二个交易 日内,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可以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 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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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在发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行 为时,应当在该行为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申报。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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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 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登记公司的要求,对高管股份管理相 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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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第十九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 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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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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