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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Environment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Jan 1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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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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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200 证券简称:上海环境 公告编号:2018-002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金山环境再生能源有 限公司与威海协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 :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海金山环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为筹措其生活 垃圾焚烧扩容项目及污泥处置项目(二期)的项目资金,拟与威海协达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达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总 额为 1.4 亿元人民币。金山公司以账面价值 1.4 亿元人民币的生产设备等 固定资产作为标的物,出售给协达公司,并回租使用。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须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金山公司与协达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外,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未与协达公司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一、 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金山公司为筹措其生活垃圾焚烧扩容项目及污泥处置项目 (二期)的项目资金,拟与协达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总额为 1.4 亿元人 民币。金山公司以账面价值 1.4 亿元人民币的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作为标的物, 出售给协达公司,并回租使用。2018 年 1 月 15 日,公司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董事 9 人。经审议,

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一致通过了《关于上海金山环境再生能 源有限公司与威海协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 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由上述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鉴于公司与协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协达公 司构成公司关联方。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威海协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天沐路 2 号 306 室 法定代表人:李晨

成立日期:2017 年 12 月 11 日

注册资本:14,000 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主要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 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的咨询及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协达公司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 系。截至本公告日,协达公司成立不足一年,其控股股东上海城投资产(香港)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为:2016 年度末总资产 USD 9,065,135.08 元,净资产 USD 8,229,415.35 元,2016 年度营业收入 0 元,净利润 USD 1,156,603.43 元。

三、 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融资租赁标的物为金山公司账面价值 1.4 亿元人民币的生产设备等固定 资产。

四、 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金山公司以账面价值 1.4 亿元人民币的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作为标的物,出 售给协达公司,并回租使用。租赁本金为 1.4 亿元,年利率为 8%,租赁期限为 12 个月,由金山公司按季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五、 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公司主营业务的 稳健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 立性没有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六、 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8 年 1 月 11 日,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同意《关于上海金山环境再生能源有 限公司与威海协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 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关于上海金山环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与威海协达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

2018 年 1 月 15 日,公司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董事 9 人。经审议,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 0 票弃权,一致通过了《关于上海金山环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与威海协达融资租 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针对《关于上海金山环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与威海协达融资租 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本次投资有利于促进公司主营业务的稳健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发展能力,

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1. 此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上 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交易定价公允,无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行为。

  1. 同意《关于上海金山环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与威海协达融资租赁有限公

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七、 上网公告附件

(一)《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上海金山环境再生能源有 限公司与威海协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 意见》

(二)《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上海金山环境再生能源有 限公司与威海协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