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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Environment Group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Apr 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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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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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 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立场,在认 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相应修订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 于2017 年7 月5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2017 修订)(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7]22 号”)的相关 规定,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 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1 月1 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前净利润、总资产、 净资产不会发生重大影响,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 会计信息。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关于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相应修订公司会 计政策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0)审字第 61359339_B01 号)确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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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年初未分配利润 2,737,858,133.48 元,2019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净利润 616,259,178.45 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55,622,094.39 元,扣除 2018 年度现金分红 59,716,230.14 元,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 3,238,778,987.40 元。

本次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 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分红0.85元(含税),剩 余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按照公司2019 年末总股本 913,387,595股为基数计算,本次拟分配的现金分红总额为77,637,945.58 元(含税),占2019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2.60%。 由于公司公开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已进入转股期,自2019年末 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致使公司 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 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具体分配的现金分红总额以实施完毕 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的金额为准。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是基于公司长期稳健的经营能力,在保证公司 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兼顾了广大股东的即期和长远利益, 符合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按照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12] 44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有关规 定编制的,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

经审阅,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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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四 、 《关于支付2019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过程中,审计人员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完成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 考虑公司的规模及审计工作量,我们认为支付给该所的2019年度审计 费用是合理的。

五、《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的资格,所出具的公司2019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 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内控状况,执业水平良好,勤勉尽责。 我们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 控制监管要求,结合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 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2019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编制了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经审阅,该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建 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的议案》。

(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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