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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Hi-tech Control System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9
May 26,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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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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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集团(上海) 事务所接受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 指派许航律师、杜晓堂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09 年 5 月 24 日在上海华美达 兴园大酒店三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 2009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 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 人的姓名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09 年 5 月 24 日在上海华美达兴园大酒店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 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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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36 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 人代表股份 136,807,3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1852%。
-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结果为:
-
1、审议《公司2008 年年度报告》;
-
2、审议《公司董事会 2008 年度工作报告》;
-
3、审议《公司监事会 2008 年度工作报告》;
-
4、审议《公司 2008 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
5、审议《公司 200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09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
7、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
8、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
9、审议《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
10、审议《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监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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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议《关于有条件转让控股子公司浙江海得新能源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
议案》;
-
12、审议《关于以募集资金对电气控制装置成套项目实施主体增资的议案》;
-
13、审议《关于海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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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
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均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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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第 7 项和第 8 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逐项表决方式通过。会 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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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许 航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管建军 杜晓堂
2009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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