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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Industrial Development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4
Jun 1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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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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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 年6月18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 托,指派徐晨律师、朱玉婷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 已按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 有效性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已对与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对 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提前超过二十日于2014年5月28日发布《关 于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向全体股东通知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审议事项、召集人和召开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 也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告知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方式以及会议联系 电话、联系人等事项,并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事项。2014年6月10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第二次通知》。以上通 知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通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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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议题的具体内容已在2014年3月28日公告的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2014年5月16日 公告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以及2014年5月28日公告的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中予以充分披露。公司并于2014年5月28日以公告方式披露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根据上述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是:现场会议于2014年6月18日在在上海市东大 名路 815 号高阳商务中心底楼多功能厅召开;公司并接受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现场会议当天 9:30-11:30、 13:00-15:00。经验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参加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 → 名,代表股份 75b.2k3,189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69.80kb%, 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 09 名, 代表股份 フ 8 0 V, 3 2/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0.フレッリ %。
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 为,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则由其进行网络 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认证。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外, 还有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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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2014年3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公告列明事项以现场 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合并统计了本次网络投票表决 结果。根据会议规则, 同一表决权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重复表决的, 以第一 次投票为准。经表决,本次会议各项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告列明事项相符,不存在 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 据此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表决程序合法, 各议案获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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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本所《关于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大事务 负责人: 倪俊
徐晨幼产后 经办律师: 徐 晨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