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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Industrial Development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1

Apr 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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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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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1 年4 月6 日在上海市东大名路815 号高阳商务中心底楼多功能厅召开。国 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徐晨律 师、朱玉婷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本法 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作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 担责任。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即2011 年3 月17 日发布《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公告》,将会议相关事项通知各股东。公告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和出席对象,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也可委托代理人出 席和行使表决权,并告知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方式以及会议联 系电话、联系人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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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述公告所载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各项议题的具体内容已在同日发布的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和 2011 年2 月22 日发布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中予以充分披 露。由此,公司董事会已列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 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11 年4 月6 日在上海市东大名路815 号高阳商 务中心底楼多功能厅召开,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经验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31 名,代表股份736,814,4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0113%。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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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徐 晨 负责人:倪俊骥 朱玉婷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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