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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LUOMAN TECHNOLOGIES INC.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Nov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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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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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289 证券简称:罗曼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6
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2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167 万股,发行价格为 27.2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 59,094.09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2,854.88 万元。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上会师报字 [2021]第 4487 号”《验资报 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增加 全资子公司上海嘉广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广聚”)为募投项目“城 市照明运营维护平台及数据分析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与嘉广聚之间将通 过增资、内部往来等方式具体划转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以及新增开设对 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 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1)。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 法规的要求,公司已与全资子公司嘉广聚、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公司、嘉广聚、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 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截止2021年11月16日,嘉广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户名 | 开户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存储金额(人民币元) |
|---|---|---|---|
| 上海嘉广聚智能科技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 03004764373 | 0 |
| 有限公司 | 司市北分行 |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
甲方一: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上海嘉广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 调,达成如下协议:
-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
03004764373,截至 2021 年 11 月 16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城市照明运营维护平台及数据分析中心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之日及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孰晚之日起失效。
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 在重大差异。
特此公告。
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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