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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Join Buy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2

Jul 2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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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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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838 股票简称:上海九百 编号:临 2012-010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暨 召开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12 年 7 月 18 日在公司本部(上海市常德路 940 号)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 应到董事 9 名,实到 9 名,会议由董事长龚祥荣先生主持。公司监事 会全体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 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人事变动的议案》

公司董事、总经理张锡援女士和副总经理郑著江先生因工作调动 原因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职务。公司董事会对张锡援女士 和郑著江先生在担任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职务期间的辛勤工作,以 及他们在为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中所做出的努力和贡献,表示充分肯定 和衷心感谢。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决定聘任许骍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附许骍先生简历:

许骍,男,1970 年 2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曾任 静安区机关党工委科员、团工委副书记;静安区委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副科长、科长;静安区经济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静安区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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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工委书记、纪工委书记。现任上海九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届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需对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非独立 董事 6 名,董事任期自相关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

经公司控股股东与第六届董事会共同协商推选,拟提名下列人士 (按姓氏笔划排序)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 后):尹传定、许骍、乔建中、吴守常、徐群飞、龚祥荣,共 6 人; 拟提名下列人士(按姓氏笔划排序)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简历附后):张有礼、卓越、蔡鸿生,共 3 人。

以上董事候选人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且均已同意出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与公司及控股股东上海九百(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 关联关系。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确认 无异议。

三、《关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年薪报酬的议案》

根据《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范围和主要职责等情况,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议,并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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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薪报酬为人民币 35 万元至 45 万元;

  • 四、《关于召开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 公司董事会拟定于 2012 年 8 月 16 日召开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次

  •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具体事项如下:

  • ㈠ 会议时间: 2012 年 8 月 16 日上午 9:30 分

  • ㈡ 会议地点: 上海影城(上海市新华路 160 号)五楼多功能厅 会议地点交通情况(仅供参考):地铁10号线交通大学站5号出

  • 口,附近公交线路有806、911、76、26、138、113、872、920、926、 827路。

㈢ 会议主要议程:

  • 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 2、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 3、审议《关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年薪报酬的议案》。

㈣ 会议出席对象:

  • 1、截止 2012 年 8 月 8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㈤ 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 1、登记手续

  • ⑴ 符合出席条件的法人股东须持单位介绍信、法人授权委托书、

  • 股东帐户卡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 ⑵ 符合出席条件的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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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本人身份证及 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 ⑶ 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者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手续。

  • 2、登记时间:2012 年 8 月 13 日(上午 9:00─下午 4:00);

  • 3、登记地点:上海市东诸安浜路 165 弄 29 号 4 楼(纺发大厦) 登记地点交通情况(仅供参考):地铁 2 号线江苏路站 4 号出口,

  • 附近公交线路有 01、62、562、923、44、20、825、138、71、925 路; 登记地点问询电话:(021)52383317

  • ㈥ 其他事项:

  • 1、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 2、根据相关部门《关于维护本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秩序的

  • 通知》精神,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任何形式的礼品, 以维护其他广大股东的利益。

  • 3、公司联系部门:证券部(上海市常德路 940 号)

  • 联系人:张 敏 电话(021)62729898─838 分机

张子君 电话(021)62729898─918 分机

图文传真:(021)62569821

特此公告。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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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按姓氏笔划排序)

●尹传定先生简历:

尹传定,男,1958 年 7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 级会计师。曾任上海良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上海市饲料 公司财务部经理;上海良友(集团)贸易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上海 九百(集团)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经理。现任上海九百(集 团)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

●许骍先生简历:

许骍,男,1970 年 2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曾任 静安区机关党工委科员、团工委副书记;静安区委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副科长、科长;静安区经济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静安区商务 党工委书记、纪工委书记;上海九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 委委员。现任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乔建中先生简历:

乔建中,男,1953 年 10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 级政工师。曾任上海静安炒货食品厂党支部书记;静安区果品杂货公 司宣教股股长、办公室主任、党委副书记;上海广发实业总公司党委 书记;上海九百(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副主席、人力资源部经理;上 海正章洗染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上海九百(集团) 有限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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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守常先生简历:

吴守常,男,1967 年 2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工 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上海市水利局综合计划处副主任科员; 静安区财政局会计科副科长;上海九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财务部经理、资产管理部经理、副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上海九百 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 任上海九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上海九百股份有限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徐群飞先生简历:

徐群飞,男,1958 年 11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工 商管理硕士班毕业,政工师。曾任上海市第九百货商店团总支书记、 纺织商场党支部书记、经理;上海九百仙霞商场总经理,九百集团金 山商场总经理,上海市第九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 九百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 任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副总经理。

●龚祥荣先生简历:

龚祥荣,男,1956 年 12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工 商管理硕士,经济师。曾任静安区糖业烟酒公司副经理;上海中安商 贸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九百集团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九百(集 团)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副总经理。现任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董事长、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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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按姓氏笔划排序)

●张有礼先生简历:

张有礼,男,1947 年 8 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律师。曾任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 所(原上海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原 沪江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经理、高级经理、总监。现任上海德安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董事长、主任会计师,上海九百股份有限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兼任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上海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卓越先生简历:

卓越,男,1970 年 4 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国际经济法硕士, 律师。曾任上海兴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世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 海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 伙人,律师,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蔡鸿生先生简历:

蔡鸿生,男,1949 年 4 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 经济师。曾任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副处长、处长;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局长助理;上海市财贸办秘书长、副主任;上海市商业委员会副主 任、主任;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商业 联合会副会长;上海商业联合会常务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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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公司)出席上海九百 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公司) 行使对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权。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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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现提名 卓越 为上海九百股份有限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 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 任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 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与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 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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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

  •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 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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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 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连 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 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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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现提名 张有礼 为上海九百股份有 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 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 任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 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与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 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1

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

  •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 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 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连 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注册会计 师、高级会计师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 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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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现提名 蔡鸿生 为上海九百股份有 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 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 任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 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与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 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 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 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 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规定;

1

  •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 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

  •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 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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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 期间;

  •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 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连 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 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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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 卓越 ,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提 名为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 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 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1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

  •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 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 期间;

  •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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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包括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 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 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 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 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 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 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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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 张有礼 ,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为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 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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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

  •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 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 期间;

  •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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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包括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 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 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注册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 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 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 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 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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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 蔡鸿生 ,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为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 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 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 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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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

  •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 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 期间;

  •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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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 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 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 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 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 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 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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