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hanghai Hi-tech Control System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07
Dec 7, 2007
54238_rns_2007-12-07_f10e163b-4f54-49c6-89f5-04d4e5010bab.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002184 股票简称:海得控制 编号:临2007-004 号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规范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支行、上海银行徐家汇支行、花旗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 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支行、上海银行 徐家汇支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天山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 分别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 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开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五、公司从专户中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支取的资金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平安证券有 责任公司。
六、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
==> picture [415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经公司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的,公司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但公司怠于催告或其故意阻挠开户银行履行协议的除外。 特此公告。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 年 12 月 7 日
==> picture [415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