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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Industrial Development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4
Jun 11,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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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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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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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 2003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3 年度股东大会定于 2004 年 6 月 11 日在上海东大名路 815 号高阳商务中心底楼多功能厅召开,国浩 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徐晨律师 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 年修订)》和《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03 年度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 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03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 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2003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即2004年5 11 月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 会议期限、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 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 系人姓名。会议议题中的具体内容已分别在2004年4月13日公告的第三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2004年4月27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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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告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中予以详细披露。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 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6月11日在上海东大名路 815 号高阳商 务中心底楼多功能厅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 2003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1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名,代表股份 43070575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3.3064%。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 2003 年度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 2003 年度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了表决,公司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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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签章页)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见证律师:徐 晨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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