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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Industrial Development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04
Apr 12,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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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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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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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审责任,提高内审质量,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内部审计方案编制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所称的内部审计方案是指审计人员为顺利完成 各项内审业务,达到预期内审目标所编制的具体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条 公司审计室执行年度内审计划,实施审计时,应根据被 审计单位的情况和预计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编制审计方案。 第三条 审计方案由审计人员编写,实行主审负责制。
第四条 编写审计方案时应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 法规和其他文件资料,应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
第五条 对曾经内审过的单位,应注意运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 料。
第六条 审计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1 、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
2 、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
3 、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
-
4 、实施步骤和预定起始日期;
-
5 、审计人员及其分工;
-
6 、审计方案编制日期;
-
7 、审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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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第七条 审计方案对审计内容、范围应做到要求明确、重点突出、 步骤周密、方法具体、安排合理。
第八条 审计方案由公司审计室主任审核批准。
第九条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审计室主任同 意后对审计方案作出调整。
第十条 审计方案的执行情况应作为检查、考核审计质量的重要 内容;审计方案及其编制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应归入审计档案。
第二章 内部审计证据规范
第十一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 中,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收集、鉴定和综合整理,为形成审计意见所 获取的证据。
第十二条 审计证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1 、充分性:证据数量足以证实审计事项;
-
2 、相关性:证据和审计目标相关联;
-
3 、可靠性:证据能够反映审计事项的客观事实;
-
4 、合法性:证据必须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审计证据包括:
-
1 、以书面形式存在并以其记载内容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
2 、以实物存在并以其外部特征和内在本质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
-
证据;
-
3 、以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及其他电脑储存形式存在并用以证
-
明审计事项的视听电子证据;
-
4 、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言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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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
6 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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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第十四条 收集审计证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1 、确定合理的审计风险水平,选择适当的抽样方法;
-
2 、考虑取证成本与证据效益的对比;
-
3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
-
4 、认真分析、科学判断,力求审计证据与审计目标密切相关;
-
5 、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审计法规规定的手续和程序;证据要得
-
到被审计单位或提供证据人员的正式认同。对相关单位或人员拒绝签 字盖章的,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和日期,方可作为证据。
第十五条 审计取证应按不同类别的审计项目和要求,分别采用 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及分析性复核等不同的取证方 法。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对可作为证明材料的各类原始资料、文件 及实物等采用复制、复印、摘录、照相等技术手段。
第十七条 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提出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 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
第十八条 对现金、有价证券、票据的盘点监督,对被审计单位 隐瞒、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取证,应有两名 以上审计人员办理。
第十九条 审计取证材料清单及所附审计证据,应编入审计工作 底稿,并归入审计档案。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底稿规范
第二十条 本规范所称的内部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 计过程中对收集的各种资料所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是 编写审计报告的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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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方案的内容相衔接,正确反映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方案的全过程,按编制顺序分为单项审计工作底稿 和汇总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底稿由审计人员按审计方案确定的分工, 各自在工作中编制。
第二十三条 单项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对某 一事项的详细记录,也是对被审计单位综合评价的具体依据的一部 分。
第二十四条 汇总审计工作底稿是在单项审计工作底稿确定的 基础上,经过分析整理,由主审按审计事项的性质内容分类归集汇总 而成。汇总审计工作底稿是编制审计报告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被审计单位名称;
-
2 、审计项目名称及实施审计时间;
-
3 、被审计单位基本概况;
-
4 、审计事实;
-
5 、审计评价;
-
6 、审计建议;
-
7 、附件凭证;
-
8 、主审、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
第二十五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该观点明确、客观反映、内容 完整、记录清晰、用词恰当、字迹清楚、格式规范。审计工作底稿中 阐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 系等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有矛盾,应予鉴别 和说明。审计工作底稿不得擅自增删或修改。
第二十六条 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应有清晰的勾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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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形式可以是纸质、磁带、磁盘、胶 片或其他有效的信息载体。无纸化的工作底稿应制作备份。
第二十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纳入审计档案。
第四章 内部审计报告规范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所称的内部审计报告是审计室对被审计单 位(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提出的 书面文书。
第三十条 凡发出审计通知书的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都应该 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1 、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
2 、审计事项和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
-
3 、被审计单位的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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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审计后查实的主要问题;
-
5 、审计评价;
-
6 、审计意见及建议;
-
7 、其他需要阐明的事项;
-
8 、相关附件。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符合以下基本的质量要求:
-
1 、客观性:内部审计报告应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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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清晰性:内部审计报告应该易于理解和富于逻辑性;
-
3 、简明性:内部审计报告既要简明扼要、文字精炼,又要完整
-
表达审计意见;
-
4 、建设性:内部审计报告应该充分体现内审部门的服务功能,
-
帮助和促进被审计单位完善控制措施,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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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及时性:内部审计报告应该及时发出,以收到防止弊端发生,
-
促进、改进工作的时效;
-
6 、重要性:内部审计报告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建议应该充分考虑
-
审计项目的风险水平和重要性。
第三十三条 编制内部审计报告的程序:
-
1 、审查审计任务的完成情况,确保审计工作覆盖了审计方案既
-
定审计范围的全部内容,实施了所有的审计步骤;
-
2 、审阅审计工作底稿;
-
3 、依照重要性原则,评估审计发现的重要性,对审计发现的代
-
表性、典型性、严重性进行分析,透过现象抓住本质,确定审计报告 中的审计发现;
-
4 、起草审计报告;
-
5 、与被审计单位讨论;
-
6 、修改审计报告;
-
7 、呈报董事长审阅批准;
-
8 、发送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纳入审计档案。
第五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规范
第三十五条 审计档案是审计室在进行审计监督活动中直接形
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公司档案的重要组成 部分。
第三十六条 审计档案的管理主要包括审计室对审计档案进行 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鉴定和移交等项内容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审计档案包括:
- 1 、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等审计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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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
3 、审计工作方案、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检查审计决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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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况的记录等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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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复、批示、询证函、复函等
-
文书材料;
-
5 、审计计划、审计工作总结、业务学习资料等行政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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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审计档案管理要求:
-
1 、公司审计室主管公司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公司档
-
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公司所属单位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 公司审计室和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2 、审计档案的立卷实行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实行主审负责制。
-
3 、审计档案按照完整、精炼、有效的原则进行收集和整理,以
-
审计项目为单元立卷,编写文件页号、目录和备考表、填写卷宗封面 后装订,然后移交档案保管人员。
-
4 、对确无保存价值的资料应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经审计室主
-
任复核后销毁。
-
5 、审计案卷的排列规则:
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 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 在后。
6 、审计档案一般不对外借阅,必须借阅者应事先经审计室主任 书面批准。审计室根据有关项目的性质和内容,决定是否允许复印或 摘录其中的有关内容,借阅者应自行负责因其误用资料而造成的任何 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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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第三十九条 每年形成的审计档案,在审计年度终了后,暂由审 计室保管三年,期满之后,由审计室编制移交清册,移交公司档案管 理部门统一保管。
第四十条 审计档案分为永久性档案和当期档案。
永久性档案是指那些记录内容相对稳定,具有长期使用价值,并 对以后审计工作具有重要影响和直接作用的审计档案。
当期档案是指那些记录内容经常变化,只供当期审计使用和下期 审计参考的审计档案。
第四十一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年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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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期档案自审计报告签发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
2 、永久性档案应长期保存;
-
3 、不再继续审计的被审计单位,永久性档案的保管年限与最近
-
一年当期档案的保管年限相同。
第四十二条 销毁审计档案,应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会同审计室 提出销毁意见,编制审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 核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名批准方可实施;实施销毁时,应由公司档案 管理部门和审计室共同派员监销,并在审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审 计档案销毁清册应永久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由公司审计室负责解释。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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