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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Highly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Feb 1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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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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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619(A 股) 900910(B 股) 股票简称:海立股份(A 股) 海立 B 股(B 股) 编号:临 2017-004 债券代码:122230 债券简称:12 沪海立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 年 2 月 27 日
债券付息日:2017 年 2 月 28 日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3 年 2 月 28 日发行的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17 年 2 月 28 日开始支付本期债券自 2016 年 2 月 28 日至 2017 年 2 月 27 日期间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付息”)。根据《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债券名称: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债券简称:12沪海立
债券代码:122230
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4.85%,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 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 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3年2月28日
付息日:2014年至2018年间每年的2月28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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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 利息)
信用级别:经中诚信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 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上市时间和地点:2013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 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4.85%,每手“12沪海立”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 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8.5元(含税)。本期债券付息金额为人民币4,850万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债权登记日:2017年2月27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2月28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2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沪海立”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 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 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 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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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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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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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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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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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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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 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 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 业取得的本公司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QFII、RQFII等非 居民企业无法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本公司将 协助相关非居民企业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2017年2月2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 RQFII最晚于7个工作日内填写本公告附件《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 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 至本公司。传真号码:021-50326960,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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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路888号,邮政编码:201206。
2、请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最晚于7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 本公司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向本公司索取),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 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确认,汇款用途请注明“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债券税款”。
3、如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 报,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 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 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已就本期债券利 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 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RQFII等非居 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4、如 QFII、RQFII 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 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 业自行承担。
(三)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宁桥路888号 联系人:罗敏、许捷、吉磊
电话:021-58547777 传真:021-50326960
(二)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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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郭严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 联系电话:010-85130466 传真:010-85130542 邮政编码:100010 (三)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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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 中文 | 英文 | |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 在中国境内名称 |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 国(地区)别 | ||
|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年2月27 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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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 币元)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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