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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Environment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Mar 3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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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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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 良性互动关系,提高公司的诚信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 关系工作指引》、《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 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原则:公司应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合法 权益,保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二)合规披露原则:公司应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向 投资者披露公司信息;

(三)公平公正原则: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如实向投资者反映公司 情况,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 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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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 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信息披露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三)提高公司透明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 (一)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人员;

(三)财经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 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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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 报告、股东大会、公司网站、电话咨询、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现 场参观、路演等;

(二)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是《上海证券报》,公司信息披 露的指定网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三)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 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四)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日常事务由董事会办公 室具体负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对公司和全体投资者承担诚信职责和义务,应当严格遵守其公开作 出的承诺,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以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 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 在开展重大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可组织专题培训。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本 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 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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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沟通:按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 披露;同时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 递到公司管理层;

(二)定期报告:做好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 寄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做好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的 筹备工作和相关会议资料的准备工作;

(四)投资者接待: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及证券分析人员 保持经常联络,通过电话、公司网站咨询平台、电子邮件及接待投资 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公共关系:建立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董秘协会等相 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

(六)媒体合作:维护与加强和财经媒体、财经公关公司的交流 与合作,引导媒体客观公正报道公司信息,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 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危机处理:在公司发生重大事项、管理层人员变动、盈利 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常等情况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同行交流:保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 交流与合作;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面对的是公司投资者,是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和树立公司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 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情况;

(二)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诚实信用、有热情、有责任心;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证券等相关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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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熟悉证券市场,得到必要培训,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 容及程序;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中报、季报、临时公 告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等。

第四章 新闻媒体

第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 发布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六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 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 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章 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是指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的经营、财务、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偶发事件,如经营业绩大 幅增长或下滑、媒体报道严重失实、司法行政处罚、诉讼仲裁、遭受 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重大重组、重大合同、领导人变更、股价异常 波动、股票紧急停牌、市场不利传言等。

第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各 主要参股公司遭遇突发事件时的处置。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 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监事长、总裁任副组长,成员由 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条 公司遇到突发事件时,应遵循以下处理原则:

(一)统一领导: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 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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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事件信息。

(二)分级处置: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实行分级、分类处 置。公司本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各主要参股公司发生突发事 件后,由公司本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各主要参股公司负责处 置工作的具体事项,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处置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 调和督办落实。

(三)快速反应: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公司本部、分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各主要参股公司应建立评估预警和处置的快速 反应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确保应急系统有效 运作,切实做到反应快捷、行动迅速、措施果断。

(四)积极预防: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和风险隐患,公 司本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各主要参股公司应加强日常监测, 做好预防、预警工作,积极防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中止应急处理;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置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四)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五)协调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一经启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处理:

(一)组织资源配置,迅速将突发事件情况向监管部门汇报,并 取得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

(二)进行自查工作,快速搜集了解公众及投资者的反应和市场 舆论,全面掌握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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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析已掌握的信息,制订突发事件管理计划,统筹安排, 确立突发事件处理的目标、策略、程序、方法等;

(四)形成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证券监 管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汇报;

(五)根据相关规定、相关部门的指导意见及突发事件等级,决 定是否将突发事件处理方案及结果予以公告;

(六)必要时可开设突发事件处理热线,公司相关人员统一口径 积极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七)必要时可采用新闻发布形式,通过相关媒体让公众及投资 者了解事件真相;

(八)必要时可邀请公正、权威的专业机构帮助解决突发事件, 以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和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内部的各项规范性文件要求,可以设立突发事 件新闻发布临时小组(以下简称“新闻临时小组”),组长由公司董事 长担任,副组长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担任。主要职责包 括:

(一)启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和发布内容,负责新闻发布;

(三)接待、组织和管理媒体记者采访;

(四)收集、跟踪、分析市场舆论,有针对性地提供事件相关内 容及情况,批驳谣言,报告真相。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本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各主要参股公 司应高度重视日常预警、预防工作,由各部门、各企业主要负责人担 任第一负责人。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信息报告和沟通。一旦发现有警情 时,应尽快加以核实并报告至应急领导小组,同时按照突发事件等级 上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证券监管部门;应急领导小组应尽快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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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实施前期控制,及时沟通反馈。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处置期间,公司本部、分公司、各控股子 公司、各主要参股公司应保持联系畅通。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处置需要, 召集参与处置人员开展工作,被召集人员应服从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 公司本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各主要参股公司应予以积极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生效。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3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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