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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Industrial Development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Mar 1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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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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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748 股票简称:上实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16-13 债券代码: 122362 债券简称: 14 上实 01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2016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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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登记日:2016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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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付息日:2016 年 3 月 23 日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 于 2015 年 3 月 23 日发行的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 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开始 支付 2015 年 3 月 23 日至 2016 年 3 月 22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上海 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及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 书》有关条款的规定,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 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概览
- 债券名称: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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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简称及代码:14 上实 01、122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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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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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总模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10 亿元;本
期债券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 回售选择权。
-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15]37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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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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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4.92%,采取单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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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息日:2016 年至 2020 年间每年的 3 月 23 日为上一计息年 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 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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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3 月 23 日。若投资者行 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 2018 年 3 月 23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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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公司债券发行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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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诚信证评”)经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2015 年 5 月 29 日,中诚信证评对本期 债券进行了跟踪评级,维持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 稳定;维持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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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4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 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 年 3 月 23 日至 2016 年 3 月 22 日,逾
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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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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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 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3 月 22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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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息日:2016 年 3 月 23 日
三、 付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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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 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 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 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 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 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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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
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
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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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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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 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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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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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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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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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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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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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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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 得税自行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4 上实 01”(122362)面值 100 元,派发利息为 4.92 元(含税)。
- 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4 上实 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 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 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本期债券的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向发行人提交《“14 上实 01” 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见附件,请填写并加盖公章)、 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联系人:阚兆森
电话:021-53858859
传真:021-53858879
邮寄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金钟广场 20 层 邮编:200021
信封上请注明“14 上实 01QFII 所得税资料”或“14 上实 01RQFII 所得税资料”。
如上述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所得税的纳税申 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税款滞纳
金、罚款等(如有)由上述 QFII 等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五、 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 发行人: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金钟广场 20 层
- 联系人:阚兆森
联系电话:021-53858859
传真:021-53858879
- 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 联系人:赵军
联系电话:021-68801573
传真:021-68801551
-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14上实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 项目 | 中文 | 英文 |
|---|---|---|
| 居民国(地区) |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 在其居民国(地区)纳税识别号 | ||
| 在中国境内名称 | ||
| 在中国境内办公地址(若有) | ||
|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 数(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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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 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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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