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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Environment Group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Aug 2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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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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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200 证券简称:上海环境 公告编号:临 2020-053 债券代码:113028 债券简称:环境转债 转股代码:191028 转股简称:环境转股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以邮 件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了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董事 9 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 告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和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认为公司 2020 年半年 度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半年度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半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独立董事已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0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12] 44号)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编制的,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反映了公司2020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松江区天马生活垃圾 末端处置综合利用中心二期工程项目增加投资的议案》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召开了一届二十六次董事会,批准松江区天马生 活垃圾末端处置综合利用中心二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松江二期项目”)的总投 资为 106,444 万元。
根据松江区政府要求,现需增加红线外投资 26,073.42 万元,并计入项目总 投资,包括污水泵站扩建、污水泵站下游管网改造工程等,具体金额以立项批复 为准。
增资后,松江二期项目处置规模为 1,500 吨/日,项目红线内总投资概算为 106,058.38 万元;项目红线外投资为 26,073.42 万元。
项目资本金为总投资(包含增资部分)的 20%,资本金使用公司自有资金, 资本金内部收益率为 8%。
(四)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内幕信息及 知情人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议案》
根据新《证券法》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范围扩大等相关法条变化,公司拟对《内 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进行修改,具 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 一、《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 一、《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
|---|---|
| 第一章 总则 | |
| 原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 |
修改后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 |
| 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
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 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 (一)《证券法》第六十七条所列事 项,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 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 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 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 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 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 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证券法》第七十五条所列事 项,包括: 1、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2、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3、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4、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 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5、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所列事项, 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 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 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 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 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 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 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 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
|---|---|
| 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6、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三)其他事项,包括: 1、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2、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3、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 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 行更正;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 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 重要信息。 |
其他事项。 (二)《证券法》第八十一条所列事 项,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 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 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 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 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 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 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 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其他事项。 |
|---|---|
| 原第三条 内幕知情人的范围 |
修改后第三条 内幕知情人的范围 |
| 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公司 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职 业地位及中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 司职员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 均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人员: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所列人 |
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公司 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职 业地位及中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 司职员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 均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人员: (一)《证券法》第五十一条所列人 |
| 员,包括: 1、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 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二)其他相关人员,包括: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由于 在其任职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 的人员; 2、因中介服务可能接触非公开信息 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 律师事务所、财经公关公司、信息软 件公司等。 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其他人。 |
员,包括: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 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其他相关人员,包括: 1、由于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 员; 2、因中介服务可能接触公司非公开信 息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 问、律师事务所、财经公关公司、信 息软件公司等。 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
|---|---|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
|---|---|
| 原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 |
修改后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 |
| (二)定期报告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 |
(二)定期报告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同时,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
| (三)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 之外的其他公告,主要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 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 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 要合同;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 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 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总裁发生 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
(三)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 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主要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 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 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 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 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 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 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 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总裁发 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 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
| 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 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 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 |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 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 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
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 原第六条 | 修改后第六条 |
|---|---|
|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其内容包括重 大经营管理事项、重大交易事项、关 联交易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等。重大 事项金额的定量标准(担保事项除 外):单项为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12个月内累计为1000万元以 上(含1000万元);关联交易事项(日 常关联交易事项除外)的定量标准: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累计为30万元 以上(含3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累计为300 万元以上(含300 万 元);公司相关制度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等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一)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主要包括: 1、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 |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其内容包括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重大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等。重 大事项金额的定量标准(担保事项除 外):单项为1000万元以上(含1000 万元);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 易事项除外)的定量标准:与关联自 然人发生的,累计为30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累 计为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公司相关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主要包括: 1、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 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
| 决定; 3、订立及其变更、解除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 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 责任; 5、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 化; 7、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 变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总裁无 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变化; 9、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 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10、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本单位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 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 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 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4、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 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 化; 7、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 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 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9、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股权结 构的重要变化,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 |
|---|---|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原第十条 | 修改后第十条 |
|---|---|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 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 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
| 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 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 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 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
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 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 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 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
|---|---|
| 第三章 信息申报 | |
| 原第二十条 | 修改后第二十条 |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 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分别在买入 前3个交易日/卖出前20个交易日填写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 司证券申请表》,并提交董事会秘书进 行审核。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应分别在买入 前3个交易日/卖出前20个交易日填 写《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证券申请表》,并提交董事会 秘书进行审核。 |
五、《薪酬管理制度》
| 原第六条 | 修改后第六条 |
|---|---|
|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年薪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定,报公司 总经理审批。 |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年薪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定,报 公司总裁审批。 |
| 原第七条 | 修改后第七条 |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绩效年 薪按核定年薪的5∶5比例确定。基本年 薪及60%的绩效年薪按月发放,40%的 绩效年薪和奖励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绩效 年薪按核定年薪的5∶5比例确定。基 本年薪按月发放,绩效年薪和奖励根 据考核结果发放。 |
特此公告。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