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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Environment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Mar 3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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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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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各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公司”) 的关联交易行为。各级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50%以上 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含 子公司,下同)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 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五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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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裁或 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
1、配偶;
2、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
3、父母;
-
4、配偶的父母;
5、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6、配偶的兄弟姐妹;
- 7、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 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 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做出的安排, 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四条 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 的情形之一。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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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 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 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 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指上述(十一)至(十五)项及所述内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原则
第十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人回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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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四)书面协议的原则,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 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 应的审批程序。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 司利益,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 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 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 以参考关联人与独立于关联人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 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 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 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 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 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 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人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人的价 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人购进商品的公平成 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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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人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 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 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 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关联人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 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 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机构及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日常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总交易金额、 偶发性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 义务的债务除外)的单次交易金额在3,000 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发生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 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 计或者评估。
(二)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由 董事会审批: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 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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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除上述交易以外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 同时报董事长书面备案。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申请由子公司或公司经办部门提出,经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履行上述审批程序。若上述关联交易在执行过 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新增关联交易,应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报告,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 面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当包括:
(一)定价政策和依据;
(二)交易价格;
(三)交易总量区间或者交易总量的确定方法;
(四)付款时间和方式;
(五)与前三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的比较; (六) 其他应当披露的主要条款。
第十九条 若每年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公司可以 在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 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经总裁办公会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 金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 化或者在协议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协议, 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 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 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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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 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 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 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 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 易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 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100%的重 大关联交易,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报告 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无法 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关联交易公告中作出风险提 示,并详细分析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的影响。
(二)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 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在关联交 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 利润预测数的差异,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 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三)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或假设开发法等估值方法对拟购买 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运用包含上述方法在内的 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相关数据,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 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 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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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 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 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独立 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 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 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指关联董事,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 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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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与公司存在 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独立商业判断的董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本条所指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 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 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 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 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述交易,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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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二)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 的;
(三)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 应抵押或担保;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
(五)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独立董事且 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交易。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 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 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及关联人报备
第三十四条 关联交易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实施指引》的规定,完成关联人信息报备和更新。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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