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HANGHAI HOLLYWAVE ELECTRONIC SYSTEM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Jun 7, 2021
58582_rns_2021-06-07_310319af-0446-423d-a2c9-2cbd8abe187e.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此次 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和文件,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核,现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关于<上海霍莱沃电子 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我们认为:
(一)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 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目前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资格;不存在最近12 个月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进入措施的情 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 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四)《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 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 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有利于对公司员工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 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 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能够绑定 激励对象个人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个人层面的考核指标能够对激励 人员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本次限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 并具有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能够达到考核效果。综上 所述,公司的考核指标具备良好的科学性及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 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龚书喜、陆芝青 2021 年6 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