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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Highly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3
Oct 29,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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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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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中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任。审计委员会秘书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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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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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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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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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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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 七 ) 向公司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就以下事项进行查询:在内部控制的设 计或运作上是否存在重大缺陷,以致可能对公司记录、处理、总结及报告财务数 据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 八 ) 接收、保留及处理关于会计、内部会计控制或审计事务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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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秘书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a.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所有采用 b. 的关键性会计政策及使用; 所有曾与管理层讨论过的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 则要求的财务资料的其他处理方法,使用有关其他披露及处理方法的结果,及外 c. 部审计师认为应当采用的处理方法; 外部审计师与管理层人员之间的任何重 d. 要书面通讯,例如任何致管理层的函件和有关分歧的清单; 管理建议书);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上述报告进行评价,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 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公司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室主任、审 计委员会秘书及召开年度末会议时,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和其他资源,及如有必要,审计 委员会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均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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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海立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 10 28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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