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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Environment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Mar 3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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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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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 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 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副董事长 (如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及经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在任期内出现 不适合任职的情形时,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 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内直 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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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委员因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 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增补新的委员,在增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 定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设立薪酬与考核工作小组,成员由公司经理层、相关职 能部门、子公司相关人员组成,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协 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 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标准、绩效评价体系及 程序,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 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并负责对其进行管理;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经公 司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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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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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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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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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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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六)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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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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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体系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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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临时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召开或根 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如全体委员同意,可豁免该通知期限)。议程及会议有关 材料应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寄出。会议召开前,委员应充分阅读会议 资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临时 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采用通讯 表决方式,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 决议的内容。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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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可以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委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 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上述规定相抵触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改本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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