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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Fortune Techgroup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Jan 1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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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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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493 证券简称:润欣科技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1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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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6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7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7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9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 12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3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4 (一)对润欣科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 意见 .......................................................................................................................... 14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5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5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6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6 (六)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 16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 见 .............................................................................................................................. 18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9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 见 .............................................................................................................................. 19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19 (十一)其他 .......................................................................................................... 20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1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2 (一)备查文件 ...................................................................................................... 22 (二)咨询方式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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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
上市公司、公司、润欣科技:指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上海润欣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 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
股本总额: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可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 人员。
-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有效期: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 或回购注销失效的期间。
-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 偿还债务的期间。
-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须满 足的条件。
-
12.《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13.《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14.《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15.《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公司章程:指《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
19.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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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润欣科技提供,本计划所 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 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 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 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润欣科技股东是否公 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润欣 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 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 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 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 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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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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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润欣科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润欣科技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 激励对象实施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本激励计划 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1、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28 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
(3)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 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激励对象中包括香港籍员工, 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的香港籍激励对象,作为公司的核心骨干在公司的公司治理、 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通过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将进一步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2、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占本激励计 | ||||||
|---|---|---|---|---|---|---|
| 获授的限制 | ||||||
| 占授予权益 | 划公告日公 | |||||
|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性股票数量 | ||
| 总数的比例 | 司股本总额 | |||||
| (万股) | ||||||
| 的比例 | ||||||
| 1 | 庞军 | 中国 | 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
30.00 | 3.14% | 0.06% |
| 2 | 孙剑 | 中国 | 财务负责人 | 30.00 | 3.14% | 0.06% |
| 3 | 李建良 | 中国香港 | 市场部副总 | 15.00 | 1.57% | 0.03% |
| 4 | 潘小庆 | 中国香港 | 财务主管 | 4.00 | 0.42% | 0.01% |
| 5 | 熊林进 | 中国香港 | 区域物流主管 | 4.00 | 0.42% | 0.01% |
| 6 | 潘海梅 | 中国香港 | 客户服务专员 | 2.00 | 0.21% | 0.00% |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122人) | 678.20 | 71.09% | 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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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留部分 | 190.80 | 20.00% | 0.40% |
|---|---|---|---|
| 合计 | 954.00 | 100.00% | 2.00%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 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 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以上激励对象中包括香港籍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 通股。
2、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954.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47706.90 万股的 2.00%。其中首次授予 763.20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7706.90 万股的 1.60%;预留 190.80 万股,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7706.90 万股的 0.40%,预留部分占本次拟 授予权益总额 20%。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
售期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和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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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根据《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规定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 期间不计入 60 日内。
3、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 别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止 |
3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止 |
3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止 |
40% |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因未 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 则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 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 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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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 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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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 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在股份登记前放弃其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该等份额公司不予登记。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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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公司发生 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某一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者某一激励对象 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
| 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1年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
| 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5750万元; |
| 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6750万元。 |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是以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 经审计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够成公司 的业绩预测和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若公司未满足某一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 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有个人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薪酬委员会 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 并依照激励对象的平均绩效 分确定其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分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 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 平均绩效分(S) | S≥85 | 85 S≥75 | S 75 |
| 个人层面 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6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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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 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以授予价格统一回购注销。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62 元,即满足授予条 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62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本公司 A 股 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6.74 元的 50%,为每股 3.37 元;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7.24 元的 50%,为每股 3.62 元。
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根据公司激励计 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和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 50%的孰高值确定为每股 3.62 元。公司聘请中国证监会授予证券投资 咨询从业资格机构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独立财务顾问,对 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 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如下:
该定价是基于市场实施股权激励的经验总结,并参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 励》第二条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中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 定方法的相关定价规定和上市公司案例,而形成的与行业竞争环境、公司实际 情况相匹配的有效可行方案。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本计划拟以每股 3.62 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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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不必支付过高的激励对价,以保证激 励计划的可实施性,实现有效的激励,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 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的实现。
同时,公司现金流稳健,财务状况良好,实施本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日常 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 确定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 合理、可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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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润欣科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 定的核查意见
1、润欣科技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润欣科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 种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价格的 确定方法、授予条件、有效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 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且润欣科技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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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
- 3、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润欣科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 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激励计划生效、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
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润欣科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润欣科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润欣科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上市规则》第八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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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条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润欣科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 所规定的: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 20%。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润欣科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 8.4.5 条规定,单个激励对象的 权益分配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 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 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润欣科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 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对激励计划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62 元,即满足授予条 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62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本公司 A 股 普通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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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 下列价格较高者: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6.74 元的 50%,为每股 3.37 元;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7.24 元的 50%,为每股 3.62 元。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依据相关规定并以促进公 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 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激励 计划实施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此次激励计划公司设 置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该目标的实现需要发挥核心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 造性,本次激励的定价原则与业绩要求相匹配。
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根据公司激励计 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和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 50%的孰高值确定为每股 3.62 元。公司聘请中国证监会授予证券投资 咨询从业资格机构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独立财务顾问,对 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 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如下:
该定价是基于市场实施股权激励的经验总结,并参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 励》第二条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中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 定方法的相关定价规定和上市公司案例,而形成的与行业竞争环境、公司实际 情况相匹配的有效可行方案。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本计划拟以每股 3.62 元的 价格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不必支付过高的激励对价,以保证激 励计划的可实施性,实现有效的激励,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 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的实现。
同时,公司现金流稳健,财务状况良好,实施本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日常 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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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润欣科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 予价格确定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 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 稳定和优秀高端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的核查意见
-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止 |
3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止 |
3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止 |
40% |
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解除限售期建立了合理 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 员工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润欣科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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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 2006 年 3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 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考核年度的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 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 顾问认为润欣科技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 —— 股份支付》的前提下, 应当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 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 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 升引起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 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积极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润欣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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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计激励计划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本着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原则, 选取净利润作为业绩考核指标,即 2021-2023 年公司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5000 万 元、5750 万元和 6750 万元。该指标的设置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以 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及市场竞争状况、公司历史业绩、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 是对公司未来经营规划的合理预测并兼顾了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在体现较高成 长性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润欣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 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解除限售:
-
1、润欣科技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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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公司发生不得 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某一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者某一激励对象发生 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上市 规则》第八章之第 8.4.2 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 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润欣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润 欣科技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润欣科技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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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
1、《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2、《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
3、《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
4、《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王茜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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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 页)
经办人: 王茜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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