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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Environment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Mar 3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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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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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 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 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不适合 任职的情形时,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由董事会在战略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因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 ,公 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增补新的委员;在增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 定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设立战略工作小组,成员由公司高管、相关职能部门、 子公司相关人员组成,为战略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协助战略委员会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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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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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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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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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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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特别是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事项 进行跟踪和监督;
-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 员会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的重大投资 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 基本情况等资料;
- (二)由战略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的立项意见书;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的有关协议、合同、章程 及可行性报告等材料。
第十二条 战略工作小组对上述材料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 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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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审议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战略委员会主任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 战略委员会会议。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委员(如全体委员同意,可豁免该通知期限)。议程及会议有关材料应在 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寄出。会议召开前,委员应充分阅读会议资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 议的通讯方式召开。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 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十八条 战略工作小组成员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需要回避的 事项除外),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 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 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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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上述规定相抵触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改本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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