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hanghai Environment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May 22, 2018
57214_rns_2018-05-22_d37038ae-6894-458d-a8ce-0f83ce5c293c.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601200 证券简称:上海环境 公告编号:临 2018-016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以邮件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了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的 通知。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22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 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监事 3 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 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公司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和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公 司满足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 件,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 券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方案, 具体内容如下:
1
( 1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2 )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可转债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21,000 万元(含 221,000 万 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 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3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4 )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5 )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 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6 )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 和最后一年利息。
A 、年利息计算
2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 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1×i
I :指年利息额;
B1 :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 :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B 、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 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 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 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 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 A 股股 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 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 担。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7 )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3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8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A 、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 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 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 票交易均价,以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具体初 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 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总额 / 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 额 / 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B 、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 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 P1=P0/ ( 1+n );
增发新股或配股: P1= ( P0+A × k ) / ( 1+k );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 P1= ( P0+A × k ) / ( 1+n+k );
派送现金股利: P1=P0-D ;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 P1 =( P0-D+A × k ) / ( 1+n+k )。
其中: P0 为调整前转股价, 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 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 D 为每股派送现金 股利, 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4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 / 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 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和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 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 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 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 份类别、数量和 / 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 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 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 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9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A 、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 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 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 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述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 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 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 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5
B 、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www.sse.com.cn )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 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暂停转股时期(如需)等有关信息。从 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 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 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10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 算方式为: Q=V/P ,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 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 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 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 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11 )赎回条款
A 、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未转股的 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B 、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
6
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 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 1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 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 (含 130% )。
( 2 )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2 × i × t/365
IA :指当期应计利息;
B2 :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 额;
i :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 :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 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12 )回售条款
A 、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 A 股股票在任 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 时,可转债 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 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转股而增加的股本)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 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
7
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 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 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 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 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 使部分回售权。
B 、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 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 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 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 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 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3 × i × t/365
IA :指当期应计利息;
B3 :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 额;
i :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 :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 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13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 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 (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8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14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 权人士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 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 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 禁止者除外)。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 15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可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具体优先配售数量 及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 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 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 商包销。
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16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A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 转为公司 A 股股票;
③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9
持有的本期可转债;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 可转债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 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 权利。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 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 他义务。
B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③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 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⑤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 10% 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
10
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⑥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 项。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17 )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21,000 万元(含 221,000 万元),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 于以下项目的投资: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 1 | 松江区湿垃圾资源化处理工程项目 | 87,144.39 | 40,000.00 |
| 2 | 松江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程项目 | 72,789.36 | 30,000.00 |
| 3 | 上海天马生活垃圾末端处置综合利用中心 二期工程项目 |
116,551.00 | 47,000.00 |
| 4 | 南充危险废物综合处置项目 | 32,000.00 | 4,000.00 |
| 5 | 威海市文登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 57,666.95 | 30,000.00 |
| 6 | 蒙城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 | 33,049.00 | 10,000.00 |
| 7 | 成都宝林环保发电厂项目 | 99,792.86 | 60,000.00 |
| 合计 | 498,993.56 | 221,000.00 |
募集资金到位后,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 入募集资金总额的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公司可根据项目 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金额及具体方式等事 项进行适当调整。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18 )募集资金存管
11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 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 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19 )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20 )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以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 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以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 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以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无需 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 [2007]500 号)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申
12
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 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 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做出 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上 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分立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2368 号)核准,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存续分立的方式,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立上市的过程中并没有 募集资金,上市至今也没有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 募集资金,因此,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需编制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以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 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以及相关承诺的 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 发〔 2014 〕 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 〕 110 号)以及《关 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 2015 〕 31 号)的相关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 公司就本次可转债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提出 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并出具了相关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公告》、《上 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关于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以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可转
13
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为本次可转债发行之目的,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制订了《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以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 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为健全和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 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 证监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司制订了《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 年( 2018-2020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 三年( 2018-2020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以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 关事项的议案》
为了高效、有序的完成本次可转债发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全权办理本次可转债的具体相关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
1 、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 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可转债 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时机、发行方式、发
14
行对象、票面利率、转股价格、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赎回条款、 回售条款、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数量、制定和修订保护本次可转债持 有人权利的办法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制定和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并确定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 宜;
2 、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处 理本次可转债未来赎回、转股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满足有关 条件时决定实施提前赎回以促进投资者提早转股、存量转债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决定实施提前赎回、转股及利息支付等工作、适用的监 管法规或规定有所变化时的实施处理、以及其他与未来可转债赎回或 转股相关的一切事宜;
-
3 、修改、签署、补充、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可转债发行过程
-
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协议、承销协议、 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等)以及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合同;
-
4 、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可转
-
债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 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 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 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国家规定、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及 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
5 、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与
-
可转债发行及注册资本以及实收资本相关的条款,并办理《公司章程》 修改的审批和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债挂牌上市等事宜;
6 、在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如国家对可转债有新的 政策、有关监管部门有新的要求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 次可转债的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 7 、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难以实施、
15
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债政 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延期实施;
8 、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可转债发行及上市申报事宜; 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报材 料,全权回复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
9 、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许可的条件下,办理与本次可转
-
债有关的其他事宜;
10 、上述授权事项中,除第 2 项、第 5 项授权有效期为在本次可 转债的存续期内外,其余授权的有效期均为十二个月,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 年 5 月 23 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