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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Fortune Tech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Dec 2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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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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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93 证券简称:润欣科技 公告编号:2015-006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361 号文)的核准,公司公开发行新 股不超过 3,000 万股。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 6.87 元。截至 2015 年 12 月 1 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 20,61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 3,580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人民币 17,030 万元。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安永华明 (2015)验字第 60462749_B0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 证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徐汇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河泾支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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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如下:
|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 账号 | 金额(万元) | 用途 |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松江支行 |
021900303410503 | 4,502.17 | 工控MCU与ARM嵌 入式系统研发项目 |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徐汇支行 |
310066632018800006880 | 9,840.00 | 智能手机关键元件开 发和推广项目 |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漕河泾支行 |
216330100100159823 | 2,687.83 | 现有产品线规模扩充 项目 |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 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 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巍、赵刚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 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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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 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 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 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 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 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 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七份,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 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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