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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Industrial Development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5
Jun 1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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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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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5年6月18日在上海市东大名路 815号高阳商务中心底楼多功能厅召开。国 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徐晨律师、朱 玉婷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和《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按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己对与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前超过二十日于2015年5月27日发布《上 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方式 向全体股东通知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集人和召开方式,说明 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也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并告知了有权出席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方式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并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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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事项,告知股东可在现场会议当天特定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题的具体内容已在2015年3月28日公告的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2015 年 4 月 29 日公告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决议、2015年5月18日公告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和第 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以及随该等决议发布的一系列专项公告中予以充 分披露。公司并于2015年5月29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如期于2015年6月18日在上海市东大名路 815号高阳商务中心底楼多功能厅 召开, 符合会议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 本次参加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名, 代表股份787 5472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6942%。
经查验出席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 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则在其进行网络 投票时由系统认证。
2、出席会议的基他人员
经验证,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 还有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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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于2015年3月27日召开的第六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验证,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列明事项以现场记 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有关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股东 已回避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程序对现场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计票、监 票,并合并统计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按照会议规则,同一表决权在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中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议案均 获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议案二十一项,审议内容与公告 列明相符, 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据此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无副本。(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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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本所《关于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乡 负责人:黄宁宁 $\epsilon$
律师: 徐 晨
朱玉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