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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LAIMU ELECTRONIC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Oct 3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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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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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Laimu Electronics Co.,Ltd
(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 7319 号)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招 股 意 向 书 摘 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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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 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 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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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 项提示: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方培教承诺:
“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 转让的股份均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 内,本人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 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 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 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培教控制的贵维投资承诺:
-
“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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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 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 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 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静、朱小海承诺:
“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 让的股份均不超过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 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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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 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 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 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4、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朱新爱承诺:
“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在任职期间内,本人 每年转让的股份均不超过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 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 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 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 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 5、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沈建强、杨小康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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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 股份均不超过各自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及 本人关联方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 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 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 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6、股东海洋创投、邢晓华、中和春生、久奕股投、科鑫领富、杨旭明、久 奕睿投、星通创投、桥石投资、张辉阳、陈小立、赵振江、鲍建军、赵建军、 袁建芳、楼惠军、朱利书、朱晓佼、周锦君、吴新华、丁秀兵、陆卫星、王良 桂、陈顺才、彭超、李凤、刘真、杨海玲、茅建华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 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 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 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7、股东上海科投(SS)、李文亮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 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 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 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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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方培喜承诺:
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在任职期间内,本人 每年转让的股份均不超过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 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 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 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9、股东方永涛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 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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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 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
二、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有关股利分配政策的议案》,同意如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完 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除正常年度利润分配之外,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前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享; 如本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则届时需经公司股东 大会另行审议后对公司已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公司 2016 年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有关股利分配政策进行了重新审议通过。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行性发展,综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 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 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在保 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每年分红 不低于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 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 前资金需求,制定年底或中期分红方案。
(四)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含发行当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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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应保持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
税后利润)为正值;
-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满足上述分红条件下,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 20%。
4、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如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股权或购买设备、建筑物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20%,且绝对值达到 5,000 万元以上。
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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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 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
6、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 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经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 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7、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的意见制定或调整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但公司应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分红回报规 划及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即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次分配利润的 20%。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 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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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 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 20%;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市场风险
一方面,公司产品主要面向手机与汽车市场,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迅速增 长,国内消费结构升级,以手机、汽车为代表的市场扩展迅速。由此带来包括 连接器及屏蔽罩在内的精密电子元件产业的快速发展。但如果手机或汽车的需 求减缓或发展大幅波动,则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同时,手 机、汽车行业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和制约,从而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 成间接影响。一旦国内外经济环境恶化甚至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出现系统性的经 济危机,消费者的收入水平将受到较大影响,从而对手机、汽车行业带来不利 影响。尽管公司的主要客户是国内外知名厂商,经营业绩良好,但如果公司下 游客户的经营情况受到宏观经济波动的不利影响,则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 造成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目前中国是精密电子连接器及屏蔽罩行业的全球生产中心,国 内从事连接器和屏蔽罩等精密电子元件的企业达千家以上,国内市场竞争十分 激烈。其中国外竞争者在国内设立的合资企业占据主要市场份额并掌握行业核 心技术,具有行业领先地位;而国内自主品牌民营企业多高度专注于细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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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其中在手机市场上,少数上规模的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研发实力与外资企业 的差距在逐步缩小,凭借成本管理、贴近下游市场、服务快速响应等优势不断 扩大市场份额;在汽车市场上,徕木电子是为数不多的较早专注于汽车连接器 及屏蔽罩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2013 年至 2015 年公司汽车类产品合计实现 销售额为 34,681.78 万元,2013 年至 2015 年收入复合增长率为 26.91%。2016 年 1 至 6 月汽车类产品实现收入 9,057.31 万元。
尽管公司目前在成本管理、贴近下游市场、反应速度等方面具备一定的优 势,但如果公司不能不断提高竞争力,及时应对市场的需求变动,或者继续开 拓新的具有较高盈利能力的领域,将在未来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风险。
(二)资产流动性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上升,公司应收账款的规模也不断上升。公司 2013 年 末至 2016 年 6 月末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2,590.49 万元、12,960.23 万元、 14,145.03 万元、14,272.41 万元,占流动资产比重分别为 37.92%、33.35%和 35.02%、34.61%。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也将有所增大,虽 然公司应收账款回收风险较小,并且也按照审慎原则计提了坏账准备,但较大 金额的应收账款将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速度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给公司的 营运资金带来一定的压力。
(三)未来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38.70%、37.78%、33.10%、 34.70%,虽然毛利率受到成本上升及价格下调的影响有所下降,但公司通过提 高生产效率、工艺革新、扩大生产规模等降低单位生产成本,并持续推出盈利 能力较强的新产品,同时公司还通过提高设备自动化程度、改进工艺水平、在 湖南新设生产基地建立装配车间等,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劳动力成本上升对公 司的不利影响,缓解了毛利率的下滑幅度。但是一方面,在成本不变的条件 下,如果未来受到下游整机/整车厂商的转嫁价格压力导致公司现有产品价格的 下调或公司不能持续推出盈利能力较强的新产品,则公司毛利率存在下滑的风 险;另一方面,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提高经营效率,扩大生产规模,降低产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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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毛利率也将受到影响。最后,如果未来劳动力成本继续上升,人工成 本的增加将影响公司的毛利率水平。
(四)存货跌价的风险
2013 年末至 2016 年 6 月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4,538.62 万元、 17,649.22 万元、19,480.40 万元、19,333.40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从 2013 年 末的 43.78%升至 2016 年 6 月末的 46.88%。公司订单具有小批量,多批次的特 点,为充分提高设备使用效率,会根据客户年度计划安排集中生产多批次的产品; 同时,公司会对通用性的产品安排提前备货。报告期内公司已按照会计制度的有 关规定足额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若市场需求发生变化将可能导致该类存货发生 跌价损失,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五)专用设备减值损失的风险
公司具有自主开发专用设备的实力,目前已具备每月 150 套屏蔽罩模具、50 套精密连接器冲压模具、30 套连接器注塑模具及 30 条装配线所需的自动化设备 和治具等专用设备的设计、加工、制造、组立和试模能力。公司强大的专用设备 开发能力使其确保了产品的良好品质,大大提高了为客户综合配套的能力,也为 公司设计、开发新产品提供了强大的支持。
公司在各期期末对专用设备进行分析,若存在少量专用设备因其生产的产品 未来不再有客户需要或仅有极少量产品生产的情况,则公司会通过直接将其净值 清理的方式处理。公司在清理的基础上,再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对固定资产于各期期末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 产,公司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并根据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报告期内,公司已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 测试,不需要计提减值准备。若未来专用设备因其生产的产品未来不再有客户需 要或仅有极少量产品生产的情况导致存在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可 能导致该类资产存在减值损失,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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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及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及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若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依法回购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股票发行价格与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 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孰高(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 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数量作相应调整,下同),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 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若因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的 30 天内,本公 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 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 接经济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具体内容待上述情形 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2)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 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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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 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③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暂时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④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 以进行职务变更;
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 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股东方培教、上海贵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诺及约束措施
(1)方培教、上海贵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诺
方培教、上海贵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诺: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 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 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依法收购已转让的发行人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股票发 行价格与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 孰高,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收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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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的 30 天内, 本人/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 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 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具体内容待 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2)约束措施
方培教、上海贵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诺:本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人/公 司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 督。
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 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 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本公司的部分;
④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⑤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⑥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 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⑦未履行招股意向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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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 资者利益。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内容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 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 法机关认定后的 30 天内,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 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 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 等具体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2)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 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 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④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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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⑥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 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⑦未履行招股意向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 资者利益。
独立董事刘亚岚、王雪、张晓荣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4、触发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公 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收购股份、赔偿 损失等义务。
5、公告程序
相关各方应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的当日就 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公告后每 5 个交易日定期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收 购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二)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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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保荐机构为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如因海通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海通证券承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 导致本所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 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 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本所保证遵 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摘要,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与本 所为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首次公开发行制 作、出具的文件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本所为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 意向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我们的 过错,证明我们为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首 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法与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 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与本所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 份有限公司和首次公开制作、出具的文件无矛盾之处。本公司及签字资产评估 师对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本所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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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意向书不致因 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我们的过错,证明我 们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法与发行 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持股 5% 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股本总额的 5%的股东为方培 教、朱新爱、贵维投资、上海科投(SS)及海洋创投。
1、方培教、朱新爱及贵维投资承诺:若本人/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 内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在锁 定期满后每年(即第 1 至第 12 个月末以及第 13 至第 24 个月末)累计减持的股 份总数均不得超过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的 10%。
若发行人股份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本公司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 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人/本公司进一步承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违规 减持”)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本公司未将违规减 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发行人的,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本公司现金分红中等 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发行人所有。
2、上海科投(SS)及海洋创投承诺:若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 12 个月内减持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且在上述期 间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 份数的 60%。若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第 13 至 24 个月内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股份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且在上述期间累计减持的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第 12 个月末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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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
若发行人股份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公司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 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公司进一步承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违规减 持”)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 收益及时上缴发行人的,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 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发行人所有。
七、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一)控股股东增持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 价之目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 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 持。
- 2、方培教和上海贵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诺:
①公司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使用的资金总额 不应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②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如达到本项要求的,可不再执行第①项。
(二)公司回购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 价之目的,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 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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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方培教和上海贵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诺就该 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 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或最近一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回购股份 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5%;如达到本项要求的,可不再执行第②项。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5、在公司符合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 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 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 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 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 价之目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 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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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税后,下同)的 20%, 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的 40%以及上一年度从其持有的 公司股票中分得的全部现金分红(如有)。
3、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关于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中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关于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 议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四)其他稳定股价措施
(1)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 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八、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及承诺
公司本次将公开发行新股 3,009 万股,股本数量较发行前有所扩大,且募集 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也将有大幅度提高。
本次公开发行所得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募集资金计划已经董 事会详细论证,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趋势。由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及 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在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实现盈利 时,如本次发行后净利润未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等股 东即期回报将出现一定幅度下降。
为最大限度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拟通过以下措施来防范即期回报被摊 薄风险和提高未来回报能力:
1、积极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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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从中长期来看,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若募集资金项目能按时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发 行人的产品组合,显著提升研发实力、运营能力、市场推广能力和中长期的盈利 能力及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
- 2、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
公司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率,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 进行使用管理,同时合理安排募集资金投入过程中的时间进度安排,将短期闲置 的资金用作补充营运资金,提高该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从而进 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 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首发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作出如 下承诺:
(1)本人承诺将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严格自律并积极使公司采取实际有效措施,对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将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积极促使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修改的薪酬制度与 公司首发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将积极促使公司未来拟制定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首发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未来出台的相关规定, 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首发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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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 新得到履行并使公司首发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道歉。
公司将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切实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本次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及承诺,已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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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股票种类: | 人民币普通股(A股) |
|---|---|
| 每股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 发行主体: | 由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如根据询价结果,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额超 过公司拟募集资金总额的,公司将相应减少新股发行数量 |
| 发行股数: | 3,009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 |
| 每股发行价: | 【】元 |
| 发行市盈率: | 【】倍(每股发行价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 |
| 发行后每股收益: | 0.2938元(按照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 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 5.24元(按照2016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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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后预计每股净资产: | 【】元(按照2016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 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
| 发行市净率: |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
| 发行方式: | 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
| 发行对象: |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 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对象 |
| 承销方式: | 余额包销 |
| 拟上市地: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募集资金总额: | 【】万元 |
| 募集资金净额: | 【】万元 |
| 发行费用概算: | 3,478.8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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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承销和保荐费用: | 2,400万元 |
|---|---|
| 审计、验资及评估费 用: |
388.87万元 |
| 律师费用: | 200万元 |
| 其他费用: | 49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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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 发行人: |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英文名称: | Shanghai Laimu Electronics Co.,Ltd |
| 注册资本: | 9,026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朱新爱 |
| 成立日期: | 2003年3月12日 |
| 整体变更日期: | 2008年9月26日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319号 |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薛路651弄88号 |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laimu.com.cn |
| 经营范围: | 模具及配件、电子产品、五金机电零配件的设计制造、销售。冲压 制品、注塑制品的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 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 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涉 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 关系的负责部门: |
证券事务部 |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 关系的负责人: |
朱小海 |
| 对外咨询电话: | 021-67679072 |
| 传真: | 021-67679725 |
| 电子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设立方式
公司系由上海徕木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方培教等 33 名自然人及上 海科技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SS)共同作为发起人,根据开元信德京审字(2008) 第 021 号审计报告,以徕木有限截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的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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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45,592.25 元折为 80,000,000 股,剩余 6,345,592.25 元计入资本公积。开元信 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发起人出资进行了验证,并出具开元信德京验字 (2008)第 004 号《验资报告》。2008 年 9 月 26 日,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进行了变更登记,取得注册号为 31011200075627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资产的内容
公司发起人为方培教等 33 名自然人及上海科技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SS)。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1 | 方培教 | 3,420.97 | 42.76 |
| 2 | 刘文化 | 2,052.58 | 25.66 |
| 3 | 朱新爱 | 1,368.39 | 17.10 |
| 4 | 上海科投(SS) | 506.81 | 6.34 |
| 5 | 方永涛 | 126.70 | 1.58 |
| 6 | 方培喜 | 125.44 | 1.57 |
| 7 | 赵振江 | 57.02 | 0.71 |
| 8 | 鲍建军 | 45.61 | 0.57 |
| 9 | 孔庆生 | 34.21 | 0.43 |
| 10 | 刘静 | 31.93 | 0.40 |
| 11 | 朱小海 | 31.93 | 0.40 |
| 12 | 沈建强 | 22.81 | 0.29 |
| 13 | 赵建军 | 22.81 | 0.29 |
| 14 | 熊孟春 | 22.81 | 0.29 |
| 15 | 袁建芳 | 20.53 | 0.26 |
| 16 | 朱利书 | 18.25 | 0.23 |
| 17 | 罗又红 | 15.96 | 0.20 |
| 18 | 朱晓佼 | 11.40 | 0.14 |
| 19 | 周锦君 | 9.81 | 0.12 |
| 20 | 丁秀兵 | 6.84 | 0.09 |
| 21 | 吕忠万 | 5.70 | 0.07 |
| 22 | 胡宗汉 | 5.70 | 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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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陆卫星 | 5.70 | 0.07 |
|---|---|---|---|
| 24 | 吴新华 | 4.56 | 0.06 |
| 25 | 李文亮 | 4.56 | 0.06 |
| 26 | 王良桂 | 2.74 | 0.03 |
| 27 | 陈顺才 | 2.28 | 0.03 |
| 28 | 彭超 | 2.28 | 0.03 |
| 29 | 李凤 | 2.28 | 0.03 |
| 30 | 刘真 | 2.28 | 0.03 |
| 31 | 唐强虎 | 2.28 | 0.03 |
| 32 | 杨海玲 | 2.28 | 0.03 |
| 33 | 茅建华 | 2.28 | 0.03 |
| 34 | 杨小康 | 2.28 | 0.03 |
| 合计 | 8,000.00 | 100.00 |
发行人由上海徕木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设立时承继了徕木有限的全 部经营性资产和业务。公司整体变更前后拥有的主要资产未发生变化。
三、有关股本的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9,026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 3,009 万股,其 中: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方培教承诺:
“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 转让的股份均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徕木电子股份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 内,本人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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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 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 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 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培教控制的贵维投资承诺:
“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 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 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 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 3、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静、朱小海承诺:
“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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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 让的股份均不超过直接持有的徕木电子股份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 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 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 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 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4、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朱新爱承诺:
“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 让的股份均不超过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 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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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 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 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 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5、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沈建强、杨小康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 股份均不超过直接持有的徕木电子股份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 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 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 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 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6、股东海洋创投、邢晓华、中和春生、久奕股投、科鑫领富、杨旭明、久 奕睿投、星通创投、桥石投资、张辉阳、陈小立、赵振江、鲍建军、袁建芳、赵 建军、楼惠军、朱利书、朱晓佼、周锦君、吴新华、丁秀兵、陆卫星、王良 桂、陈顺才、彭超、李凤、刘真、杨海玲、茅建华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 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
1-2-33
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 相等的现金分红。”
7、股东上海科投(SS)、李文亮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 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 相等的现金分红。
8、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方培喜承诺:
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在任职期间内,本人 每年转让的股份均不超过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 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 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 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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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9、股东方永涛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 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 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 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
(二)发起人、股东、自然人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
发起人、股东、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1 、发起人
公司发起人为方培教等 33 名自然人及上海科技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SS)。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1 | 方培教 | 3,420.97 | 42.76 |
| 2 | 刘文化 | 2,052.58 | 25.66 |
| 3 | 朱新爱 | 1,368.39 | 17.10 |
| 4 | 上海科投(SS) | 506.81 | 6.34 |
| 5 | 方永涛 | 126.70 | 1.58 |
| 6 | 方培喜 | 125.44 | 1.57 |
1-2-35
| 7 | 赵振江 | 57.02 | 0.71 |
|---|---|---|---|
| 8 | 鲍建军 | 45.61 | 0.57 |
| 9 | 孔庆生 | 34.21 | 0.43 |
| 10 | 刘静 | 31.93 | 0.40 |
| 11 | 朱小海 | 31.93 | 0.40 |
| 12 | 沈建强 | 22.81 | 0.29 |
| 13 | 赵建军 | 22.81 | 0.29 |
| 14 | 熊孟春 | 22.81 | 0.29 |
| 15 | 袁建芳 | 20.53 | 0.26 |
| 16 | 朱利书 | 18.25 | 0.23 |
| 17 | 罗又红 | 15.96 | 0.20 |
| 18 | 朱晓佼 | 11.40 | 0.14 |
| 19 | 周锦君 | 9.81 | 0.12 |
| 20 | 丁秀兵 | 6.84 | 0.09 |
| 21 | 吕忠万 | 5.70 | 0.07 |
| 22 | 胡宗汉 | 5.70 | 0.07 |
| 23 | 陆卫星 | 5.70 | 0.07 |
| 24 | 吴新华 | 4.56 | 0.06 |
| 25 | 李文亮 | 4.56 | 0.06 |
| 26 | 王良桂 | 2.74 | 0.03 |
| 27 | 陈顺才 | 2.28 | 0.03 |
| 28 | 彭超 | 2.28 | 0.03 |
| 29 | 李凤 | 2.28 | 0.03 |
| 30 | 刘真 | 2.28 | 0.03 |
| 31 | 唐强虎 | 2.28 | 0.03 |
| 32 | 杨海玲 | 2.28 | 0.03 |
| 33 | 茅建华 | 2.28 | 0.03 |
| 34 | 杨小康 | 2.28 | 0.03 |
| 合计 | 8,000.00 | 100.00 |
1-2-36
2 、股东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如下:
| 编号 | 股东姓名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1 | 方培教 | 25,657,270 | 28.43 |
| 2 | 朱新爱 | 13,683,877 | 15.16 |
| 3 | 上海科投(SS) | 9,234,769 | 10.23 |
| 4 | 贵维投资 | 9,053,877 | 10.03 |
| 5 | 海洋创投 | 6,660,000 | 7.38 |
| 6 | 邢晓华 | 3,800,000 | 4.21 |
| 7 | 中和春生 | 3,333,333 | 3.69 |
| 8 | 久奕股投 | 2,930,000 | 3.25 |
| 9 | 科鑫领富 | 2,500,000 | 2.77 |
| 10 | 杨旭明 | 1,912,500 | 2.12 |
| 11 | 久奕睿投 | 1,500,000 | 1.66 |
| 12 | 方培喜 | 1,334,178 | 1.48 |
| 13 | 方永涛 | 1,267,027 | 1.40 |
| 14 | 星通创投 | 1,200,000 | 1.33 |
| 15 | 桥石投资 | 1,160,000 | 1.29 |
| 16 | 张辉阳 | 840,000 | 0.93 |
| 17 | 陈小立 | 718,556 | 0.80 |
| 18 | 赵振江 | 570,162 | 0.63 |
| 19 | 鲍建军 | 456,129 | 0.51 |
| 20 | 沈建强 | 330,694 | 0.37 |
| 21 | 刘静 | 319,291 | 0.35 |
| 22 | 朱小海 | 319,291 | 0.35 |
| 23 | 赵建军 | 228,065 | 0.25 |
| 24 | 袁建芳 | 205,258 | 0.23 |
| 25 | 楼惠军 | 200,000 | 0.22 |
| 26 | 朱利书 | 182,452 | 0.20 |
| 27 | 朱晓佼 | 114,032 | 0.13 |
| 28 | 周锦君 | 98,068 | 0.11 |
| 29 | 吴新华 | 75,613 | 0.08 |
1-2-37
| 编号 | 股东姓名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30 | 丁秀兵 | 68,419 | 0.08 |
| 31 | 陆卫星 | 57,016 | 0.06 |
| 32 | 李文亮 | 45,613 | 0.05 |
| 33 | 杨小康 | 40,306 | 0.04 |
| 34 | 王良桂 | 27,368 | 0.03 |
| 35 | 陈顺才 | 22,806 | 0.03 |
| 36 | 彭超 | 22,806 | 0.03 |
| 37 | 李凤 | 22,806 | 0.03 |
| 38 | 刘真 | 22,806 | 0.03 |
| 39 | 杨海玲 | 22,806 | 0.03 |
| 40 | 茅建华 | 22,806 | 0.03 |
| 合计 | 90,260,000 | 100.00 |
3 、自然人股东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如下:
| 编号 | 股东姓名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1 | 方培教 | 25,657,270 | 28.43 |
| 2 | 朱新爱 | 13,683,877 | 15.16 |
| 3 | 邢晓华 | 3,800,000 | 4.21 |
| 4 | 杨旭明 | 1,912,500 | 2.12 |
| 5 | 方培喜 | 1,334,178 | 1.48 |
| 6 | 方永涛 | 1,267,027 | 1.40 |
| 7 | 张辉阳 | 840,000 | 0.93 |
| 8 | 陈小立 | 718,556 | 0.80 |
| 9 | 赵振江 | 570,162 | 0.63 |
| 10 | 鲍建军 | 456,129 | 0.51 |
| 11 | 沈建强 | 330,694 | 0.37 |
| 12 | 刘静 | 319,291 | 0.35 |
| 13 | 朱小海 | 319,291 | 0.35 |
| 14 | 赵建军 | 228,065 | 0.25 |
| 15 | 袁建芳 | 205,258 | 0.23 |
1-2-38
| 编号 | 股东姓名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16 | 楼惠军 | 200,000 | 0.22 |
| 17 | 朱利书 | 182,452 | 0.20 |
| 18 | 朱晓佼 | 114,032 | 0.13 |
| 19 | 周锦君 | 98,068 | 0.11 |
| 20 | 吴新华 | 75,613 | 0.08 |
| 21 | 丁秀兵 | 68,419 | 0.08 |
| 22 | 陆卫星 | 57,016 | 0.06 |
| 23 | 李文亮 | 45,613 | 0.05 |
| 24 | 杨小康 | 40,306 | 0.04 |
| 25 | 王良桂 | 27,368 | 0.03 |
| 26 | 陈顺才 | 22,806 | 0.03 |
| 27 | 彭超 | 22,806 | 0.03 |
| 28 | 李凤 | 22,806 | 0.03 |
| 29 | 刘真 | 22,806 | 0.03 |
| 30 | 杨海玲 | 22,806 | 0.03 |
| 31 | 茅建华 | 22,806 | 0.03 |
| 合计 | 52,688,021 | 58.4 |
(三)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中,方培教与方培喜与兄弟关系,方永涛与方培教、方 培喜为叔侄关系,方培教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38.46%的股份,方培喜持 有发行人 1.48%的股份,方永涛持有发行人 1.40%的股份。
朱新爱与朱利书为姑侄关系,朱新爱与朱晓佼为姑侄关系,朱新爱持有发行 人 15.16%的股份,朱利书持有发行人 0.20%的股份,朱晓佼持有发行人 0.13%的 股份。
方培教持有贵维投资 100%的股份。法人股东上海科投(SS)持有科鑫领富 38.30%的出资,持有科鑫领富普通合伙人上海科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0%的出资,上海科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科鑫领富 1%的出资。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其他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
1-2-39
四、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和产品
发行人是国内领先的专业从事以连接器和屏蔽罩为主的精密电子元件研发、 生产和销售的民营自主品牌企业。发行人以产品和模具研发为核心,以先进的模 具开发技术、精密冲压和注塑等制造技术为支撑,为客户提供内、外部连接器、 保护核心组件以免受到电磁干扰的屏蔽罩的设计方案及产品。公司的产品目前主 要应用在手机及汽车领域,同时公司正在积极开拓其他应用领域。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从事以连接器、屏蔽罩为主的精密电子元件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化。
(二)公司销售方式
在销售模式方面,公司采用直销模式。
(三)发行人行业竞争情况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行业的竞争激烈程度会直接影响到产品的利润水平。
手机类连接器及屏蔽罩的行业竞争情况较为激烈,国内许多自主品牌民营 企业完成技术积累,凭借其快速反应能力及成本优势参与市场竞争,该类产品 利润率在近年有所下降。
汽车类连接器及屏蔽罩领域由于具有特殊的性能需求和较高认证门槛、较 长认证时间等原因,其行业的竞争还仅仅局限在外资供应商、部分较具规模, 研发实力较为雄厚的内资制造企业之间,因此汽车连接器及屏蔽罩利润率也相 对保持较高水平。
五、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土地使用权
(一)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
1 、主要固定资产情况
1-2-40
公司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及办公设 备,主要系公司自行购买或自建获得。由于公司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的维护、保 养和改造,因此目前固定资产使用状况正常。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固定 资产情况如下:
| 类别 | 原值(万元) | 累计折旧(万元) | 净值(万元) | 平均成新率(%) |
|---|---|---|---|---|
| 房屋建筑物 | 9,995.74 | 1,657.43 | 8,338.30 | 83.42 |
| 机器设备 | 45,859.09 | 22,971.45 | 22,887.64 | 49.91 |
| 运输设备 | 196.95 | 166.23 | 30.72 | 15.60 |
| 电子及办公设备 | 1,127.83 | 787.16 | 340.66 | 30.21 |
| 合计 | 57,179.60 | 25,582.28 | 31,597.33 | 55.26 |
2 、房屋所有权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
|---|---|---|---|---|
| 房产使用证编号 | 位置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
| 沪房地松字(2009)第 005014 号 |
松江区洞泾镇洞薛路651 弄88 号 |
转让 | 抵押 | 10,927.97 |
| 沪房地松字(2016)第 017234 号 |
松江区洞泾镇洞薛路651 弄20 号 |
自建 | 抵押 | 14,733.51 |
| 汉房权证汉字第 X-A000445 号 |
汉寿县太子庙工业园 | 自建 | 抵押 | 4,432.66 |
| 汉房权证汉字第 X-A000446 号 |
汉寿县太子庙工业园 | 自建 | 抵押 | 2,055.86 |
| 汉房权证汉字第0116277 号 |
汉寿县太子庙工业园 | 自建 | - | 3,961.57 |
3 、房屋租赁情况
(1)深圳分公司与曾锦锋(作为深圳市新桥股份合作有限公司的受托人) 于 2014 年 12 月 22 日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协议约定:深圳分公司租赁位 于深圳市宝安沙井新桥岗仔工业区 1 队厂区 2 号第 4 栋建筑物、第 6 栋厂房,建 筑面积共计 9188.77 平方米,租赁期为 2015 年 3 月 1 日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
(2)公司与上海永谊实业有限公司于 2006 年 10 月 13 日签订了《租赁协议 书》,协议约定:公司向上海永谊实业有限公司租赁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盛 龙路 560 弄 58 号 3#厂房,厂房面积 2100 平方米,租赁期为 2006 年 12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
(3)公司与上海晶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上海晶 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位于闵行区中春路 7319 号第 4 层 L 座、面积为 30 平方米
1-2-41
的厂房出租给发行人作为注册地办公用房,租期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而后,公司与该厂房实际权利所有人上海联明实业总公司重新签订 了《租赁合同》,将合同出租方变更为上海联明实业总公司。
(二)发行人主要无形资产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的无形资产情况如下:
| 项目 | 原值(万元) | 累计摊销(万元) | 净值(万元) |
|---|---|---|---|
| 土地使用权 | 2,355.96 | 243.88 | 2,112.08 |
| 软件使用权 | 424.40 | 261.20 | 163.19 |
| 专利权及专有技术 | 888.90 | 888.90 | 0.00 |
| 合计 | 3,669.26 | 1,393.99 | 2,275.27 |
1 、土地使用权
| 他项 权利 |
土地面积 (平方米) |
||||
|---|---|---|---|---|---|
| 土地使用证编号 | 位置 | 权证类型 | 使用日期 | ||
| 沪房地松字(2009) 第005014号 |
松江区洞泾镇洞薛 路651弄88号 |
抵押 | 房地产权证 | 11,419.00 | 2005年12月 30日至2055 年12 月29 日止 |
| 沪房地松字(2016) 第017234号 |
松江区洞泾镇4 街 坊110/12丘 |
抵押 | 房地产权证 | 13,970.20 | 2013年2月5 日至2065年 2 月4 日止 |
| 汉国用[2008] 第 1347号 |
汉寿经济开发区黄 福居委会 |
抵押 | 土地使用证 | 66,667.00 | 2008 年7 月 26日至2058 年7月25日 |
2 、商标
| 名称 | 注册号 | 注册有效期 | 权利人 |
|---|---|---|---|
| 7276048 | 2010.11.21-2020.11.20 | 徕木股份 | |
| 7878289 | 2011.09.07-2021.09.06 | 徕木股份 | |
| 9487326 | 2012.06.14-2022.06.13 | 徕木股份 | |
| 9487400 | 2012.06.14-2022.06.13 | 徕木股份 | |
| 9487468 | 2012.07.14-2022.07.13 | 徕木股份 | |
| 9487517 | 2012.06.14-2022.06.13 | 徕木股份 | |
| 9487556 | 2012.06.14-2022.06.13 | 徕木股份 | |
| 9487644 | 2012.06.14-2022.06.13 | 徕木股份 |
1-2-42
| 9491887 | 2012.06.14-2022.06.13 | 徕木股份 | |
|---|---|---|---|
| 9491943 | 2012.08.21-2022.08.20 | 徕木股份 | |
| 9491986 | 2012.08.21-2022.08.20 | 徕木股份 | |
| 9492032 | 2012.08.21-2022.08.20 | 徕木股份 | |
| 9492114 | 2012.06.14-2022.06.13 | 徕木股份 | |
| 9492157 | 2012.06.14-2022.06.13 | 徕木股份 | |
| 9492196 | 2012.06.14-2022.06.13 | 徕木股份 | |
| 9492238 | 2012.07.07-2022.07.06 | 徕木股份 | |
| 9492301 | 2012.06.14-2022.06.13 | 徕木股份 | |
| 9492325 | 2012.06.14-2022.06.13 | 徕木股份 | |
| 9499584 | 2012.06.14-2022.06.13 | 徕木股份 | |
| 9499622 | 2012.06.14-2022.06.13 | 徕木股份 | |
| 9499663 | 2012.06.14-2022.06.13 | 徕木股份 | |
| 9499726 | 2012.07.07-2022.07.06 | 徕木股份 | |
| 9499789 | 2012.07.14-2022.7.13 | 徕木股份 | |
| 9499836 | 2012.07.14-2022.07.13 | 徕木股份 | |
| 9499949 | 2012.06.21-2022.06.20 | 徕木股份 | |
| 9499990 | 2012.06.21-2022.06.20 | 徕木股份 | |
| 9500015 | 2012.06.28-2022.06.27 | 徕木股份 | |
| 9500049 | 2012.07.14-2022.07.13 | 徕木股份 | |
| 9505833 | 2012.06.14-2022.06.13 | 徕木股份 | |
| 9505874 | 2012.12.7-2022.12.6 | 徕木股份 | |
| 9505980 | 2012.06.14-2022.06.13 | 徕木股份 | |
| 9506019 | 2012.06.14-2022.06.13 | 徕木股份 | |
| 9506069 | 2012.06.14-2022.06.13 | 徕木股份 | |
| 9506106 | 2012.06.14-2022.06.13 | 徕木股份 |
1-2-43
| 9506133 | 2012.09.07-2022.09.06 | 徕木股份 | |
|---|---|---|---|
| 10081704 | 2013.06.21-2023.06.20 | 徕木股份 | |
| 10081703 | 2013.12.28-2023.12.27 | 徕木股份 | |
| 10811784 | 2013.7.14-2023.7.13 | 康连电子 | |
| 10811835 | 2013.7.28-2023.7.27 | 康连电子 | |
| 10811887 | 2013.7.21-2023.7.20 | 康连电子 | |
| 10811938 | 2013.7.21-2023.7.20 | 康连电子 | |
| 10811980 | 2013.7.21-2023.7.20 | 康连电子 | |
| 10812036 | 2013.7.21-2023.7.20 | 康连电子 | |
| 10812073 | 2013.7.21-2023.7.20 | 康连电子 | |
| 10811835 | 2013.7.28-2023.7.27 | 康连电子 | |
| 10812135 | 2013.8.28-2023.8.27 | 康连电子 | |
| 10812182 | 2013.7.21-2023.7.20 | 康连电子 | |
| 10812261 | 2013.7.14-2023.7.13 | 康连电子 | |
| 10818354 | 2013.7.21-2023.7.20 | 康连电子 | |
| 10818440 | 2013.7.21-2023.7.20 | 康连电子 | |
| 10818278 | 2013.12.7-2023.12.6 | 康连电子 | |
| 10818245 | 2013.12.7-2023.12.6 | 康连电子 |
3 、专利
(1)公司拥有的专利权
公司目前有 88 项专利技术已经取得专利证书。
| 专利 类别 |
||||
|---|---|---|---|---|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授权公告日 | 专利权人 | |
| 可用于任意曲线开坡口的数控切 割组合喷枪装置 |
发明 | ZL200410022900.2 | 2006.08.02 | 20年 |
| 手机摄像模组测试连接器 | 发明 | ZL200810040847.7 | 2009.12.09 | 20 年 |
| 手机摄像模组手工贴片方法 | 发明 | ZL200810040846.2 | 2010.03.24 | 20 年 |
| 斜梢注塑模具 | 发明 | ZL200810207983.0 | 2010.09.08 | 20 年 |
| 测试光电成像系统解像力的电视 线图表的制作方法 |
发明 | ZL200810204905.5 | 2011.04.06 | 20年 |
| 注塑用高精度斜顶结构 | 发明 | ZL200810207985.X | 2012.07.04 | 20 年 |
| 一种冲压模具的防跳屑处理方法 | 发明 | ZL201010257768.9 | 2012.11.04 | 20年 |
1-2-44
| 专利 类别 |
||||
|---|---|---|---|---|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授权公告日 | 专利权人 | |
| 一种小端子连料带整体嵌入式注 塑模具 |
发明 | ZL200710173062.2 | 2012.10.10 | 20年 |
| 一种采用高密度插针的连接器 | 发明 | ZL201110136676.X | 2013.07.31 | 20 年 |
| 一种滑盖式移动通信终端用弹开 装置 |
发明 | ZL20110136681.0 | 2014.03.05 | 20年 |
| 触点铆接式电刷 | 实用 新型 |
ZL200720199463.0 | 2008.08.13 | 10年 |
| 一种侧插式20PIN连接器 | 实用 新型 |
ZL200720199465.X | 2008.10.08 | 10年 |
| 一种电子连接器元件卡钩 | 实用 新型 |
ZL200720199498.4 | 2008.10.15 | 10年 |
| 一种型材的剪切装置 | 实用 新型 |
ZL200820151109.5 | 2009.04.29 | 10年 |
| 摄像模组固定夹具 | 实用 新型 |
ZL200820151105.7 | 2009.04.29 | 10年 |
| 一种SIM卡座自动组配装置 | 实用 新型 |
ZL200820151106.1 | 2009.04.29 | 10年 |
| 一种模具循环送料装置 | 实用 新型 |
ZL200820151111.2 | 2009.05.06 | 10年 |
| 一种模内送料拉料装置 | 实用 新型 |
ZL200820151108.0 | 2009.05.20 | 10年 |
| 一种手机侧键自动组配装置 | 实用 新型 |
ZL200820151110.8 | 2009.05.20 | 10年 |
| 一种叠层SIM卡座 | 实用 新型 |
ZL200820152505.X | 2009.05.27 | 10年 |
| 一种LED发光照明灯 | 实用 新型 |
ZL200820151107.6 | 2009.05.27 | 10年 |
| 卡座测试盒 | 实用 新型 |
ZL200820151104.2 | 2009.06.10 | 10年 |
| 一种防醉酒驾车装置 | 实用 新型 |
ZL200820152506.4 | 2009.07.08 | 10年 |
| 手机板 | 实用 新型 |
ZL200820154060.9 | 2009.07.08 | 10年 |
| 一种潜伏式进浇注塑滑块 | 实用 新型 |
ZL200820158051.7 | 2009.10.14 | 10年 |
| 一种新型铁方块接线柱 | 实用 新型 |
ZL200820158042.8 | 2009.10.14 | 10年 |
| 一种中控锁寿命自动测试机 | 实用 新型 |
ZL200820157851.7 | 2009.10.14 | 10年 |
| 一种用于生产精密电子产品细小 连接器塑壳的注塑模具 |
实用 新型 |
ZL200820158049.X | 2009.10.14 | 10年 |
| 一种多功能简易式电池连接器 | 实用 新型 |
ZL200820158045.1 | 2009.10.21 | 10年 |
| 一种点数机 | 实用 新型 |
ZL200820158043.2 | 2009.12.16 | 10年 |
1-2-45
| 专利 类别 |
||||
|---|---|---|---|---|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授权公告日 | 专利权人 | |
| 一种具有新型安装结构的传感器 | 实用 新型 |
ZL200820158044.7 | 2009.12.16 | 10年 |
| 一种具有新型封装结构的传感器 | 实用 新型 |
ZL200820158308.9 | 2009.12.16 | 10年 |
| 一种薄型USB插头 | 实用 新型 |
ZL200920068943.2 | 2010.02.24 | 10年 |
| 一种免SMT焊接双排SIM卡座 | 实用 新型 |
ZL200920068942.8 | 2010.02.24 | 10年 |
| 一种沉板式TF储存卡座 | 实用 新型 |
ZL200920072137.2 | 2010.03.31 | 10年 |
| 一种带屏蔽罩装置的摄像头卡座 | 实用 新型 |
ZL200920072139.1 | 2010.03.31 | 10年 |
| 一种一体模内成型式TF 储存卡 座 |
实用 新型 |
ZL200920072138.7 | 2010.03.31 | 10年 |
| 一种桥型SIM卡座 | 实用 新型 |
ZL200920072136.8 | 2010.03.31 | 10年 |
| 一种电子连接器的锁紧块结构 | 实用 新型 |
ZL200920210422.6 | 2010.07.07 | 10年 |
| 一种汽车仪表连接器 | 实用 新型 |
ZL201020225010.2 | 2011.01.26 | 10年 |
| 一种性能稳定的手机接口连接器 | 实用 新型 |
ZL201020242314.X | 2011.01.26 | 10年 |
| 一种汽车仪表连接器接触端子 | 实用 新型 |
ZL201020242331.3 | 2011.01.26 | 10年 |
| 一种汽车连接器 | 实用 新型 |
ZL201020225100.1 | 2011.01.26 | 10年 |
| 一种带倒钩的自动变速器线束连 接器 |
实用 新型 |
ZL201020225029.7 | 2011.01.26 | 10年 |
| 一种超薄滑轨机构 | 实用 新型 |
ZL201020145536.X | 2011.01.26 | 10年 |
| 一种小型精密塑胶产品注塑模具 的定位机构 |
实用 新型 |
ZL201020196710.3 | 2011.01.26 | 10年 |
| 一种金属屏蔽罩中框架和盖的配 合连接机构 |
实用 新型 |
ZL201020276733.5 | 2011.04.06 | 10年 |
| 一种塑胶产品卡扣强制脱模的注 塑模具 |
实用 新型 |
ZL201020276731.6 | 2011.04.06 | 10年 |
| 一种电子产品包装中使用的载带 机构 |
实用 新型 |
ZL201020282676.1 | 2011.04.06 | 10年 |
| 一种汽车BCM 连接器塑料壳体 上用于装配端子的定位孔结构 |
实用 新型 |
ZL201020225097.3 | 2011.04.06 | 10年 |
| 一种三合一卡座 | 实用 新型 |
ZL201020225018.9 | 2011.04.06 | 10年 |
| 一种采用双卡点过盈结构的排针 连接器 |
实用 新型 |
ZL201020225047.5 | 2011.04.06 | 10年 |
| 一种高温塑胶成型的热流道注塑 模具中的喷嘴 |
实用 新型 |
ZL201020565966.7 | 2011.05.18 | 10年 |
1-2-46
| 专利 类别 |
||||
|---|---|---|---|---|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授权公告日 | 专利权人 | |
| 一种采用高密度插针的连接器 | 实用 新型 |
ZL201020242315.4 | 2011.05.18 | 10年 |
| 一种便于焊接的新型手机电池连 接器 |
实用 新型 |
ZL201120095532.X | 2011.11.02 | 10年 |
| 一种侧壁凹入式鱼眼端子 | 实用 新型 |
ZL201220743622.X | 2013.07.31 | 10年 |
| 一种单侧打断式新型鱼眼端子 | 实用 新型 |
ZL201220743622.X | 2013.07.31 | 10年 |
| 一种可预固定于PCB的板端连接 器 |
实用 新型 |
ZL201220743526.5 | 2013.07.31 | 10年 |
| 一种汽车BCM 模块外壳与连接 器框口配合的连接器组件 |
实用 新型 |
ZL201320003776.X | 2013.07.31 | 10年 |
| 一种汽车连接器塑胶定位杆 | 实用 新型 |
ZL201320021528.8 | 2013.07.31 | 10年 |
| 一种汽车连接器塑胶壳体的定位 孔机构 |
实用 新型 |
ZL201220743395.0 | 2013.07.31 | 10年 |
| 一种汽车连接器塑壳结构 | 实用 新型 |
ZL201220743558.5 | 2013.07.31 | 10年 |
| 一种嵌件注塑定位的连接器 | 实用 新型 |
ZL201320003277.0 | 2013.07.31 | 10年 |
| 一种三个框口组合型18PIN 汽车 连接器 |
实用 新型 |
ZL201320003264.3 | 2013.07.31 | 10年 |
| 一种双面焊接型汽车连接器 | 实用 新型 |
ZL201220748562.0 | 2013.07.31 | 10年 |
| 一种新型塑胶孔结构的汽车连接 器 |
实用 新型 |
ZL201320006067.7 | 2013.07.31 | 10年 |
| 一种新型折弯结构的端子 | 实用 新型 |
ZL201320003756.2 | 2013.07.31 | 10年 |
| 一种用于汽车连接器的PIN针 | 实用 新型 |
ZL201220743435.1 | 2013.07.31 | 10年 |
| 侧插式双层SIM卡座 | 实用 新型 |
ZL201320107285.X | 2013.09.18 | 10年 |
| 屏蔽罩固定夹 | 实用 新型 |
ZL201320126204.0 | 2013.09.18 | 10年 |
| 一种直插式方形端子 | 实用 新型 |
ZL201320874845.4 | 2014.07.30 | 10年 |
| 一种汽车圆头排针连接器 | 实用 新型 |
ZL201320874877.4 | 2014.07.30 | 10年 |
| 一种电动汽车充电器屏蔽罩 | 实用 新型 |
ZL201320874943.8 | 2014.07.30 | 10年 |
| 一种汽车转向系统短路弹片 | 实用 新型 |
ZL201320876551.5 | 2014.07.30 | 10年 |
| 一种用于汽车多媒体传输系统的 同轴连接器 |
实用 新型 |
ZL201320876873.X | 2014.07.30 | 10年 |
| 一种五金连续模折弯模具 | 实用 新型 |
ZL201320877209.7 | 2014.07.30 | 10年 |
1-2-47
| 专利 类别 |
||||
|---|---|---|---|---|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授权公告日 | 专利权人 | |
| 一种汽车转向系统短路弹片 | 实用 新型 |
ZL201320877210.X | 2014.07.30 | 10年 |
| 一种压接部设有凸棱的鱼眼端子 | 实用 新型 |
ZL201320877218.6 | 2014.07.30 | 10年 |
| 一种耳机座连接器 | 实用 新型 |
ZL201320883456.8 | 2014.07.30 | 10年 |
| 一种用于耳机的NFC天线 | 实用 新型 |
ZL201320883466.1 | 2014.07.30 | 10年 |
| 用于汽车底盘ECU控制单元的防 水连接器 |
实用 新型 |
ZL201320883541.4 | 2014.07.30 | 10年 |
| 一种两用复合式汽车多媒体影音 连接器 |
实用 新型 |
ZL201320884285.0 | 2014.07.30 | 10年 |
| 一种通讯连接器中的防溃pin 结 构 |
实用 新型 |
ZL201420614960.2 | 2015.04.22 | 10年 |
| 一种用于手机的板对板电池连接 器 |
实用 新型 |
ZL201520536878.7 | 2015.12.30 | 10年 |
| 一种SMT产品的焊接焊脚结构 | 实用 新型 |
ZL201520530853.6 | 2015.12.30 | 10年 |
| 一种用于连接PCB板的压接端子 | 实用 新型 |
ZL201520531057.4 | 2015.12.30 | 10年 |
| 铁方块接线柱(新型) | 外观 设计 |
ZL200830275969.5 | 2009.12.23 | 10年 |
| 一种精密浸塑线卡工艺 | 发明 | ZL201310002936.3 | 2016.06.01 | 20年 |
(2)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权
发行人子公司拥有以下 25 项专利权。
| 专利 类别 |
||||
|---|---|---|---|---|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授权公告日 | 专利权人 | |
| 一种微型数码摄像模组 | 实用 新型 |
ZL200720199464.5 | 2008.11.19 | 康连电子 |
| 光学人眼仿真微摄像模组 | 实用 新型 |
ZL200720199466.4 | 2008.08.13 | 康连电子 |
| 一种侧插式SIM卡座触点结构 | 实用 新型 |
ZL200920212774.5 | 2010.09.08 | 康连电子 |
| 一种射频同轴电连接器 | 实用 新型 |
ZL201020196683.X | 2011.01.26 | 康连电子 |
| 一种可与同轴电缆相连接的射频 同轴电连接器 |
实用 新型 |
ZL201020196693.3 | 2011.01.26 | 康连电子 |
| 分体式载带模具 | 实用 新型 |
ZL201020206245.7 | 2011.01.26 | 康连电子 |
| 一种耐高压陶瓷同轴连接器 | 实用 新型 |
ZL201020214947.X | 2011.04.06 | 康连电子 |
| 微型的同轴连接器 | 实用 新型 |
ZL201020224796.6 | 2011.04.06 | 康连电子 |
1-2-48
| 专利 类别 |
||||
|---|---|---|---|---|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授权公告日 | 专利权人 | |
| 一种汽车电子油门踏板位置传感 器 |
实用 新型 |
ZL200920077393.0 | 2010.07.07 | 徕木科技 |
| 一种厚料金属冲压件的滑动折弯 机构 |
实用 新型 |
ZL201020189751.X | 2011.01.26 | 徕木科技 |
| 一种汽车油门传感器电性测试机 | 实用 新型 |
ZL201020202508.7 | 2011.01.26 | 徕木科技 |
| 一种插Pin式板端连接器 | 实用 新型 |
ZL201020196698.6 | 2011.01.26 | 徕木科技 |
| 一种厚料模具机构 | 实用 新型 |
ZL201020196714.1 | 2011.01.26 | 徕木科技 |
| 一种增强冲子强度的厚料冲孔机 构 |
实用 新型 |
ZL201020188906.8 | 2011.01.26 | 徕木科技 |
| 一种三回路并行的轮速传感器线 束 |
实用 新型 |
ZL201020225067.2 | 2011.04.06 | 徕木科技 |
| 一种柔性印刷电路用连接器 | 实用 新型 |
ZL201020674101.4 | 2011.09.14 | 徕木科技 |
| 连杆式位置调整装置 | 发明 | ZL200810207782.0 | 2010.12.08 | 湖南徕木 |
| 用于电子产品金属件模具的仿型 导料结构 |
发明 | ZL200810207982.6 | 2010.12.08 | 湖南徕木 |
| 手机电池连接件 | 发明 | ZL200810207981.1 | 2011.11.02 | 湖南徕木 |
| 一种侧插式双层SIM卡座 | 实用 新型 |
ZL201420621665.X | 2015.05.20 | 湖南徕木 |
| 一种沉板式TF卡座 | 实用 新型 |
ZL201420644707.1 | 2015.05.20 | 湖南徕木 |
| 一种简易短体TF储存卡座 | 实用 新型 |
ZL201420804408.X | 2015.05.20 | 湖南徕木 |
| 一种通讯连接器 | 实用 新型 |
ZL201420639827.2 | 2015.05.20 | 湖南徕木 |
| 一种耳机插座连接器 | 实用 新型 |
ZL201420805002.3 | 2015.07.08 | 湖南徕木 |
| 一种带有屏蔽功能的SIM卡座 | 实用 新型 |
ZL201420646712.6 | 2015.09.02 | 湖南徕木 |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方培教,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方培 教持有发行人 28.43%的股权,持有贵维投资 100%的股权,通过贵维投资间接持 有深圳市海纳水产有限公司 99%的股权。
贵维投资的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实业投资(除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 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
1-2-49
深圳市海纳水产有限公司的营业范围为蔬菜、水果、禽畜生肉、水产品、禽 蛋、米面及其他初级农产品的销售,纺织品的销售;国内贸易。
除持有上述股权外,方培教无控股、参股其他公司,没有以任何形式直接或 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因此,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有效防止及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方培教、股东贵 维投资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二)关联交易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不存在经常性关联交易情况。
2 、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方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公司向贵维投资借入资金,用于经营临时周转,并及时归还。
| 起始日 | 到期日 | 金额(万元) |
| 2013年2月 | 2013年3月 | 210 |
| 2013年6月 | 2013年6月 | 120 |
(2)关联担保情况
截止 2016 年 6 月末,朱新爱为发行人提供的担保合计 4,200 万,详见第五 五节之“二、重要合同”之“(四)借款合同”。
3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余额
报告期内各年末,本公司与关联方往来款项无余额。
4 、关联交易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发行人具有独立的采购、销售系统,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
1-2-50
5、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程序的情况及独立董事的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控制与决策制度》的规定,在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 和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的合法性发表了无保留意见。独 立董事认为:“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的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是公允 的、合理的;公司因临时资金周转未向上海贵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用资金事 宜,考虑到资金借用的数额不大且未支付任何资金使用费,未损害公司以及非 关联方股东的利益,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资金的形成原因正常,该等关联交 易、资金往来等事宜已经天健会计师审计,并在审计报告中完整披露,关联方 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情况未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
1-2-51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申报稿)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与公 司的 其他 利益 关系 |
|||||||||
|---|---|---|---|---|---|---|---|---|---|
| 薪酬情 | 持有公司 | ||||||||
| 姓名 | 职务 | 性 别 |
出生日期 | 任职起止日期 | 简要经历 | 兼职情况 | 况 | 股份的数 | |
| (万元) | 量 | ||||||||
| 朱新爱 | 董事 长、 总经理 |
女 | 1967年 | 2014.08~2017.08 | 本科学历,1989年至1994年任成都汽车拖拉机配件厂助理工 程师、工程师,1994年至2000年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 司分析师、高级分析师,2000年至2002年任深圳市高智商财 务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2003年至2008年任徕木有限执行董 事、总经理;2008年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上海徕木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康连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 |
上海徕木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的执行董事、上海康 连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 |
41.60 | 直接持有 15.16%股 份 |
|
| 方培教 | 董事 | 男 | 1968年 | 2014.08~2017.08 | 高中学历,2000年至2002年任深圳市金丰信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2000年至2002年任深圳市金丰信置业发展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2003年至2008年任上海徕木电子有限公司监 事 ,2012年9月至今任深圳市海纳水产有限公司监事;现任 本公司董事,上海贵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及执行董事。 |
上海贵维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总经理及执行董事, 深圳市海纳水产有限公 司监事 |
- | 直接持有 28.43%股 份,通过 贵维投资 间接持有 10.03%股 份 |
公司 实际 控制 人 |
| 方培喜 | 董事、 副总经 理 |
男 | 1976年 | 2014.08~2017.08 | MBA,2000 年至2003 年任深圳市金丰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2003年至2005年任深圳市中油油品经销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05年至今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湖南徕木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上海徕木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
上海徕木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监事、湖南徕木电子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 代表人 |
39.00 | 直接持有 1.47% 股 份 |
|
| 刘静 | 董事、 财务总 监 |
女 | 1967年 | 2014.08~2017.08 | 本科学历,1987年至1990年任汉寿县乡镇企业经济委员会会 计、统计,1990年至1996年任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洲轻工设 计院会计经理、工程造价员,1996年至2007年任中国酒鬼酒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会计经理,2007年至2008年任上海徕木 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
- | 29.60 | 直接持有 0.35% 股 份 |
1-2-52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申报稿)
| 与公 司的 其他 利益 关系 |
|||||||||
|---|---|---|---|---|---|---|---|---|---|
| 薪酬情 | 持有公司 | ||||||||
| 姓名 | 职务 | 性 别 |
出生日期 | 任职起止日期 | 简要经历 | 兼职情况 | 况 | 股份的数 | |
| (万元) | 量 | ||||||||
| 朱小海 | 董事、 董事会 秘书 |
男 | 1974年 | 2014.08~2017.08 | MBA,CFA,1993年至1994年任郑州证券员工,1994年至 1996 年任南方证券员工,1999 年至2004 年任深圳市金丰信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员工,2004年至2007年任鹏元资信评估有 限公司分析师、部门副总经理,2007年至2008年任上海徕木 电子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
- | 29.60 | 直接持有 0.35% 股 份 |
|
| 马永华 | 董事 | 男 | 1955年 | 2014.08~2017.08 | 专科学历。1972年至1984年历任中国科学院上海光学精密机 械研究所见习员、科员、副主任科员,1984年至1992年历任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物工程研究中心主任科员、办公室副主任; 1992年至今在上海科技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任职,现已退 休,2008 年至2014 年任上海诺玛液压系统有限公司董事, 2014 年至2016 年4 月任上海诺玛液压系统有限公司监事, 2009年至今任杉德银卡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2009年至 今任上海杉德金卡信息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09年至今 任杉德巍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监事,2010年至今任上海康达 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8年至今任公司董事。 |
杉德银卡通信息服务有 限公司董事,上海杉德金 卡信息系统科技有限公 司监事,杉德巍康企业服 务有限公司监事,上海康 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
- | - | |
| 刘亚岚 | 独立董 事 |
女 | 1968年 | 2016.07~2017.08 | 博士学历。1991年至1993年任核工业航测遥感中心助理工程 师,1996 至2013 年任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实习研究 员、副研究员、研究员,2013年至今任中国科学院研究遥感 与数字地球所研究室主任,自2016年7月起任本公司独立董 事。 |
中国科学院研究遥感与 数字地球所研究室主任 |
- | - | |
| 王雪 | 独立董 事 |
男 | 1977年 | 2016.07~2017.08 | 硕士学历。2001年至2008年任上海锐奇工具有限公司市场 部经理、策划部经理、总经理助理,2008年至2014年任上海 锐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4 年至今任天马论道(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 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高鹏天下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至今任放马过来(上海)网 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亿山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监 事,自2016年7月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
上海华铭智能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天马论道 (上海)信息技术公司执 行董事,放马过来(上海) 网络科技公司执行董事, 上海亿山睦教育科技公 司监事,北京高鹏天下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 | - |
1-2-53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申报稿)
| 与公 司的 其他 利益 关系 |
|||||||||
|---|---|---|---|---|---|---|---|---|---|
| 薪酬情 | 持有公司 | ||||||||
| 姓名 | 职务 | 性 别 |
出生日期 | 任职起止日期 | 简要经历 | 兼职情况 | 况 | 股份的数 | |
| (万元) | 量 | ||||||||
| 张晓荣 | 独立董 事 |
男 | 1968年 | 2016.07~2017.08 | 硕士学历,注册会计师。1989年至1994年任上海市审计局商 贸审计处科员,1994年至1995年任上海东方明珠国际交流公 司财务,1995年至今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2014年8月至今任上海百事通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11月至今任锐奇控股 股份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6月至今任上海广联环境岩土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5月至今任万华化学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 年6月至今任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自2016 年7月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上海广联环境 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万华化学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创力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上海百事通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
- | - | |
| 沈建强 | 监事会 主席, 职工代 表监事 |
男 | 1967年 | 2014.08~2017.08 | 本科学历。1989年至1994年任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技 术员,1994年至2003年任江苏宜兴和桥射线防护设备厂生产 技术厂长,2003年至2008年任上海徕木电子有限公司生产厂 长;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企划中心总监, 上海康连精密电子有限公司监事。 |
上海康连精密电子有限 公司监事 |
34.40 | 直接持有 0.36% 股 份 |
|
| 杨小康 | 监事 | 男 | 1968年 | 2016.09~2017.08 | 中专学历。1987 年至1999 年任航天科工集团工业部职员, 1999年至2003年3月从事个体经营,2003年3月至2003年 8 月任上海风荣机械厂职员,2003 年9 月至今任上海徕木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企划部经理。2016年9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
- | 10.20 | 直接持有 0.04% 股 份 |
|
| 刘以刚 | 监事 | 男 | 1963年 | 2014.08~2017.08 | 专科学历。1982 年至1984 年任上海石化总厂财务科会计, 1984 年至1989 年任上海石化研究院财务科会计,1989 年至 1996 年任上海石化科技开发研究所财务部经理,1996 年至 2000年任上海石化多纶油剂公司财务部经理,2000年至今任 上海科技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2014年 至今任公司监事。 |
- | - | - |
1-2-54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申报稿)
| 与公 司的 其他 利益 关系 |
|||||||||
|---|---|---|---|---|---|---|---|---|---|
| 薪酬情 | 持有公司 | ||||||||
| 姓名 | 职务 | 性 别 |
出生日期 | 任职起止日期 | 简要经历 | 兼职情况 | 况 | 股份的数 | |
| (万元) | 量 | ||||||||
| 朱尚辉 | 职工代 表监事 |
男 | 1983年 | 2014.08~2017.08 | 高中学历。现任本公司监事(职工代表监事),湖南徕木电子 有限公司监事。 |
湖南徕木电子有限公司 监事 |
12.26 | - |
1-2-55
八、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简要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方培教。方培教直接持有徕木股份 2,565.727 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28.43%,其全资持有的上海贵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 有徕木股份 905.3877 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10.03%。方培教直接和间接合计 控制徕木股份 3,471.1147 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38.46%。
方培教,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4030119681114****。 现任公司董事。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合并财务报表
1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项目 | 2016-06-30 | 2015-12-31 | 2014-12-31 | 2013-12-31 |
|---|---|---|---|---|
| 货币资金 | 39,970,511.27 | 34,769,810.98 | 36,908,974.99 | 26,169,045.86 |
| 应收票据 | 17,285,097.50 | 13,541,555.01 | 23,511,511.30 | 17,269,712.08 |
| 应收账款 | 142,724,071.64 | 141,450,273.09 | 129,602,289.44 | 125,904,928.35 |
| 预付款项 | 15,967,617.54 | 15,672,129.30 | 18,978,260.77 | 14,787,765.65 |
| 其他应收款 | 3,090,915.18 | 3,659,842.18 | 3,117,419.20 | 2,538,009.59 |
| 存货 | 193,333,986.23 | 194,804,025.75 | 176,492,170.57 | 145,386,209.90 |
| 流动资产合计 | 412,372,199.36 | 403,897,636.31 | 388,610,626.27 | 332,055,671.43 |
| 固定资产 | 315,973,275.69 | 270,442,260.64 | 256,144,305.91 | 217,552,611.86 |
| 在建工程 | 59,789,400.73 | 89,165,769.85 | 55,084,272.04 | 41,407,498.93 |
| 无形资产 | 22,752,705.62 | 22,953,182.37 | 24,041,977.63 | 23,651,582.99 |
| 长期待摊费用 | 4,049,648.22 | 4,846,000.08 | 5,548,914.69 | 5,224,173.32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2,526,176.73 | 2,628,116.26 | 2,277,243.56 | 2,547,865.14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405,091,206.99 | 390,035,329.20 | 343,096,713.83 | 290,383,732.24 |
| 资产总计 | 817,463,406.35 | 793,932,965.51 | 731,707,340.10 | 622,439,403.67 |
| 短期借款 | 162,970,000.00 | 134,950,000.00 | 86,574,977.84 | 94,500,000.00 |
| 应付票据 | 55,500,000.00 | 62,190,000.00 | 75,320,000.00 | 40,581,653.00 |
| 应付账款 | 38,586,251.47 | 35,913,441.84 | 43,188,710.36 | 48,448,496.79 |
| 预收款项 | 202,752.59 | 97,136.73 | 451,431.44 | 145,935.07 |
| 应付职工薪酬 | 4,764,384.66 | 4,422,096.38 | 6,164,164.63 | 6,087,563.09 |
| 应交税费 | 6,390,613.61 | 5,540,688.71 | 8,311,835.16 | 7,079,592.65 |
| 应付股利 | - | - | - | 1,379,249.58 |
| 其他应付款 | 2,983,106.59 | 1,677,533.25 | 6,912,401.55 | 4,703,167.04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 债 |
38,328,547.11 | 61,433,951.05 | 32,647,149.48 | 5,864,888.64 |
1-2-56
| 项目 | 2016-06-30 | 2015-12-31 | 2014-12-31 | 2013-12-31 |
|---|---|---|---|---|
| 流动负债合计 | 309,725,656.03 | 306,224,847.96 | 259,570,670.46 | 208,790,545.86 |
| 长期借款 | 26,900,000.00 | 26,850,000.00 | 52,450,000.00 | 47,000,000.00 |
| 长期应付款 | 653,791.19 | 3,944,911.70 | 4,003,435.85 | 513,017.93 |
| 递延收益 | 7,413,828.50 | 7,867,076.78 | 5,497,573.34 | 5,858,069.90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 | 241,306.81 |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34,967,619.69 | 38,661,988.48 | 62,192,316.00 | 53,371,087.83 |
| 负债合计 | 344,693,275.72 | 344,886,836.44 | 321,762,986.46 | 262,161,633.69 |
| 股本 | 90,260,000.00 | 90,260,000.00 | 90,260,000.00 | 90,260,000.00 |
| 资本公积 | 57,645,592.25 | 57,645,592.25 | 57,645,592.25 | 57,645,592.25 |
| 盈余公积 | 31,398,731.69 | 31,398,731.69 | 27,646,441.96 | 22,786,590.93 |
| 未分配利润 | 293,465,806.69 | 269,741,805.13 | 234,392,319.43 | 189,585,586.80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合计 |
472,770,130.63 | 449,046,129.07 | 409,944,353.64 | 360,277,769.98 |
| 少数股东权益 | - | - | - |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472,770,130.63 | 449,046,129.07 | 409,944,353.64 | 360,277,769.98 |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817,463,406.35 | 793,932,965.51 | 731,707,340.10 | 622,439,403.67 |
2 、合并利润表
| 2、合并利润表 | 2、合并利润表 | |||
|---|---|---|---|---|
| 单位:元 | ||||
| 项目 | 2016 年1-6 月 | 2015 年度 | 2014 年度 | 2013 年度 |
| 营业收入 | 159,153,489.85 | 315,439,188.65 | 328,809,487.23 | 309,469,837.69 |
| 减:营业成本 | 100,152,968.17 | 204,249,291.90 | 196,323,773.63 | 182,590,142.06 |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1,072,322.98 | 1,601,329.20 | 1,604,499.43 | 995,493.74 |
| 销售费用 | 5,835,233.82 | 14,043,419.99 | 16,982,748.74 | 13,743,948.43 |
| 管理费用 | 16,827,127.72 | 38,557,560.24 | 42,661,579.24 | 42,801,412.09 |
| 财务费用 | 7,017,045.99 | 13,962,247.80 | 15,526,373.18 | 12,986,877.27 |
| 资产减值损失 | 119,714.60 | 2,655,901.40 | 1,234,916.72 | 1,697,181.76 |
| 营业利润 | 28,129,076.57 | 40,369,438.12 | 54,475,596.29 | 54,654,782.34 |
| 加:营业外收入 | 497,328.49 | 4,613,933.51 | 4,116,568.58 | 3,125,766.75 |
| 减:营业外支出 | 1,022,737.07 | 126,203.31 | 1,138,453.31 | 1,314,521.87 |
| 利润总额 | 27,603,667.99 | 44,857,168.32 | 57,453,711.56 | 56,466,027.22 |
| 减:所得税费用 | 3,879,666.43 | 5,755,392.89 | 7,787,127.90 | 7,624,545.16 |
| 净利润 | 23,724,001.56 | 39,101,775.43 | 49,666,583.66 | 48,841,482.06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 |
23,724,001.56 | 39,101,775.43 | 49,666,583.66 | 48,841,482.06 |
| 少数股东权益 | - | - | - | - |
| 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 净额 |
- | - | - | - |
| 综合收益总额 | 23,724,001.56 | 39,101,775.43 | 49,666,583.66 | 48,841,482.06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综合收益总额 |
23,724,001.56 | 39,101,775.43 | 49,666,583.66 | 48,841,482.06 |
|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 合收益总额 |
- | - | - | - |
1-2-57
3 、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项目 | 2016 年1-6 月 | 2015 年度 | 2014 年度 | 2013 年度 |
|---|---|---|---|---|
| 销售商品、提供劳 务收到的现金 |
156,419,598.81 | 322,087,779.28 | 342,974,532.90 | 317,432,019.79 |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 动有关的现金 |
3,853,437.78 | 4,338,115.91 | 8,531,934.99 | 8,498,999.40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 小计 |
160,273,036.59 | 326,425,895.19 | 351,506,467.89 | 325,931,019.19 |
| 购买商品、接受劳 务支付的现金 |
45,695,954.70 | 144,324,845.55 | 131,856,211.25 | 131,787,861.32 |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 职工支付的现金 |
27,841,536.43 | 60,325,150.16 | 68,815,862.50 | 67,520,583.14 |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15,077,147.98 | 28,224,281.66 | 25,382,398.74 | 20,319,383.45 |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 动有关的现金 |
11,376,273.50 | 26,616,379.33 | 35,350,629.34 | 31,094,748.61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小计 |
99,990,912.61 | 259,490,656.70 | 261,405,101.83 | 250,722,576.52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 |
60,282,123.98 | 66,935,238.49 | 90,101,366.06 | 75,208,442.67 |
| 处置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和其他长期 资产收回的现金净 额 |
628,697.44 | 1,144,888.01 | 20,000.00 | - |
|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 动有关的现金 |
- | 2,730,000.00 | - | -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 小计 |
628,697.44 | 3,874,888.01 | 20,000.00 | - |
| 购建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和其他长期 资产支付的现金 |
51,432,467.46 | 113,021,128.10 | 103,226,706.95 | 96,621,251.45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 小计 |
51,432,467.46 | 113,021,128.10 | 103,226,706.95 | 96,621,251.45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 |
-50,803,770.02 | -109,146,240.09 | -103,206,706.95 | -96,621,251.45 |
| 吸收投资所收到的 现金 |
- | - | - | - |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 金 |
115,270,000.00 | 166,750,000.00 | 129,274,977.84 | 100,500,000.00 |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 动有关的现金 |
- | 13,612,408.40 | 12,292,453.51 | -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 小计 |
115,270,000.00 | 180,362,408.40 | 141,567,431.35 | 100,500,000.00 |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 金 |
109,200,000.00 | 120,524,977.84 | 106,500,000.00 | 66,000,000.00 |
1-2-58
| 项目 | 2016 年1-6 月 | 2015 年度 | 2014 年度 | 2013 年度 |
|---|---|---|---|---|
| 分配股利、利润或 偿付利息支付的现 金 |
6,173,970.46 | 11,259,944.97 | 11,775,301.70 | 19,297,039.01 |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 动有关的现金 |
4,930,683.21 | 8,010,648.00 | 8,503,748.43 | 2,023,816.84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 小计 |
120,304,653.67 | 139,795,570.81 | 126,779,050.13 | 87,320,855.85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 |
-5,034,653.67 | 40,566,837.59 | 14,788,381.22 | 13,179,144.15 |
| 四、汇率变动对现 金及现金等价物的 影响 |
- | - | - | - |
| 五、现金及现金等 价物净增加额 |
4,443,700.29 | -1,644,164.01 | 1,683,040.33 | -8,233,664.63 |
| 加:期初现金及现 金等价物余额 |
11,600,810.98 | 13,244,974.99 | 11,561,934.66 | 19,795,599.29 |
| 六、期末现金及现 金等价物余额 |
16,044,511.27 | 11,600,810.98 | 13,244,974.99 | 11,561,934.66 |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内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 损益明细表如下所示(收益以正数列示,损失以负数列示):
单位:元
| 2016 年 1-6 月 |
||||
|---|---|---|---|---|
| 项目 | 2015 年度 | 2014 年度 | 2013 年度 | |
|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
-883,117.05 | -67,140.77 | -1,112,803.31 | -984,484.60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 466,180.45 | 4,442,940.39 | 3,997,708.52 | 3,125,766.75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 入和支出 |
-108,471.98 | 111,930.58 | 93,210.06 | -330,037.27 |
| 非经常性损益小计 | -525,408.58 | 4,487,730.20 | 2,978,115.27 | 1,811,244.88 |
| 减: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减少 以“-”表示) |
-68,318.84 | 743,158.71 | 489,795.56 | 322,323.02 |
| 少数股东损益 | - | - | - | |
|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 的非经常性损益 |
-457,089.74 | 3,744,571.49 | 2,488,319.71 | 1,488,921.86 |
(三)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
1-2-59
| 2016 年1-6 月 /2016-06-30 |
2015 年度 /2015-12-31 |
2014 年度 /2014-12-31 |
2013 年度 /2013-12-31 |
|
|---|---|---|---|---|
| 财务指标 | ||||
| 流动比率 | 1.33 | 1.32 | 1.50 | 1.59 |
| 速动比率 | 0.66 | 0.63 | 0.74 | 0.82 |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43.69% | 43.95% | 43.26% | 40.54% |
| 应收账款周转率 | 1.04 | 2.16 | 2.40 | 2.47 |
| 存货周转率 | 0.51 | 1.09 | 1.21 | 1.35 |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 元) |
7,027.78 | 12,437.44 | 12,343.21 | 11,261.86 |
| 利息保障倍数 | 5.47 | 4.98 | 6.53 | 7.13 |
|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 量(元) |
0.67 | 0.74 | 1.00 | 0.83 |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 0.05 | -0.02 | 0.02 | -0.09 |
| 每股净资产(元) | 5.24 | 4.98 | 4.54 | 3.99 |
|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 权)占净资产比例 |
0.35% | 0.36% | 0.54% | 0.38% |
表中指标计算公式: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预付账款)÷流动负债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期末净资产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摊销 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费用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期末股本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 每股净资产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期末股本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的分析
1 、财务状况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相对稳定,分别为 53.35%、 53.11%、50.87%、50.45%,流动资产主要由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 存货等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流动资产构成。公司负债主要由流动负债 构成,各年占比分别为 79.64%、80.67%、88.79%、89.86%。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保持稳定,分别为 40.54%、43.26%、 43.95%、43.69%。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基本保持稳定,存货周转率 总体处于下降态势。
2 、盈利能力分析
1-2-60
2013 年至 2016 年 1 至 6 月,公司主营业务突出,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主营 业务收入,2013 年至 2015 年度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 0.96%。
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分别为 4,884.15 万元、4,966.66 万元、3,910.18 万元、 2,372.40 万元,盈利能力较强。
公司主营业务突出,报告期内利润总额主要来源于营业利润,报告期内,公 司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96.79% 、 94.82% 、 90.00%、101.90%,公司 营业利润与利润总额差异较小。
3 、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102.57%、104.31%、102.11%、98.28%。
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出主要为购置开发生产用设备、购置土地使用权。
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是取得银行借款和收到股东增 资款,现金流出主要是偿还银行借款、支付利息、分配利润。
(五)股利分配政策和实际分配情况
1 、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政策
-
1、公司股利按各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
2、公司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
3、公司每年度的具体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会计年度公司的经营业
-
绩和未来的经营计划提出,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
4、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按税后利润的 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已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的 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
(3)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
(4)支付股东股利。
1-2-61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2 、报告期股利分配情况
为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除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现金分红 2,400 万元外,未曾实施其他股利分配。
3 、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有关股利分配政策的议案》,同意如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完 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除正常年度利润分配之外,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前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享; 如本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则届时需经公司股东 大会另行审议后对公司已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
4 、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规划
公司目前处于快速成长阶段,营业收入及利润增长率均较高,但相对于同行 业上市企业,公司的资产规模较小,生产规模亟待扩大,对资金的需求较高,未 来增长的空间广泛,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
着眼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目前处于成长期的发展阶段,为建立对投资者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 见》、《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公司拟定公司发行 上市后三年(含发行当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行性发展,综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 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 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1-2-62
(2)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在保 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每年分红 不低于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3)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 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 前资金需求,制定年底或中期分红方案。
(4)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应保持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满足上述分红条件下,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 20%。
1-2-63
4)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如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股权或购买设备、建筑物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20%,且绝对值达到 5,000 万元以上。
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 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
6)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 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经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 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7)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1-2-64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的意见制定或调整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但公司应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分红回报规 划及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即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次分配利润的 20%。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 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 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②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③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 20%;
④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纳入发行人合并会计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情况如下: 1 、上海徕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名称 | 上海徕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07年9月28日 |
|---|---|---|---|
| 注册资本 | 200.00万元 |
1-2-65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帝富路8号第2幢 | 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帝富路8号第2幢 | 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帝富路8号第2幢 |
|---|---|---|---|
| 主营业务 | 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汽车配件的生产、加工及销售。【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股东构成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 徕木股份 | 100% | ||
| 主要财务数据 (万元) |
项目 | 2016 年6 月30 日/ 2016 年1-6 月 |
2015 年12 月31 日/ 2015 年度 |
| 总资产 | 3571.50 | 2,768.85 | |
| 净资产 | 386.97 | 358.25 | |
| 净利润 | 28.72 | 76.64 |
注:财务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湖南徕木电子有限公司
| 公司名称 | 湖南徕木电子有限公司 | 湖南徕木电子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08年1月18日 | 2008年1月18日 |
|---|---|---|---|---|---|
| 注册资本 | 500.00万元 | ||||
| 注册地址 | 湖南常德市汉寿经济开发区黄福居委会麒麟路88号 | ||||
| 主营业务 | 模具及配件、电子产品(不含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及卫星广播电视地面 接收设备)、五金机电配件的设计、制造、销售;冲压制品、注塑制品的设 计、制造、销售;电子连接器、汽车零配件制造、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 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
| 股东构成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 徕木股份 | 90% | ||||
| 徕木科技 | 10% | ||||
| 主要财务数据 (万元) |
项目 | 2016 年6 月30 日/ 2016 年1-6 月 |
2015 年12 月31 日/ 2015 年度 |
||
| 总资产 | 7,801.96 | 6,770.45 | |||
| 净资产 | 957.88 | 986.54 | |||
| 净利润 | -28.65 | 31.04 |
注:财务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 、上海康连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 公司名称 | 上海康连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09年5月13日 |
|---|---|---|---|
| 注册资本 | 1,300.00万元 |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薛路651弄88号1栋4楼 |
1-2-66
| 主营业务 | 电子产品、模具及配件、五金机电生产、加工、销售;偏光片、液晶模块、 触摸屏的生产;电子产品领域内的技术开发;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电子产品、模具及配件、五金机电生产、加工、销售;偏光片、液晶模块、 触摸屏的生产;电子产品领域内的技术开发;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电子产品、模具及配件、五金机电生产、加工、销售;偏光片、液晶模块、 触摸屏的生产;电子产品领域内的技术开发;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股东构成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 徕木股份 | 98.08% | ||
| 徕木科技 | 1.92% | ||
| 主要财务数据 (万元) |
项目 | 2016 年6 月30 日/ 2016 年1-6 月 |
2015 年12 月31 日/ 2015 年度 |
| 总资产 | 9,329.64 | 6,788.83 | |
| 净资产 | 1,764.67 | 1,770.54 | |
| 净利润 | -5.87 | 50.21 |
注:财务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 、礼得电子有限公司(已注销)
礼得电子有限公司系依据中国香港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证书号为 1326215,发行人持有其 100%的股权。在存续期间内,礼得电子未开展任何生产 经营或投资活动。发行人已经于 2012 年 7 月 24 日申请注销礼得电子,并于 2013 年 1 月 11 日收到了注销接受文件。礼得电子至注销前未注入资金和开展经营, 因此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1-2-67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排序,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序 号 |
项目 投资 |
募集资金 投入 |
建设 周期 |
|||
|---|---|---|---|---|---|---|
| 项目名称 | 项目备案 | 项目环评 | ||||
| 1 | 精密连接器及组件 技术改造及扩产项 目 |
22,000 | 16,831.88 | 2年 | 松发改产备 [2013]075号 |
松环保许管 [2013]1732号 |
| 2 | 精密屏蔽罩及结构 件技术改造及扩产 项目 |
14,000 | 2年 | 松发改产备 [2013]074号 |
松环保许管 [2013]1731号 |
|
| 3 | 企业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 |
6,000 | 2年 | 松发改产备 [2013]073 号 |
松环保许管 [2014]6 号 |
|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6,000 | - | - | - | |
| 合计 | 48,000 | 16,831.88 | - | - | - |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 到位后置换已支付款项。若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缺口将由 公司自筹解决。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
(一)精密电子连接器市场容量分析
1、手机市场
根据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的数据,作为手机的重要电子元件,手机消费 市场的蓬勃发展将推动对上游手机连接器的需求。同时,智能机的发展对手机 连接器的机械性能、电气性能、环境性能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推动行 业内的优胜劣汰,只有具有一定规模、研发技术和生产能力较强的企业才能在 竞争中保持优势地位并不断扩大市场份额。
1-2-68
如下图所示,2015 年中国手机连接器的市场规模约为 119.2 亿元,预计 2020 年达到 141.8 亿元。
2013 年至 2020 年中国手机连接器市场规模发展趋势
==> picture [355 x 21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数据来源:信息中心、智多星
2、汽车市场
中国是世界第一大汽车生产国,持续增长的汽车产量不断扩大了汽车电子 元件的市场容量。中国汽车产量的大幅增长带动汽车连接器的高速增长。2015 年中国汽车连接器市场规模达到 208.3 亿元,预计 2020 年将达到 289.9 亿元。
2013 年至 2020 年中国汽车连接器市场规模趋势
==> picture [350 x 20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数据来源:信息中心、智多星
1-2-69
(二)屏蔽罩产品市场前景巨大
屏蔽罩广泛应用于通讯、家用电器、PC 及外设、汽车、消费电子等领域。 中国是手机、电脑等屏蔽罩下游产品的最大生产地,在中国生产屏蔽罩有利于 就近配套。如下图所示,2015 年中国手机屏蔽罩市场规模达到 52.1 亿元,预计 2020 年手机屏蔽罩市场规模达到 67.6 亿元。
2013 年至 2020 年中国手机屏蔽罩市场规模发展趋势
==> picture [353 x 21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数据来源:信息中心、智多星
在汽车电子化趋势的推动下,汽车用屏蔽罩市场也在逐步壮大。根据中国 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的数据,2015 年中国汽车屏蔽罩行业市场规模为 1.18 亿元, 预计 2020 年,中国汽车用屏蔽罩市场规模将达到 1.61 亿元。
2013 年至 2020 年中国汽车用屏蔽罩市场规模趋势图
==> picture [355 x 20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2-70
数据来源:信息中心、智多星
1-2-71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一)市场风险
1、市场需求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面向手机与汽车市场,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迅速增长,国内 消费结构升级,以手机、汽车为代表的市场扩展迅速。中国目前是全球最大的 移动通信终端生产国,2015 年,中国手机产量达到 17.49 亿部,约占全球产量的 82.60%;同时中国也是世界第一大汽车生产国,2015 年我国全年累计生产汽车 0.25 亿辆。由此带来包括手机及汽车类连接器及屏蔽罩在内的精密电子元件产 业的快速发展。但如果手机或汽车的需求减缓或发生大幅波动,则可能会对公 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手机、汽车行业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和制约,从而对发行人 生产经营造成间接影响。当宏观经济整体向好时,投资和消费均会增加,而宏观 经济整体向下时,企业和个人消费者会缩减支出。一旦国内外经济环境恶化甚至 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出现系统性的经济危机,投资和消费将受到较大影响,从而对 公司下游行业带来不利影响。尽管公司主要客户是国内外知名厂商,经营业绩良 好,但如果公司下游客户的经营情况受到宏观经济波动的不利影响,则可能会对 公司的经营活动带来风险。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目前中国是精密电子连接器及屏蔽罩行业的全球生产中心,国内从事生产 连接器和屏蔽罩等精密电子元件的企业达千家以上,国内市场竞争十分激烈。 其中国外竞争者在国内设立的合资企业占据主要市场份额并掌握行业核心技 术,具有行业领先地位;而国内自主品牌民营企业多高度专注于细分市场:其 中在手机市场上,少数上规模的内资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研发实力与外资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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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距在逐步缩小,凭借成本管理、贴近下游市场、服务快速响应等优势不断扩 大市场份额;在汽车市场上,徕木电子是为数不多的较早专注于汽车连接器及 屏蔽罩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2013 年至 2015 年公司汽车类产品合计实现销 售额为 34,671.78 万元,2013 年至 2015 年收入复合增长率为 26.91%,2016 年 1 至 6 月汽车类产品实现销售额为 9,057.31 万元。
尽管公司目前在成本管理、贴近下游市场、反应速度等方面具备一定的优 势,但如果公司不能不断提高竞争力,及时应对市场的需求变动,或者继续开拓 新的具有较高盈利能力的领域,未来将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风险。
(二)经营风险
1、拓展风险
尽管目前公司已经开发并能够生产上千种料号的产品,并拥有了科世达、比 亚迪、中兴、法雷奥等知名客户,但为了保持较高的盈利能力,公司必须持续进 行新产品和新客户的拓展。由于新客户认证时间较长,认证成本较高,新产品研 发初期投入较多,如果新客户或新产品的拓展在未来取得经营业绩没有达到预 期,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增长造成不利影响。
2、技术创新风险
公司的客户分布在手机和汽车两个具有不同技术特性且快速变革的行业, 汽车行业正在向电子化、平台化、模块化转变,手机行业不断向智能化、集成 化、轻薄化发展。因此,公司需要跨行业同时应对手机和汽车两类终端产品的 不断技术革新,这对公司技术储备、技术研发水平、快速研发的能力提出较高 要求。同时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逐步扩大业务规模,丰富产品 种类,满足众多客户日益多样化的需求,这对技术创新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重视技术研发工作,2013 年至 2016 年 1 至 6 月,研 究开发费分别为 2,329.84 万元、2,231.41 万元、1,879.53 万元、841.30 万元。目 前发行人及子公司已拥有专利权 113 项,其中发明专利 14 项,并有 4 项产品获 得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证书,6 个产品项目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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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产品结构,手机类产品产销规模下降, 同时发行人积极推进汽车类产品业务的拓展与创新,对汽车类产品的研发投入不 断增加,而放缓了对手机类产品的研发投入。若公司不能在汽车领域持续进行研 发投入,提升产品设计和创新能力,则可能削弱公司在汽车领域的竞争力,进而 可能形成公司汽车类产品销售规模下降的风险。
3、技术人才流失和技术外泄的风险
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产品研发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核心技 术团队。公司历来注重对技术人员的管理,制定了考核和激励办法,虽然公司对 稳定研发队伍采取了多种措施,但未来仍不能排除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同时公 司采取了严密的技术保护措施,积极申请对各项核心技术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并 且与技术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但仍存在技术失密的风险。
4、未来毛利率波动风险
2013 年度至 2016 年 1 至 6 月公司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38.70%、 37.78%、33.10%、34.70%,虽然毛利率受到成本上升及价格下调的影响有所下 降,但公司通过提高生产效率、工艺革新、扩大生产规模等降低生产成本,并 持续推出盈利能力较强的新产品,同时公司还通过提高设备自动化程度、改进 工艺水平、在湖南新设生产基地等,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劳动力成本上升对公 司的不利影响,缓解了毛利率的下滑幅度。但是在成本不变的条件下,如果未 来公司受到下游整机/整车厂商的价格压力导致公司现有产品价格的下调或公司 不能持续推出盈利能力较强的新产品,则公司毛利率存在下滑的风险;同时, 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提高经营效率,扩大生产规模,降低产品成本,公司毛利率 也将受到影响。最后,如果未来劳动力成本继续上升,人工成本的增加将影响 公司的毛利率水平。
5、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是以精密电子铜带为主的金属材料、塑料粒子等, 报告期内,直接材料成本占产品总成本的比重为 45.05%、40.62%、35.56%、 35.07%,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对公司盈利能力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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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密电子铜带、塑料粒子等原材料的市场供应充足,随着市场供求的变化而 价格有所波动。为了应对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公司一方面在签订合同时充分考虑 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另一方面采取灵活的采购方式,努力降低原材料成本, 同时公司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流程改进等努力提高原材料利用率并取得了一定成 效。但若精密电子铜带、塑料粒子等原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则会给公司的成 本控制带来一定压力。
6、专用设备投入短期无法实现效益的风险
公司具有自主开发专用设备的实力,目前已具备每月 150 套屏蔽罩模具、 50 套精密连接器冲压模具、30 套连接器注塑模具及 30 条装配线所需的自动化设 备和治具等专用设备的设计、加工、制造、组立和试模能力。公司强大的专用 设备开发能力使其确保了产品的良好品质,大大提高了为客户综合配套的能 力,也为公司设计、开发新产品提供了强大的支持。
报告期内伴随公司业务规模扩张、产品线壮大,专用设备数量和金额也大幅 增加。公司在新产品研发成功后通常确认相应的专用设备为固定资产并开始计提 折旧,在汽车行业,新产品实现大批量出货存在一个较长的过程,目前发行人处 于业务的扩张期,在新产品大规模出货前,专用设备已经开始计提折旧,可能对 公司的短期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7、租赁物业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租赁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帝富路(现世富路)、盛龙 路的三处物业(以下简称“九亭厂区”)的出租方未取得上述物业的房地产权利 证书,若出租方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因未能对所出租的厂房、建筑物拥有出租 权利而无法继续出租,将使公司面临生产场地被动搬迁的风险。
九亭厂区三处物业的简要情况及租赁期限如下:
| 出租方 | 物业名称 | 租赁期限 |
|---|---|---|
| 上海市九亭镇朱龙 居民委员会 |
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帝富路8 号 4,770m2 厂房 |
2005年8月16日至2024年 12 月31 日 |
| 上海永谊实业有限 公司 |
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盛龙路560 弄 2,100m2 厂房 |
2006年12月1日至2016年 11 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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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 | 物业名称 | 租赁期限 |
|---|---|---|
| 上海松江商业发展 有限公司 |
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盛龙路536 号 1,667.13m2 厂房 |
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4 月30日 |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之日,公司已终止上述三处租赁房产中的两处 租赁合同。目前仅九亭镇盛龙路 560 弄的厂房租赁仍处于存续期。九亭厂区承 担的生产经营任务及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对厂房、生产环境无特殊要求, 同时也没有不便搬迁的机器设备等。公司已于 2008 年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松江区 洞薛路 651 弄 88 号的工业厂房,目前该厂房承担公司上海生产基地的主要生产 任务;子公司康连电子于 2013 年购买了位于松江区洞泾镇 4 街坊 110/12 丘的土 地使用权,土地面积 13,970 平方米,拟建成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 场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培教承诺:“若九亭厂区所处的生产经营场所 因产权证书不齐备而影响徕木股份继续租赁和/或生产经营导致搬迁的,徕木股 份可以就近找到面积、环境适宜的生产经营场所,在此期间产生的损失(包括但 不限于搬迁、搬迁期间的经营损失、预期利润等)由本人承担,确保公司不会因 此遭受任何损失”。
8、业务快速发展带来的管理风险
虽然近年来公司业务快速发展中积累了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建立了规范 的法人治理结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经营保持有序运行,并一直在吸引优秀 的人才充实管理团队,但是公司仍面临一系列的管理风险,主要包括:
首先,手机和汽车两个市场具有不同的认证体系和经营要求,虽然产品应 用领域广泛有效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但对公司运营管理提出了更 高的要求。
其次,为落实公司战略目标、提升整体竞争力,公司在研发、生产、销售和 服务上进行全国性的布局。公司在上海、湖南、深圳三地建立了生产基地,其中 上海是主要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而湖南地区成本具有优势,未来将逐渐承接主 要成熟产品的大批量生产任务。深圳分公司辐射了整个华南地区业务,有效推动 公司手机业务的发展。虽然三地经营可以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但随着公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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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的扩大,公司的运营也愈加复杂,尤其是本次发行后,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施和现有业务的扩张,公司的生产组织、市场拓展、研发设计等相关机构 和人员将进一步膨胀。如果公司的管理能力不能适应规模迅速扩张以及业务发展 的需要,组织模式和内部管理制度未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和完善, 将影响公司未来的经营和发展。
(三)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上升,公司应收账款的规模也不断上升。公司 2013 年 末至 2016 年 6 月末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2,590.49 万元、12,960.23 万元、 14,145.03 万元、14,272.41 万元,占流动资产比重分别为 37.92%、33.35%和 35.02%、34.61%。
公司应收账款的规模由公司所处行业地位及公司经营模式所决定。公司的 主要客户均为信誉良好的国内外知名企业,特别是汽车类产品的客户稳步增 长,这些客户资产规模较大,经营业绩稳定,与公司具有长期合作关系,能够 按照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应收账款发生呆坏账的可能性较小,并且公司已制定 了符合会计准则和公司实际情况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逐年增大,虽然公司应收账款回收风险较小,并且 也按照审慎原则计提了坏账准备,但较大金额的应收账款将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 速度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给公司的营运资金带来一定的压力。
2、存货跌价风险
2013 年末至 2016 年 6 月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4,538.62 万元、 17,649.22 万元、19,480.40 万元、19,333.40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从 2013 年 末的 43.78%升至 2016 年 6 月末的 46.88%。公司订单具有小批量,多批次的特 点,为充分提高设备使用效率,会根据客户年度计划安排集中生产多批次的产 品;同时,公司会对通用性的产品安排提前备货。报告期内公司已按照会计制 度的有关规定足额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若市场需求发生变化将可能导致该类 存货发生跌价损失,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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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补助变化的风险
2008 年 11 月 25 日,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被认定为国家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0831000193);2011 年 8 月公司通过了国家高 新技术企业复审(证书编号为:GF201131000042),持续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 业称号,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三年内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2014 年 9 月公司通过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证书编号:GR201431000130), 持续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三年内享受 15%的企业 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如果未来存在国家税收政策变化或公司本身不再符合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公司未能持续获得该类优惠,则公司将按照 25%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而对净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 号)的规定,发行人发生的用于“新产品、新技 术、新工艺”的研发费用享受 50%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经保荐机构和发行 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各年享受该项所得税优惠金额均在汇算清缴过程中经过主 管税务机关核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如果未来 存在国家税收政策变化或者公司的研发费用不再符合“新产品、新技术、新工 艺”的条件,则公司将不再享受研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从而 对净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根据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 2016 年 1 至 6 月发行人获得的政府补贴分别为 3,125,766.75 元、3,997,708.52 元、 4,442,940.39 元、466,180.45 元。如果未来存在政府补贴政策变化或者公司不再 符合政府补贴的条件,则公司将面临政府补贴下降从而影响净利润的风险。
4、人民币升值风险
2013 年度至 2016 年度 1 至 6 月,公司产品外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 别为 16.55%、10.42%、11.41%、14.64%,公司出口产品以美元、欧元等外币报 价、结算,在外币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人民币升值将会减少以人民币折算 的销售收入,降低产品毛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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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司在订单报价上会充分考虑汇率变动因素,一定程度上降低汇率波 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但若汇率突然出现大幅度的升值,超过公司的原有预期, 则可能存在对公司未来业绩不利影响的汇率风险。
5、出口退税政策波动的风险
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 年出口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 11.41%,货物出口适用“免、抵、退”有关政策,按照“出口销售收入× (17%-出口退税率)”作为“不得免抵税额”计入营业成本,目前公司部分产 品执行 17%的出口退税率,若未来出口退税率下调,将会导致公司营业成本波 动,可能存在对公司未来业绩的不利影响。
6、发行筹资后净资产收益率下滑的风险
若本次发行上市成功,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长,而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 投资额较大,有一定的建设期,达到预期收益需要较长的时间,净利润可能难以 实现与净资产的同步大幅增长,因此短期内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存在大幅下降的风 险。
7、专用设备减值损失的风险
公司具有自主开发专用设备的实力,目前已具备每月 150 套屏蔽罩模具、 50 套精密连接器冲压模具、30 套连接器注塑模具及 30 条装配线所需的自动化设 备和治具等专用设备的设计、加工、制造、组立和试模能力。公司强大的专用 设备开发能力使其确保了产品的良好品质,大大提高了为客户综合配套的能 力,也为公司设计、开发新产品提供了强大的支持。
公司在各期期末对专用设备进行分析,若存在少量专用设备因其生产的产品 未来不再有客户需要或仅有极少量产品生产的情况,则公司会通过直接将其净值 清理的方式处理。公司在清理的基础上,再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对固定资产于各期期末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 产,公司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并根据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报告期内,公司已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减 值测试,不需要计提减值准备。若未来专用设备因其生产的产品未来不再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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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需要或仅有极少量产品生产的情况导致存在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时,可能导致该类资产存在减值损失,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固定资产折旧大幅增加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精密连接器及组件技术改造及扩产项目”与“精密屏蔽 罩及结构件技术改造及扩产项目”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将增加 29,970 万 元,年折旧费用将增加 2,848 万元。按照公司 2015 年 33.10%的主营业务毛利率 进行测算,项目建成后,如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较项目建成前增加 8,604.23 万元, 对应可增加毛利 2,848 万元,可消化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增加的折旧费用。但如 果未来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未能实现预期效益,则存在 因固定资产折旧大量增加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2、募集资金投向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完成后,将大幅提高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规 模,新增精密连接器及组件年产能 1.665 亿只及精密屏蔽罩及结构件年产能 3.58 亿只,将进一步优化公司的产品结构。虽然本次募投项目经过了充分的可行性研 究论证,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 市场环境、技术和政策面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仍有可能导致本次募集资金新增产 能不能被充分消化,从而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重大合同
截至 2016 年 9 月 12 日,公司仍在执行的重大合同如下所示:
(一)销售合同
2012 年 11 月发行人与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供货保证协议》, 约定发行人向深圳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销售手机连接器、屏蔽罩的精密电子 元件,产品价格、质量、数量、交货时间以双方协商一致的《采购订单》为准。 (二)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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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3 月,发行人与上海建胜铜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基本采购合同》, 发行人向上海建胜铜业有限公司采购金属原材料。
2015 年 8 月,发行人与吴江市金盛铜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基本采购合同》, 发行人向吴江市金盛铜业有限公司采购金属原材料。
2015 年 8 月,发行人与藤辉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基本采购合同》, 发行人向藤辉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采购金属材料。
2016 年 3 月,发行人与上海迈投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了《基本采购合同》, 发行人向上海迈投电子有限公司采购金属材料。
2016 年 9 月,发行人与双日(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基本采购合同》, 发行人向双日(上海)有限公司采购金属材料。
(三)租赁合同
1、2013 年 12 月 3 日,发行人与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签订《融资 租赁合同》,合同号为 DLCN13597Z,租赁物件为德马格精密注塑机 2 台,起租 日为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货物尾款之日,租赁期限为 36 个月,每期租金为 29,730 元。
2、2014 年 3 月 24 日,发行人与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回租合 同》,合同编号为 L14A0157001,租赁物件为冲压机、注塑机等生产专用设备, 租赁期限为 36 个月,合同总计人民币 956.63 万元。
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为恒信金融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恒信金 融集团有限公司则是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海通国际控股于 2014 年 1 月 15 日收购的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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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4 年 5 月 21 日,发行人与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回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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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合同编号为 L14A0157003,租赁物件为高速精密冲床等,租赁期限为 36 个月,合同总计人民币 248.4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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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4 年 9 月 21 日,发行人与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回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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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合同编号为 L14A0157004,租赁物件为注塑机等,租赁期限为 3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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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计人民币 282.10 万元。另外,发行人子公司徕木科技、康连电子及湖南 徕木于 2014 年 9 月 21 日向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出具《担保书》(担保书编号 分别为 GC14A0157004-01、GC14A0157004-02 及 GC14A0157004-03),徕木科 技、康连电子及湖南徕木同意就发行人与恒信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订立的上 述融资租赁事宜项下的所负债务提供以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2015 年 9 月 18 日,公司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售后回 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 2015PAZL2567-ZL-01,租赁物件为机器设备,租赁期 限为 24 个月,合同总计人民币 983.4 万元。康连电子、徕木科技、湖南徕木分 别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分别为 2015PAZL2567-BZ-01,2015PAZL2567-BZ-02,2015PAZL2567-BZ-03。2015 年 9 月 26 日,公司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针对租赁合同的交货地点、设置 场所、租赁物清单等条款签订了补充协议,编号为 2015PAZL2567-BC-01。2015 年 10 月 11 日,公司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针对租赁合同的交货地点、租 赁成本、租金总额、协议价款等条款签订了补充协议,编号为 2015PAZL2567-BC-02。
6、2015 年 11 月 18 日,发行人与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签订了《附 购买选择权之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件为德马格精密注塑机 1 MM,合同约定 起租日为出租人向供应商支付货物尾款之日,租赁期间为 36 个月,从起租日起 算,每期租金为 22,376 元。
(四)借款合同
1 、发行人与上海银行闵行支行的借款合同
2014 年 8 月 22 日,上海康连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 行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23214031601 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固定资产借款合 同补充协议》,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整,期限自 2014 年 8 月 22 日至 2019 年 8 月 22 日,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月利率为 6.13‰,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伍年期基准月利率 5.33‰上浮 15%,年利率为 7.36%,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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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期基准年利率 6.4%上浮 15%。该借款由上海康连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提供位于 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 4 街坊 110/12 丘的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作为担保,并由上 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2014 年 8 月 22 日,上海康连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 行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DB2321403160101《房地产抵押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 同补充协议》。2014 年 8 月 22 日,发行人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签 订了编号为 DB2321403160102《借款保证合同》及《借款保证合同补充协议》。 以上两项合同为上海康连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 签订的 23214031601 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提供了担保。
2015 年 1 月 12 日,上海康连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 行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23214031602 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固定资产借款合 同补充协议》,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500 万元整,期限自 2015 年 1 月 12 日至 2019 年 8 月 22 日,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月利率为 5.75‰,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伍年期基准月利率 5‰上浮 15%,年利率为 6.9%,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伍年 期基准年利率 6%上浮 15%。该借款由上海康连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提供位于上海 市松江区洞泾镇 4 街坊 110/12 丘的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作为担保,并由上海徕 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2015 年 1 月 12 日,上海康连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 行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DB2321403160201《房地产抵押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 同补充协议》。2015 年 1 月 12 日,发行人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签 订了编号为 DB2321403160202《借款保证合同》及《借款保证合同补充协议》。 以上两项合同为上海康连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 签订的编号为 23214031602 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补充 协议》提供了担保。
2015 年 10 月 14 日,发行人与上海银行签订了编号为 232150624 的《综合 授信合同》,合同约定发行人在授信期限内可向上海银行申请使用的授信额度为 3,600 万元,授信期限自 2015 年 10 月 14 日起至 2016 年 10 月 14 日。该合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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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的授信额度可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及票据承兑,双方约定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 2,100 万元,银票保证金比例为 40%。该合同由康连电子作为保证人与上海银行 签订了编号为 ZDB232150624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015 年 10 月 14 日,康连电子与上海银行签订了编号为 ZDB232150624 的 《最高额保证合同》,该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上海银行与发行人在 2015 年 10 月 14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4 日期间所订立的一系列(含有一种或数种的联 合)综合授信、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 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业务项下的具体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本金, 被担保的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2015 年 10 月 14 日,发行人与上海银行签订了编号为 232150624061 的《流 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上海银行向发行人提供金额为 2,100 万元的循 环借款用于采购原材料等日常经营周转,借款期限自 2015 年 10 月 14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1 日,该合同贷款执行固定利率,年利率为 5.52%,该合同由康连电子 提供保证担保。
2015 年 10 月 14 日发行人与上海银行签订了编号为 232150624002 的《商业 汇票承兑合同》,合同约定上海银行在该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向发行人 提供最高不超过 1,500 万元的商业汇票承兑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有效期限为 2015 年 10 月 14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4 日。双方约定,承兑申请人申请业务前交付票 面金额 40%的保证金,保证金适用活期利率。
2 、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借款合同
2016 年 5 月 16 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编号为 7202160404 号的《授信协议》,授信额度为 5,000 万人民币,授信期限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至 2017 年 5 月 25 日。该协议由康连电子根据编号为 7202160404 号的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6 年6 月1 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编号为 7201160601 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为400 万元,期限自2016 年6 月1 日至 2016 年12 月1 日,借款利率以半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50%。
3 、发行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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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1 月 10 日,发行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编号为 Ba1005301411100017 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800 万元, 期限自 2014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6 年 11 月 9 日,借款利率为 7.07250%。
2014 年 12 月 9 日,发行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编号为 Ba1005301412090028 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1,200 万元, 期限自 2014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6 年 12 月 9 日,借款利率为 6.90%。
上述合同为发行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 2014 年 8 月 12 日签 订的编号为 A04005301408149931 号《最高债权额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 该合同最高债权额为 8,000 万元,债权确定期间为 2014 年 8 月 12 日至 2015 年 8 月 12 日。
2015 年 7 月 14 日发行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A04005301507300020《最高债权额合同》,合同约定南京银行对发行人在 2015 年 7 月 14 日至 2016 年 7 月 14 日期间的债权本金额之和不超过最高债权额 8,000 万。
2015 年 9 月 23 日发行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Ba1005301509230057 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南京银行向发 行人提供金额为 280 万元的资金借款用于对外支付采购款和支付员工社保费用, 借款期限自 2015 年 9 月 23 日起至 2017 年 9 月 22 日,该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 年利率,利率为固定利率 6.25%,为编号为 A04005301507300020 的《最高债权 额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由康连电子提供最高额保证。
2015 年 12 月 11 日发行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Ba1005301512100075 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南京银行向发 行人提供金额为 1,000 万元的资金借款用于向上游企业支付采购款,借款期限自 2015 年 12 月 1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10 日,该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 年利率为 5.7%,该合同为最高债权额度内借款,为编号为 A04005301507300020 的《最高债权额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由康连电子提供最高额保证。
康连电子与南京银行于 2015 年 7 月 14 日签订了编号为 Ec1005301507300029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15 年 7 月 14 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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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7 月 14 日止,在 8,000 万元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内,南京银行依据编号 为 A04005301507300020《最高额债权合同》以及项下具体业务合同、协议及申 请书所形成的债权。
2016 年 3 月 22 日发行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Ba1005301603220012 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南京银行向发 行人提供金额为 250 万元的资金借款用于向上游企业支付采购款,借款期限自 2016 年 3 月 23 日起至 2018 年 3 月 22 日,该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利 率为固定利率 5.7%,为编号为 A04005301507300020 的《最高债权额合同》项下 的具体业务合同,由康连电子提供最高额保证。
2016 年 4 月 13 日发行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A04005301604130009 的《最高债权额合同》,合同约定南京银行对发行人在 2016 年 4 月 13 日至 2017 年 4 月 13 日期间的债权本金额之和不超过最高债权额 11,000 万元。
2016 年 4 月 13 日康连电子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Ec1005301604130009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16 年 4 月 13 日至 2017 年 4 月 13 日止,在 11,000 万元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内, 南京银行依据编号为 A04005301604130009《最高债权额合同》以及项下具体业 务合同、协议及申请书所形成的债权。
2016 年 4 月 13 日朱新爱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Ec1005301604130010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16 年 4 月 13 日至 2017 年 4 月 13 日止,在 11,000 万元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内, 南京银行依据编号为 A04005301604130009《最高债权额合同》以及项下具体业 务合同、协议及申请书所形成的债权。
2016 年 4 月 13 日发行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Ec2005301604130004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16 年 4 月 13 日至 2017 年 4 月 13 日止,在 9,000 万元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内, 南京银行依据编号为 A04005301604130009《最高债权额合同》以及项下具体业 务合同、协议及申请书所形成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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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4 月 13 日发行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Ec2005301604130005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16 年 4 月 13 日至 2017 年 4 月 13 日止,在 2,000 万元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内, 南京银行依据编号为 A04005301604130009《最高债权额合同》以及项下具体业 务合同、协议及申请书所形成的债权。
2016 年 4 月 15 日发行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Ba1005301603220020 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南京银行向发 行人提供金额为 3,000 万元的资金借款用于置换上海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借款期限自 2016 年 4 月 15 日起至 2017 年 4 月 14 日,该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 年利率,利率为固定利率 5.655%,为编号为 A04005301604130009 的《最高债权 额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由朱新爱、康连电子提供最高额保证。
2016 年 6 月 14 日发行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Ba1005301606140032 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南京银行向发 行人提供金额为 200 万元的资金借款用于向上游企业支付采购款,借款期限自 2016 年 6 月 14 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13 日,该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利 率为固定利率 5.7%,为编号为 A04005301604130009 的《最高债权额合同》项下 的具体业务合同,由朱新爱、康连电子提供最高额保证。
2016 年 8 月 26 日发行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Ba1005301606140047 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南京银行向发 行人提供金额为 820 万元的资金借款用于置换招商银行借款、支付采购款、发放 工资,借款期限自 2016 年 8 月 26 日起至 2018 年 8 月 25 日,该合同项下的借款 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固定利率 5.7%,为编号为 A04005301604130009 的《最高 债权额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由朱新爱、康连电子提供最高额保证。
4 、发行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松江支行的借款合同
2016 年 4 月 14 日,发行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签订 了编号为 98082016280112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400 万元,借 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之日起 12 个月,提款期为 2016 年 4 月 14 日至 2016 年 5 月 14 日,贷款利率为每笔贷款发放时发放日贷款人公布的壹年期浦发银行贷款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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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利率加 0.03%计算。
2016 年 6 月 16 日,发行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签订 了编号为 98082016280204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1,000 万元, 借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之日起 12 个月,提款期为 2016 年 6 月 16 日至 2016 年 7 月 15 日,贷款利率为每笔贷款发放时发放日贷款人公布的壹年期浦发银行贷款 基础利率加 0.03%计算。
2016 年 7 月 4 日,发行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签订 了编号为 98082016280222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580 万元,借 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之日起 12 个月,提款期为 2016 年 7 月 1 日至 2016 年 7 月 20 日,贷款利率为每笔贷款发放时发放日贷款人公布的壹年期浦发银行贷款基 础利率加 0.03%计算。
2016 年 7 月 12 日,发行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签订 了编号为 98082016280233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1,020 万元, 借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之日起 12 个月,提款期为 2016 年 7 月 11 日至 2016 年 8 月 10 日,贷款利率为每笔贷款发放时发放日贷款人公布的壹年期浦发银行贷款 基础利率加 0.03%计算。
5 、发行人与中国光大银行上海松江支行的借款合同
2015 年 10 月 12 日,发行人与光大银行签订了编号为 3662022015016 的《流 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光大银行向发行人提供金额为 200 万元的贷款用于 采购原材料,贷款期限自 2015 年 10 月 12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1 日,该合同项下 的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为 5.75%,该合同由康连电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5 年 10 月 26 日,发行人与光大银行签订了编号为 3662022015017 的《流 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光大银行向发行人提供金额为 368 万元的贷款用于 采购原材料,贷款期限自 2015 年 10 月 26 日至 2016 年 10 月 25 日,该合同项下 的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为 5.4375%,该合同由康连电子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
2016 年 1 月 5 日,发行人与光大银行签订了编号为 3662022016001 的《流 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光大银行向发行人提供金额为 200 万元的贷款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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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原材料,贷款期限自 2016 年 1 月 6 日至 2017 年 1 月 6 日,该合同项下的贷 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为 5.4375%,该合同由康连电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6 年 2 月 1 日,发行人与光大银行签订了编号为 3662022016005 的《流 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光大银行向发行人提供金额为 400 万元的贷款用于 支付货款,贷款期限自 2016 年 2 月 2 日至 2017 年 1 月 26 日,该合同项下的贷 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为 5.4375%,该合同由康连电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6 年 7 月 11 日,发行人与光大银行签订了编号为 3662022016017 的《流 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光大银行向发行人提供金额为 500 万元的贷款用于 采购原材料,贷款期限自 2016 年 7 月 11 日至 2017 年 1 月 25 日,该合同项下的 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为 5.4375%,该合同由康连电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6 年 7 月 20 日,发行人与光大银行签订了编号为 3662022016018 的《流 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光大银行向发行人提供金额为 1,100 万元的贷款用 于采购原材料,贷款期限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至 2017 年 1 月 25 日,该合同项下 的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为 5.4375%,该合同由康连电子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
2016 年 8 月 15 日,发行人与光大银行签订了编号为 3662012016016 的《综 合授信协议》,协议约定光大银行向发行人提供最高金额为 4,000 万元的银行承 兑汇票授信额度,有效期限自 2016 年 8 月 16 日至 2017 年 8 月 16 日,由康连电 子与光大银行签订的编号为 3662012016016-1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
2016 年 8 月 19 日,发行人与光大银行签订了编号为 3662022016019 的《流 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光大银行向发行人提供金额为 432 万元的贷款用于 采购原材料,贷款期限自 2016 年 8 月 19 日至 2017 年 8 月 18 日,该合同项下的 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为 5.4375%,该合同由康连电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6 、发行人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分行的借款合同
2015 年 12 月 23 日,发行人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分行签订了 编号为 109C110201500085 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杭州银行向发行人提供金 额为 600 万元的资金借款用于支付货款等款项,借款期限自 2015 年 12 月 24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23 日,该借款合同执行固定利率,为月利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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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1 月 12 日,发行人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分行签订了编号 为 109C110201600002 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杭州银行向发行人提供金额为 1,200 万元的资金借款用于采购原材料,支付社保、纳税等费用支出,借款期限 自 2016 年 1 月 13 日至 2017 年 1 月 12 日,该借款合同执行固定利率,为月利率 5.0‰。
2016 年 3 月 9 日,发行人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分行签订了编号 为 109C110201600007 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杭州银行向发行人提供金额为 242 万元的资金借款用于支付货款,借款期限自 2016 年 3 月 10 日至 2017 年 3 月 9 日,该借款合同执行固定利率,为月利率 5.0‰。
2016 年 3 月 22 日,发行人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分行签订了编号 为 109C110201600015 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杭州银行向发行人提供金额为 140 万元的资金借款用于支付货款,借款期限自 2016 年 3 月 23 日至 2017 年 3 月 22 日,该借款合同执行固定利率,为月利率 5.0‰。
2016 年 5 月 12 日,发行人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分行签订了编号 为 109C110201600018 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杭州银行向发行人提供金额为 500 万元的资金借款用于支付货款,借款期限自 2016 年 5 月 12 日至 2017 年 5 月 11 日,该借款合同执行固定利率,为月利率 5.0‰。
2016 年 6 月 6 日,发行人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分行签订了编号 为 109C110201600020 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杭州银行向发行人提供金额为 100 万元的资金借款用于支付货款,借款期限自 2016 年 6 月 6 日至 2017 年 6 月 5 日,该借款合同执行固定利率,为月利率 5.0‰。
2016 年 8 月 17 日,发行人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分行签订了编号 为 109C110201600030 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杭州银行向发行人提供金额为 1,350 万元的资金借款用于支付货款、社保、归还他行贷款,借款期限自 2016 年 8 月 17 日至 2017 年 8 月 16 日,该借款合同执行固定利率,为月利率 5.0‰。
7 、湖南徕木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行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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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4 月 6 日,湖南徕木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行签订了 编号为 0190800223-2016 年汉寿(抵)字 00001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的主 债权为自 2016 年 4 月 6 日至 2017 年 4 月 5 日期间,在 1,500 万元的最高余额内,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行与湖南徕木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 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 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债 务人的债权。抵押物为汉国用[2008]第 1347 号土地使用权,汉房权证汉字第 X-A000445 号及汉房权证汉字第 X-A000446 号房屋产权证。
2016 年 4 月 7 日,湖南徕木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行签订了 编号为 0190800223-2016 年(汉寿)字 00006 号的《小企业借款合同》,金额为 900 万元,借款期限为自实际提款日起 12 个月,借款利率以提款日的 12 个月中 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浮动幅度为 LPR 利率上浮 32%。由编号 为 0190800223-2016 年汉寿(抵)字 00001 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为担保。担保方为 湖南徕木。
8 、发行人与上海闵行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村镇银行 ” ) 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15 年 9 月 23 日,发行人与村镇银行签订了编号为 32015186 的《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村镇银行向发行人提供 1000 万元的借款用于支付货款, 借款期限自 2015 年 9 月 23 日至 2016 年 9 月 23 日,该合同执行固定利率,年利 率为 9%,该合同由朱新爱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签订了编号为 32015186 的《借款 保证合同》,并由发行人提供 200 万元保证金质押。
9 、发行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公司上海分行的借款合同
2016 年 4 月 22 日,发行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公授信字第 02032016203400 号的《综合授信合同》,最高授信额度为 2,000 万 元,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 2016 年 4 月 22 日至 2017 年 4 月 22 日止。 由康连电子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公司上海分行签订的编号为公高保字第 02032016203401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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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4 月 22 日,康连电子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编号 为公高保字第 02032016203401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 主债权为自 2016 年 4 月 22 日至 2017 年 4 月 22 日止,在 2,000 万元的最高担保 债权额内,民生银行依据编号为公授信字第 02032016203400 号的《综合授信合 同》以及项下具体业务合同、协议及申请书所形成的债权。
2016 年 4 月 22 日,发行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公借贷字第 02032016203400-1 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民生银 行向发行人提供 800 万元的借款用于置换他行流动资金贷款,借款期限自 2016 年 4 月 22 日至 2017 年 4 月 22 日。该合同贷款利率为合同签订日适用的一年贷 款基准利率上浮 10%即 4.785%。该合同由康连电子与国民生银行股份公司上海 分行签订的编号为公高保字第 02032016203401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担 保。
2016 年 5 月 18 日,发行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公借贷字第 02032016203400-2 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民生银 行向发行人提供 200 万元的借款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借款期限自 2016 年 5 月 18 日至 2017 年 5 月 18 日。该合同贷款利率为合同签订日适用的一年贷款基准利率 上浮 10%即 4.785%。
(五)建设工程合同
2014 年 4 月 22 日,上海康连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开宇建设工程发展有 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上海开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 公司承包新建生产 1#、2#、3#车间及辅助用房 16,572 平方米及厂区室外水电安 装等设计文件中的所有项目,合同金额为 2,554.5 万元。
(六)保荐合同与承销合同
2014 年 5 月,发行人与海通签署了《保荐协议》,聘请海通证券担任发行人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
2014 年 5 月,发行人及拟公开发售股票股东方培教、朱新爱、上海科投、 李文亮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承销协议》,聘请海通证券担任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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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承销商。
三、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一)公司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 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二)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重大诉讼或仲裁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涉及作为一方 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 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一方当事 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人员均未涉及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涉及刑事诉讼 的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人员均未涉及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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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 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
| 发行人:上海徕木 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 |
上海市闵行区中 春路7319号 |
021-67679072 | 021-67679725 | 朱小海 |
| 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 大厦 |
021-23219000 | 021-63411627 | 孙炜、韩丽 |
| 发行人律师:国浩 律师(上海)事务 所 |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 楼 |
021-52341668 | 021-52341670 | 倪俊骥、季方 苏、葛嘉琪 |
| 会计师事务所: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浙江省杭州市西 溪路128号9楼 |
0571-88216888 | 0571-88216999 | 李永利、贺梦然 |
| 资产评估机构:广 东中广信资产评 估有限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东 风中路300号金 安大厦17楼K、 L室 |
020-83637841 | 020-83637840 | 汤锦东、梁学熙 |
| 股票登记机构: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6 楼 |
021- 58708888 | 021- 58899400 | |
| 收款银行 | 上海市普陀区常 德路1227 号 |
021-62037051 | 021-62991881 | |
| 拟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上海证券交 易所 |
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号证券大厦 |
021-68808888 | 021-68804868 | |
| 询价推介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 定价公告刊登日期 | 年 月 日 | |||
| 申购日期和缴款日期 | 年 月 日 | |||
| 股票上市日期 | 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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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
1、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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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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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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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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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
6、公司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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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
8、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
以上文件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网址为 www.sse.com.cn,并将陈
放于本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办公场所,以备投资者查阅。
二、查阅时间、地点
- - 查阅时间:工作日的上午 8:30 11:30,下午 1:00 3:00
查阅地点:公司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住所
除以上查阅地点外,投资者可以登录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查阅《招股意向 书》正文及相关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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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 要》的盖章页)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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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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