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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Hi-tech Control System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y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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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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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 告及重大事项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信息对外报送和使用的管理,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及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 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审议和披露期间、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 前,相关人员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 谈等方式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 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或重大事项 的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披露内容不得超过 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公司应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按照《内幕 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四条之规定执行。

第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 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的重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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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使用公司报送的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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