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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Fortune Tech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Nov 1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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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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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上海润欣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章程内容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 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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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 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均须提交 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均须提交 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三)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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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八)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行 为。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 提供对外担保。 |
的担保; (七)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行为。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 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 条规定第(一)项至第(二)项、第(三) 项、第(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 得提供对外担保。 |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 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 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 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 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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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 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 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 款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 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 计或者评估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 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 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前款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本款规定的股 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 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 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 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 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且评估 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 日不得超过一年;前述审计报告和评估报 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 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 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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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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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 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除应当披露 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指 “ 交易 ” 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 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 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行为、 提供担保及关联交易除外)。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事项: 一 ( ) 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 二 ) 出售产品、商品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此案); ( 三 )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 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发生的交易在符合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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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豁免将相关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 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 元 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履 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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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 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 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根据《上市规则》10.2.11条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 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 定: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 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 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 关联人。 已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司受赠现金资产单方面获得利益的行为和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还应当参照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披露评估或 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 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 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 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 式); (二)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 (三)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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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标准; (五)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和服务的。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 定: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 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 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 关联人。 已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
| 第四十六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 负债率超过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 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本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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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 | |
|---|---|
|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 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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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 其他方式投票的,其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采用网 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其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 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 个工作日,且与网络投票开始日之 间至少间隔2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
| 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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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 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 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 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证券 法》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的 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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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 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 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 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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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公司最近一期净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 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 款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净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 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前款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以下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 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 定: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 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 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 关联人。 |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以下关联交易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 定: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 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 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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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关联人。 已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 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 前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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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 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 |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 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 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与国家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 准。 |
除上述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上述修订部分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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