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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Hi-tech Control System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2

May 2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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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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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接受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聘请,指派许航律师、王琛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2年5月22日在上海市漕 宝路509号上海华美达广场新园酒店三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 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 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12年4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 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12年5月22日在上海市漕宝路509号上海华美达广场新园酒店三楼会 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 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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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6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133,036,6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4712%。

  •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的 资格均合法有效。

  •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 1、《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

  • 2、《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 3、《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4、《公司2011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 5、《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6、《关于续聘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

构的议案》;

  • 7、《2012年度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 8、《公司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9、《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 10、《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 11、《关于第五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 12、《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监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 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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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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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 航 负责人: 倪俊骥 王 琛 2012 年5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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