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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Hi-tech Control System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Aug 2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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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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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
甲方: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泓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 777 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 777 号
乙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联系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海得控制,股票代码为 002184,公司总股本 为 22,000 万股。为提高盈利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甲方拟通过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2、乙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核发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以其成立 并管理的 “上海证券聚赢定增 2 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 3、乙方愿意按照本补充协议的约定认购甲方部分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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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订了《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现双方拟在《附 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基础上对本次认购的相关事宜进行补充约定。
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股份认购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乙方拟成立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 1、委托人的身份、人数情况及关联关系情况
上海证券聚赢定增 2 号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的身份、人数、与甲方关联关系 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证件号码 | 关联关系情况 | |
|---|---|---|---|---|
| 1 | 李成德 | 310***********2816 | 无关联关系 | |
| 2 | 梁建中 | 310***********4016 | 无关联关系 | |
| 3 | 戴 骏 | 110***********4518 | 无关联关系 | |
| 4 | 刘 逊 | 310***********0011 | 无关联关系 | |
| 5 | 谢 红 | 310***********0029 | 无关联关系 | |
| 6 | 曾南熙 | 510***********2016 | 无关联关系 | |
| 7 | 鲁仲华 | 310***********4811 | 无关联关系 | |
| 8 | 冯永东 | 321***********3219 | 无关联关系 | |
| 9 | 盛 松 | 110***********1837 | 无关联关系 | |
| 10 | 李 伟 | 371***********0512 | 无关联关系 | |
| 11 | 肖 莉 | 652***********6928 | 无关联关系 | |
| 12 | 陈 熙 | 310***********2032 | 无关联关系 | |
| 13 | 徐国杰 | 310***********2836 | 无关联关系 | |
| 14 | 李 理 | 110***********631X | 无关联关系 | |
| 15 | 卢苇平 | 310***********1630 | 无关联关系 | |
| 16 | 谭汇泓 | 511***********0416 | 无关联关系 | |
| 17 | 褚卫忠 | 310***********4132 | 无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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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人的资产状况
上海证券聚赢定增 2 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均以其目前及可预见未来的 资产状况,有能力缴纳上述资产管理计划的出资,并能承担与该等出资对应的风 险。
二、认购资金的来源
乙方本次用于认股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系由乙方发行上海证券聚赢 定增 2 号资产管理计划向上述委托人依法筹集,全部来源于委托人的自有资金或 合法借款。
三、关于认购资金及时筹集交付到位的约定
乙方保证,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在中国证 监会备案前,上述资产管理计划用于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募集交 付到位。
四、关于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在认购股票锁定期内不退出的约定
乙方同意并承诺,上述资产管理计划本次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 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不得转让;各委托人在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内,不得 部分或全部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份额或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五、其他
5.1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在 《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生效时生效。
5.2 本补充协议为《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合同,与《附条件生 效股份认购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以《附条件生效股份认 购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与《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不一致的, 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5.3 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八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 持贰份,其余用于履行报批、备案及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之用,由甲方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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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许泓
乙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龚德雄
时间: 2015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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