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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Highly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ul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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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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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619(A 股) 900910(B 股) 股票简称:海立股份(A 股) 海立 B 股(B 股) 编号:临 2021-048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92 号)核准,上海海立(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立股份”或“公司”)以每股 7.90 元的价格非公开发 行了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201,772,151 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593,999,992.9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人民币 23,336,578.30 元 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1,570,663,414.60 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全部存入公 司募集资金专户,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17425 号《验资报告》(详见临 2021-044 号 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海立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立新能源”)已分别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家嘴支行、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第二营 业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家嘴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 户,具体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专户用途 存放金额
(人民币万元)
1 上海海立(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陆家嘴支行
98060078801700002182 按照“上海海立(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预案”所披露
的资金用途
49,224.254075
2 上海海立(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淮海
路支行
8110201013701304201 61,617.35832
3 上海海立(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
市分行第二营业
1001190729004865247 47,058.386895
4 上海海立新能源
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陆家嘴支行
98060078801600002170 0.00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部门 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及海立新能源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其中,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 家嘴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 分行第二营业部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保荐机构国泰君 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家嘴支行及海立新能源签订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作为乙方)、保荐机构国泰君 安(作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 于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用途按照“上海海立(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所披露的资金用途,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公司承诺募集资金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 管理。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 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 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刘进华、彭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与本协议丙方签章处一致的丙方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5、特别地,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为本协议之监管目的,有权查看、调阅、 打印、复印专户的金额及交易流水、明细等,并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提供给丙方或 有权司法机关或监管部门等。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加盖单位印 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将账户交易清单以电子邮件发送至丙方联系人指定邮 箱,或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丙方联系人)。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

6、从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 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 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丙方应事先书面告知乙方该等金额)的 20%的,甲方和乙方 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将账户交易清单 以电子邮件发送至丙方联系人指定邮箱,或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丙方联系人)。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工作人员。丙方更换工作人员的,应 当将加盖与本协议丙方签章处一致的丙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等签章的相关证明 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样式书面通知更换后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 更换丙方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自行或者在丙方的 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司法或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对本协议项下专户或专户内的款项采取任何 查封、冻结、扣押、扣划等措施,乙方有权根据该有权机关的要求执行,而无需 对甲方、丙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9、甲方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对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该等操作必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甲方专 户因前述原因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丙方;甲方在现金管理操作到期后应及时转 回甲方专户,并通知丙方。乙方对闲置的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无监管义务。

10、甲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 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乙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 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乙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如乙方 具备合理理由怀疑公司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乙方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 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终止。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家嘴支行(作为乙方)、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作为丙方)、海立新能源(作为丁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 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用途按照“上海海立(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所披露的资金用途,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丁 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 询。丙方对甲方和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辰、刘进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配合甲方、丁方通过自助设备等渠道获得对账单, 并抄送丙方(将对账单传真、寄送、邮件至丙方联系人处,下同)。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丁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大写:伍仟万元整)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丙方应 事先书面告知乙方该等金额)的 20%的,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工作人员。丙方更换工作人员的,应 当将加盖与本协议丙方签章处一致的丙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等签章的相关证明 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 更换丙方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丁方可以自行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司法或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对本协议项下专户或专户内的款项采取任何 查封、冻结、扣押、扣划等措施,乙方有权根据该有权机关的要求执行,而无需 对甲方、丙方、丁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丙方、 丁方前述情况。

丁方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对暂时 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该等操作必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丁方专户因前 述原因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丙方。丁方在现金管理操作到期后应及时转回专户, 并通知丙方。乙方对闲置的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无监管义务。

甲方、丁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 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乙方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 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客户资料,遵守乙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 规定。如乙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公司或丁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乙方可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8、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丁方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

四、备查文件

  •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