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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Industrial Development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02

Apr 15,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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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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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互联资讯

**浦东不锈:通过2002年第一季度报告等

**2002-04-15 21:59   

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有限公司二届八次董事会公告

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二届八次董事会,出席会议应到董事七名,实到董事七名,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

一、公司2002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公司关于暂停热轧生产线生产的议案;

三、关于《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该议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关于《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五、关于《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一.公司关于暂停热轧生产线生产的议案

本公司热轧薄板生产线生产的普碳板、矽钢等热轧薄板产品,由于市场钢材价格的持续下滑,今年以来公司对热轧薄板产品生产规模逐步压缩,但热轧薄板产品仍然亏损,再加上热轧薄板生产线叠轧薄板机组生产工艺是国家冶金工业总局规定于2002年底前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为了减少热轧薄板亏损产品的生产给公司整体产品盈利能力带来影响,公司决定暂停热轧薄板生产线的生产,同时扩大冷轧不锈产品及高附加值产品的生产规模,根据市场需求,做好产品结构的调整优化及加大钢材贸易额来弥补由于热薄板生产线停产所带来的损失。

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16日

附件一:《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附件二:《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附件三:《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附件一:《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年修订 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并公告。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将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九条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十条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十一条公司股票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停牌。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参加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必须有本人或受托人到公司指定地点进行登记。登记结束后,交公司监事会工作机构确认其身份。身份确认后,由公司证券办公室发放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采取逐项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并统计每项表决的股份数。表决票应载明表决事项、表决意见、股东名称、所持股份数、表决人等。

第十五条表决前,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提名监票、唱票等人选(包括监票唱票负责人),提请股东大会鼓掌通过。有关监票、唱票等工作由监票、唱票负责人主持。

第十六条股东委托的股东代表应以一人为限。非受托人不得参加大会。受托人应依法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在召开股东大会过程中,如股东(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代表)对议案决定有重要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股东大会休会的要求,但必须经到会过半股权数表决同意,股东大会方可改期进行。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十九条股东发言须围绕大会的主要议案进行大会发言。大会发言人数不作限制。

第二十条股东要求大会发言,应填写《股东大会发言登记表》,登记以监事会工作机构确认其身份然后进行登记。没有登记的股东,一般不予发言。

第二十一条选举产生的董事应当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股东应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股东权力,不得直接干预董事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4月16日

附件二:《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制订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对外投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但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公司董事会对不超过净资产15%的各类投资项目直接进行审定。超过净资产15%的各类投资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由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㈡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㈢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㈣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㈤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㈥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㈦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为行其职权。

第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六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㈠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㈡三分之一的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㈢监事会提议时;

㈣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十个工作日。

如有本议事规则第九条第㈡、㈢、㈣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㈠会议日期和地点;

㈡会议期限;

㈢事由及议题;

㈣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㈠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㈡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㈢会议议程;

㈣董事发言要点;

㈤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八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度的信息和数据。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证论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㈠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

㈡公司的内部人员(如公司的经理或公司雇员);

㈢与公司关联人员或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董事会秘书对会议所议事项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董事会可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董事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董事连续二次无故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无行使职权能力,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更换。

第二十三条:董事在董事会决议形成通过后,必须无条件执行有关决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部分职权。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集体决策。

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16日

附件三:《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监管办公室、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交易价格。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六条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网站为:http??//www.sse.com.cn。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开传媒披露时,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开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长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4.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全资子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5.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监管办公室、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办公室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四章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八条公司应按《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内容与格式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

(一)季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载季度报告正文,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刊载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二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在公司指定报纸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登载中期报告全文;

(三)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第五章主要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九条应公开披露的临时报告事项:

(一)关联交易事项:

1.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⑴购买或销售商品;

⑵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⑶提供或接受劳务;

⑷代理;

⑸租赁;

⑹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⑺担保;

⑻管理方面的合同;

⑼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⑽许可协议;

⑾赠与;

⑿债务重组;

⒀非货币性交易;

⒁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⒂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2.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报告:

⑴关联交易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时;

⑵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时。

3.公司及公司持有50%以上股份的控股子公司遵照上述标准执行;公司的参股公司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公司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对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重大事项:

1.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⑴收购、出售资产;

⑵重大担保事项;

⑶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

⑷大额银行退票;

⑸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⑹遭受重大损失;

⑺重大投资行为;

⑻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⑼重大行政处罚;

⑽重大仲裁、诉讼事项。

2.重大事项达到或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达到如下标准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⑴所涉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0%以上;

⑵发生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⑶所涉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一并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上。

3.公司及公司持有50%以上股份的控股子公司遵照上述标准执行;公司参股子公司按所涉金额乘以参股比例后的数额对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其他重要事项:

1.其他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⑴公司章程、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名称的变更;

⑵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⑶订立上述(二)1⑶项以外的重要合同;

⑷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债务;

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增减变化达到5%以上;

⑻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⑼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⑽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⑾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⑿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⒀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依法被法院撤销;

⒂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股东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票;

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⒄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⒅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⒆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的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⒇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公司就违规事项公告时,应当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21 接受证券监管部专项检查和巡回检查后的整改方案;

22 董事会预计公司业绩与其披露过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时,而且导致该差异的因素尚未披露的;

23 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

24 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

3.公司发生以上其他重大事项时,公司持有50%以上股份的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上⑶、⑷、⑹、⑽、⑾、⒄、⒅、⒆事项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规定事项的,需按以下几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时;

(四)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在报告本制度第九条规定事项时,应附上以下文件:

(一)所涉事项的协议书;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三)所涉事项的政府批文;

(四)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中介机构对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本部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当发生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规定事项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公司本部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按公开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参股子公司的有关信息披露工作归由公司投资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九条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十七条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核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有能力组织信息披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附章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4月16日

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有限公司二届八次监事会公告

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12日11??0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二届八次监事会,出席会议应到监事五名,实到监事五名,会议审议并通过:

一、公司2002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关于暂停热轧生产线生产的议案;

三、关于《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

四、关于《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

五、关于《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2年4月16日

附件:《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附件:《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制订本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检查公司的财务;

㈡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任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㈢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㈤列席董事会会议;

㈥《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除定期召开会议外,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由会议讨论形式召开。

第九条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由出席监事会的过半数监事举手表决同意。

第十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它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但受托的监事以受一人委托为限。

第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监事会的决议,应由监事会过半数的监事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定监事列席公司行政会议。

第十五条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六条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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