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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Electric Group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2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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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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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董事候选人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下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 责是:研究公司董事人选的选聘标准、程序和方法,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人员选聘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正副董事长、董事 职务的人员。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人员结构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应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 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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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董事的选择标准、程序和方法,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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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寻求合格的董事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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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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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定审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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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回答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与委员会工作相关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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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出修订、完善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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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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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应获得充足的资源支持,因聘 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的,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提名委员会下设的工作机构。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主席职责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主席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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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期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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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将要发生董事变动时,主动召集提名委员会临时会
议;
(三)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四)董事会和提名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会议召集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五日 前书面通知提名委员会各位委员;特殊情况下,三分之二及以上 提名委员会委员无异议时,可少于五日,也可采用其他方式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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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议题和会议通知由提名委员会主席拟定,并通过公司董 事会秘书室送达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
第六章 提名委员会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列席会议,召集与会议有 关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情况或听取意见。
第十八条 原则上不审议未在会议通知上列明的议题或事 项。特殊情况下需要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应当由三分之二及 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做 出决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保存。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形成书 面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书面决议上签名,提交董事会。 决议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委员人数、实到委员人数;
(三)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表决的议案内容和表决结果;
(四)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